摘要:大林与小丽协议离婚,儿子随小丽生活,大林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小丽再婚,与大林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大林不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孩子改随继父姓,大林能否因此拒付抚养费?
大林与小丽协议离婚,儿子随小丽生活,大林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小丽再婚,与大林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大林不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孩子改随继父姓,大林能否因此拒付抚养费?
——补充协议部分无效,大林仍需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案中,大林与小丽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孩子改随继父姓,大林不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大林仍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以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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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