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山中的无名尸体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25 00:13 1

摘要:1984年3月7日20时许,江西省吉安县公安局接到前岭乡政府的电话报案,7日下午,前岭乡上山大队上山村4名社员在上兰子坳采菇时,发现一具无名尸体。由于当时夜间侦查照明技术有限,县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在3月8日早晨赶到了现场,进行勘察。

1984年3月7日20时许,江西省吉安县公安局接到前岭乡政府的电话报案,7日下午,前岭乡上山大队上山村4名社员在上兰子坳采菇时,发现一具无名尸体。由于当时夜间侦查照明技术有限,县公安局刑侦技术人员在3月8日早晨赶到了现场,进行勘察。

深山山谷

现场位于上山村南面约4公里处的一个狭长山谷里,山谷宽10余米、长250米。案发现场距谷口150米。山谷四周山高林密,遮天蔽日,谷内长年积水,道路泥泞难行,是人迹罕至之处。

尸体被树枝掩盖,双脚微露。掀开树枝,发现死者被反绑着双手,卧姿略微偏向左侧,右胸上压着一共10余斤的石块,颈部勒着一根带子。尸体高度腐败,面部已经没有肌肉组织。经法医检验,死者是男性,年龄约25岁,身高1米63。后脑勺有一处创伤,可见颅骨。在死者内部衣服的口袋内发现1份浙江省青田县邮电局发的电报和1张贵州省荔波县工交局开具的外出住宿证明,上面写着“浙江省青田县港头公社大头田大队周建明”字样。与此同时,侦察员访问了上山村社员,一名社员反映,在1984年2月26日,还有另外4名社员在山谷口捡到一个尿素袋子,袋内有一个黑色公文包,包内装有贵州、广西、湖南省的车船票、住宿发票、日记本等,侦察员立即将这些物品收集起来。

根据现场勘察和访问情况,专案组对案情做了初步分析。

死者后脑勺有明显击伤,所以,确定是他杀;死者所带物品被搜掠,所以,劫财杀人的可能性大;根据电报、住宿证明、车船票等现场遗留物品,死者是浙江省青田县港头公社大头田大队的周建明可能性大;案发现场处于极为偏僻的山谷内,凶手具备熟悉现场情况的条件,现场附近或到过现场一带的人作案可能性大;根据尸体腐败程度,死者被害时间应为一个月前,即1984年1月下旬的可能性大。

根据案情分析,专案组决定兵分两路。一路以现场为中心,依靠群众,逐步向外围进行摸排;另一路到浙江、贵州、广西、湖南开展调查,重点查明死者身份以及和死者较为密切的关系人。

在浙江省青田县港头公社大头田大队,专案组查实确有周建明其人。周建明的父亲周伍标反映,1981年12月,周建明外出搞副业,一直没有回家;1983年12月中旬,他接到了周建明从广西柳州发回的电报,但之后周建明与家中失去了联系,周建明父亲所描述周建明的年龄、体态特征等,均与死者基本相似。在调查访问中,专案组还获悉,1984年1月,港头公社大头田大队和周伍标分别收到内容相同、署名陈真秋的信。信发自贵州省荔波县,信中说,周建明将他们的工资款独吞带走,如果不归还,就要他的命等等。

根据上述情况,专案组马不停蹄地奔赴贵州开展调查。

在贵州,专案组找到了陈真秋,陈真秋反映,1983年9月,周建明与他,及其他3人在贵州荔波平塞修公路,周建明任小组长;1983年12月13日晚,周建明携带陈真秋等五人的工资款658元逃走。走时还穿走陈真秋一件天蓝色毛线衣。专案组出示死者身上的毛衣,陈真秋认定就是自己被周建明穿走的毛衣。

至此,认定周建明是江西省吉安县深山中无名尸体的证据已经充分。另一方面,通过工作,专案组排除了陈真秋等人作案的可能。随后,根据车船票、住宿发票,专案组又赶赴湖南省进行侦查。

