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艾滋病属于危害性与梅毒、淋病相当的严重性病,属于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严重性病”。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艾滋病属于危害性与梅毒、淋病相当的严重性病,属于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严重性病”。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艾滋病属于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严重性病”,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而卖淫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且应依法从重处罚。以下从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明确将艾滋病纳入“严重性病”范畴
1. 刑法第360条的框架性规定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此处的“等”字表明,“严重性病”不限于列举的梅毒、淋病,还包括其他危害性相当的性病 。
2. 司法解释的细化与补充
- 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明确: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该条款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将艾滋病与梅毒、淋病并列,作为“严重性病”的典型代表 。
- 2019年四部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未致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这一文件重申了对艾滋病传播行为的严惩立场。
二、司法实践:行为犯的认定逻辑与从重处罚规则
1. 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
- 主观明知:行为人需明知自己感染HIV。根据《解释》第11条,“明知”包括三种情形:
(1)有医疗诊断记录证明其曾被确诊;
(2)根据自身知识经验应当知道患病;
(3)通过其他证据(如供述、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其明知 。
- 客观行为:实施卖淫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造成他人感染。例如,四川西昌市法院在苦某案中指出,即便没有证据证明其传染他人,只要其明知患病仍持续卖淫,即构成传播性病罪 。
- 客体双重性:该罪同时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本身违法,但性病患者的行为对他人健康构成更高风险,故法律予以特别规制 。
2. 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
- 根据《解释》第12条,艾滋病患者卖淫的,在法定刑幅度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从重处罚。例如,苦某案中,法院综合其坦白、认罪等从轻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体现了“从重”与“酌情从轻”的平衡 。
- 与其他罪名的区分:
- 故意伤害罪:若卖淫行为导致他人感染HIV,可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在行为人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故意传播(如通过血液接触等方式)时适用,卖淫行为通常因对象特定而不构成此罪 。
三、典型案例:司法裁判的一致性与社会导向
1. 苦某案(2025年四川西昌)
- 被告人苦某2019年确诊HIV后,长期以150-200元价格卖淫。法院依据《解释》第12条,认定其构成传播性病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
- 裁判要旨:艾滋病属于“严重性病”,明知感染仍卖淫的,无论是否实际传染他人,均构成传播性病罪,且应从重处罚。
2. 王某案(2021年广东东莞)
- 王某明知感染HIV仍与嫖客发生性关系,未使用安全套。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强调,艾滋病的医学属性决定其应被纳入“严重性病”,且行为犯的认定无需以结果为要件 。
3. 王某某案(2021年四川某县)
- 被告人王某某(艾滋病患者)强奸幼女,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案虽非卖淫案件,但明确了艾滋病患者性侵害行为的严惩逻辑,即其传染性风险显著增加犯罪危害性 。
来源:阿磊谈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