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4年11月20日,受俱乐部委托的钱某龙向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报案,控告王宝强及其公司未兑现报酬、涉嫌诈骗,次日狗仔“推理君江小宴”将此事曝光,迅速引发全网舆论热议,公众围绕“明星是否辜负原型方”“弱势方权益是否受损”等话题展开激烈讨论。事件曝光后,王宝
王宝强与成都恩波格斗俱乐部的纠纷核心源于电影《八角笼中》的合作关联,这部以恩波格斗俱乐部帮扶困境少年练格斗的真实故事为原型的影片,最终斩获22亿元票房佳绩,却也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伏笔。作为故事原型方,恩波格斗俱乐部(关联公司为四川恩波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声称,在影片拍摄期间投入了数百万元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支持,且曾与王宝强方达成“获得5%票房分成”的口头承诺,但电影大卖后并未收到任何约定回报,直接导致俱乐部经营陷入困境。
2024年11月20日,受俱乐部委托的钱某龙向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报案,控告王宝强及其公司未兑现报酬、涉嫌诈骗,次日狗仔“推理君江小宴”将此事曝光,迅速引发全网舆论热议,公众围绕“明星是否辜负原型方”“弱势方权益是否受损”等话题展开激烈讨论。事件曝光后,王宝强工作室于11月21日晚间紧急发声回应,明确表示“白纸黑字签订的分文不差,承诺过的帮助也从未食言”,强调自身在合作中并无过错,愿静待法律给出公正结果;随后影片制片人刘勇也发文力挺王宝强,不仅晒出转账记录证实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还透露王宝强在恩波本人病重时曾主动资助30万元医疗费,且长期持续资助影片中参演的困境孩子上学,试图以事实打破“冷漠违约”的质疑。11月25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发布官方通报,经审查报案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最终认定此事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正式告知报案人需通过民事诉讼等民事途径解决争议,这一结论暂时为事件的“刑事定性”画上句号,但核心争议并未平息。后续事件又出现新的进展,2024年11月起,恩波所持关联公司的100万元股权被依法冻结,冻结期限长达3年,其本人还因其他无关案件被法院强制执行72.55万元,并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5年9月,该关联公司再次新增54.45万元执行信息,可见恩波及其关联企业长期深陷多起经济纠纷,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而双方关于“5%票房分成”的核心争议,截至目前仍未通过民事诉讼达成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结果,纠纷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从事件本质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合作中“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效力冲突的案例,其核心矛盾在于恩波格斗俱乐部主张的“5%票房分成”未在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体现,而王宝强方始终以“白纸黑字的合同”为依据进行抗辩,这种约定不清晰的状况直接导致警方无法认定“诈骗”这一刑事要件——毕竟诈骗的核心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此次争议的根源是合作双方对回报内容的认知差异,并非一方蓄意欺骗或恶意违约。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恩波及其关联企业深陷多起执行案件、创始人被限高消费等背景信息的曝光,其“因未获票房分成导致经营困难”的说法可信度也受到公众质疑,舆论风向逐渐从最初“一边倒声援弱势原型方”转向“理性审视双方证据”,人们开始意识到“原型方”的身份不代表天然占理,事件的评判仍需回归到合同与证据本身。这起纠纷也为娱乐圈及各类跨界合作敲响了深刻的行业警示,暴露出部分合作中普遍存在的隐患:许多合作方因前期的“人情信任”或“情感联结”,对核心权益(如报酬金额、分成比例、权益归属、支付节点等)未作书面明确约定,而《八角笼中》的合作尤为特殊——它以真实故事为蓝本,原型方与创作方的互动本带有公益属性与情感温度,这种“情感裹挟”更易让人忽视商业合作的权责边界,但当电影实现巨大商业成功后,模糊的约定必然会因利益分配问题引发激烈纠葛。这提醒所有合作者,无论双方关系亲疏、合作是否带有公益色彩,都应将权利义务、回报方式、计算标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清晰、细致地写入书面合同,比如明确“票房分成”具体指向“总票房”还是“扣除成本后的净票房”、分成的触发条件是“影片上映”还是“票房回款”、未按时支付的违约金如何计算等细节,彻底避免“口头承诺”成为后续纠纷的导火索,筑牢“契约防火墙”才是保障合作长久、避免矛盾的根本。基于此,针对事件各方及行业发展,可提出以下理性建议:对王宝强与恩波格斗俱乐部双方而言,若仍对“票房分成”存在争议,应摒弃“通过报警定性刑事犯罪”“借助舆论施压引导公众站队”等非必要手段,严格遵循法律程序,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将争议提交法院,由法院根据书面合同文本、双方沟通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客观证据界定权责,任何一方试图借助公众情绪左右结果,最终只会消耗自身的社会公信力,反而不利于争议解决;对娱乐圈及各行业的从业者来说,应以此事件为戒,建立“合作前风险评估、合作中条款细化、合作后凭证留存”的全流程管理意识,尤其是明星团队在与故事原型方、跨界合作方开展合作时,需提前与对方充分沟通并梳理核心诉求,委托专业律师审核合同条款,对“额外帮助”“后续回报”等易产生歧义的模糊表述及时澄清并补充书面约定,避免因“人情考量”或“侥幸心理”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对公众而言,在关注此类公共事件时,应警惕“明星=强势方”“原型=弱势方”的固有认知,摒弃非黑即白的简单判断,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的理性思考,不被单方面陈述或情绪化表达带偏,始终尊重法律机关对纠纷性质的界定,这既是对事件当事人的公平,也是维护健康、理性舆论环境的关键,唯有如此,才能让公共讨论回归事件本质,推动争议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
来源:影之青春续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