在湖南省茶陵县脸陂公社长义大队,专案组找到了周建明的关系人刘富苟,通过调查,首先排除了刘富苟作案的可能。根据刘富苟反映,1984年1月23日,周建明来到他家,24日离开后,再无音信。

案件侦破工作陷入了僵局,专案组根据侦查情况,再次对案情进行分析。最后一致认为, 必须以湖南茶陵为起点,从死者进入江西的路线入手开展排查;根据死者被害时间推断,周建明从茶陵途经江西莲花、永新到达前岭乡的可能性大,所以,应以莲花、永新两县为重点,同时对交通沿线的吉安市、吉水县、泰和县的旅社、饭店进行调查。

专案组访问了40多家旅社、饭店,翻阅了近一万张“住宿登记表”。1984年4月3日,专案组终于在永新饭店查到了周建明曾于1984年1月25日入住该饭店的112房间,同时,专案组查出当晚与周建明同住在112房间的还有永新县一名工人王某和莲花县的一名农民陈某。

专案组找到了王某和陈某,但很快都查否了,他们证实那天同住在112号房间的是浙江青田县周建明,还反映周建明因春节不准备回家,急于找个地方安身过年,并说自己准备去井冈山找老乡。

专案组顺着这个线索,赶赴井冈山市,在全市所有的旅店、招待所和30多个浙江副业队开展调查访问,但都一无所获,案件线索再次中断。

鉴于案情重大且复杂,1984年5月12日,江西省公安厅刑侦处、地区公安处刑侦科、县公安局对案情进行“会诊”。与会人员经研究认为,永新饭店是本案的重点,之前调查访问还是没有穷尽永新饭店可利用的线索,应反复进行调查访问,查清周建明的去向。

专案组再次走访永新饭店,发现周建明是1984年1月25日入住的112房间,这房间共住三个人。到了1月26日,这房间只登记了两名旅客。一名是广东朱川县的杨洪、另一名是永新县凹南乡龙源大队的曾忠民。那么,1月26日是否有第三个人也住这间房呢?如果有,第三个人又是谁呢?专案组还发现,曾忠民原来不是在112号房间住,而是后来搬到112号房间的,他为什么要换到112号房间呢?

1984年5月15日,专案组查明,曾忠民,29岁,1979年,因诈骗罪被判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他仍不务正业,春节前,曾忠民带着一个20多岁的外地人回家,体貌特征与死者周建明相似,曾忠民家距现场仅7公里,曾忠民到过现场一带采药。据此判断,曾忠民有重大嫌疑。

专案组决定以曾忠民的妻子缪兰英为突破口,秘密传讯了缪兰英,在强大的审讯压力下,缪兰英交待,1984年1月27日,曾忠民带了一个姓周的外地人回家,在家留宿三晚,于1月30日离开。当专案组出示周建明的照片时,缪兰英当即辨认出就是此人。经过进一步工作,缪兰英交出了周建明的棉被、旅行袋等物。

至此,本案证据链完整闭合,到了收网的时候,专案组连夜将曾忠民带到乡政府进行突审,狡滑的曾忠民起初百般抵赖,但在强大的审讯压力下,最终于交待了杀人的经过。

1984年1月26日,曾忠民在永新饭店结识了周建明,见周建明急于想找个地方过春节,便以搞副业为诱饵,于1月27日,将周建明骗入家中,留宿三晚,在此期间,他先后向周建明借走15元钱,他认为周建明身上一定带有更多的钱,于是,便动了杀心。1月30日清晨,曾忠民事先准备好剪刀、麻绳等作案工具,以送周建明上车为由,将周建明骗到案发现场,趁周建明不备,曾忠民突然用剪刀柄连续猛击头部,将周建明击昏倒地,随即曾忠民用剪刀往周建明头部猛戳,接着用带子将周勒死,并反绑周建明的双手,再用石块、树枝掩盖死者尸体。杀人后,曾忠民将周建明携带的尿素袋丢弃在山谷口,带着周建明的旅行袋回家。

至此,经过近三个月的辗转、奋战,江西省吉安县前岭乡深山无名尸体案告破。

来源:晓龙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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