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上海三中院公布一则判决,给所有“地铁抢门族”上了一课——年近七旬老人丁老伯因未遵守“先下后上”规则,被下车乘客撞成骨折,索赔28万元却被法院驳回70%诉求,最终只获赔8万余元。
近日,上海三中院公布一则判决,给所有“地铁抢门族”上了一课——年近七旬老人丁老伯因未遵守“先下后上”规则,被下车乘客撞成骨折,索赔28万元却被法院驳回70%诉求,最终只获赔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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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背后,是一场规则意识与责任划分的终极博弈——当“弱势群体”遇上“公共秩序”,法律究竟会站在哪一边?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场“地铁撞人案”中的法律逻辑!
时间: 2023年11月14日
地点: 上海地铁西藏南路站
关键瞬间:
- 错误站位:丁老伯未在两侧上车区等候,直接站在下车区域;
- 抢门冲突:车门打开瞬间,丁老伯抢先上车,与正下车的袁女士相撞;
- 十级伤残:丁老伯右股骨骨折,医疗费累计28.4万元。
争议焦点:
- 丁老伯:“袁女士下车没看路,地铁公司没疏导!”
- 袁女士:“他站在下车区抢行,违反规则!”
- 地铁公司:“标识清晰,广播循环提醒,已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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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依据非常明确:
(1)《民法典》第1169条:过错责任原则
>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丁老伯的过错:
✅ 站在下车区候车(直接违反《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 未“先下后上”强行抢行(导致人流对冲);
✅ 作为常乘地铁者,明知规则却故意违反。
- 袁女士的过错:
❗ 下车时未充分观察(但法院认定“注意义务较轻”)。
(2)责任比例:7:3的深层逻辑
- 丁老伯70%责任:主动置身危险区域,是事故主因;
- 袁女士30%责任:轻微疏忽,依法承担部分赔偿;
- 地铁公司0责任:标识、广播、救助均到位,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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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经营者需尽“安全保障义务”,但非无限责任!地铁公司免责的关键在于:
✅ 标识清晰(如地面分区、广播提醒);
✅ 及时救助(事发后搀扶、送医);
✅ 日常管理(定期疏导、设备维护)。
反例:
- 若站台无分区标识→地铁公司可能担责;
- 若事发后无人处理→地铁公司可能担责。
来源:熹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