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号大巷联巷转载皮带堆煤保护装置位置安装不当,紧贴皮带边缘。5号大巷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堆煤保护安装位置高于卸载滚筒下沿260mm;
检查发现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2号联巷中央辅助运输大巷临时蓄浆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设施;
2.2号大巷联巷转载皮带堆煤保护装置位置安装不当,紧贴皮带边缘。5号大巷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堆煤保护安装位置高于卸载滚筒下沿260mm;
3.抗灾泵房联络巷、2号大巷联络巷、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正掘、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正掘(1790-1025m段)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m~15m处均未设安全监控系统烟雾传感器;
4.2号大巷联络巷带式输送机机尾段和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正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600m、650m处浮煤摩擦底层胶带;
5.现场检查时,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正掘工作面掘进机缺少后尾灯,该掘进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切断电源;
6.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正掘工作面250m范围内未喷浆,不符合作业规程喷浆支护距工作面不大于150m的规定;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正掘(1790-1025m段)工作面非人行侧帮部5根锚杆未按作业规程要求紧贴煤帮;
7.现场测试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正掘(1790-1025m段)工作面应急广播,该装置不能发出语音指令;
8.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正掘(1790-1025m段)工作面掘进机一运、二运转载点未设置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9.查看工业视频,2025年7月30日17点30分,运送的炸药使用纸箱包装,未使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
10.井底水仓二号副水仓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机载式甲烷断电仪进气孔堵塞,未经常检查清扫;
11.中央变电所专用回风巷与辅运大巷立交处控制风流的风桥两端分别存在0.3m²、1m²的漏风通道,该设施不可靠;
12.中央风井升降物料用的1#、2#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性能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6日;
13.2025年8月7日11时,张圪崂风井副提升绞车一回路停电检修,其上级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未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
14.2025年8月6日,在井底水仓一号副水仓正掘工作面做瓦斯超限断电试验时,应急广播、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与安全监控系统联动;
15.主立井井底信号硐室防爆设备检查卡显示梁华东2025年7月3日,孟辉8月5日对该处电气设备进行了防爆性能检查,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二人当日未入井;
16.2025年7月23日,中央带式输送机大巷反掘工作面探放水钻孔由项目部综掘一队工作面作业人员施工,未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17.现场检查时,编号为YL240800630号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无电,煤矿进行了发放使用;
18.煤矿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中央辅助运输大巷与井底车场7-8段巷道交叉点路面没有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巷道转弯处未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未设置标识;
19.2025年6月2日煤矿编制的检修斜巷与一号副水仓反掘、抗灾泵房联络巷、辅运大巷正掘(472-1025m)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要求被串三个综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5m安设一台甲烷传感器,查看6、7月份安全监控日报表发现煤矿未进行安设;
20.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正掘工作面编号为1-11、1-22的围岩观测站两个观测断面帮部均缺少2个基点,无法进行观测;
21.矿井东措施巷设置的控制风流的行人风门设施不可靠,可以同时打开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5.3.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6;
4.《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第六项;
6.《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五条;
8.《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五十二条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3;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
15.《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1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六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八、十项;
1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第四项;
2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2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4.《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
6.《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8.《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
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20.《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警告
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6月19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红墩界镇王家坬村,法定代表人为赵*虎。
来源:谈地论天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