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加速房屋成交进程,高某还委托中介公司店长在该公司30多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公开声明,称“房东说帮忙再推一推,成交了他额外奖励业务员个人全新某品牌手机或者同价值其他品牌手机”。
“找到走失宠物奖励2000元”“归还遗失手机酬谢1000元”……生活中,这类“完成特定事项则给予报酬”的悬赏广告比较常见。
那么,房东为加快房屋成交,在微信群中承诺额外向业务员奖励财物属于悬赏广告吗?促成交易后,业务员是否有权要求房东兑现承诺?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居间出售房屋引发的悬赏广告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岳某是某中介公司的业务员,高某因想要出售自有房屋,与该中介公司达成协议,委托其提供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
为加速房屋成交进程,高某还委托中介公司店长在该公司30多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公开声明,称“房东说帮忙再推一推,成交了他额外奖励业务员个人全新某品牌手机或者同价值其他品牌手机”。
该声明发布后,包括岳某在内的业务员积极转发售房信息、带客户看房。不久后,岳某成功为高某匹配到意向买家,经多轮磋商,高某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笔交易最终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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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按约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但当岳某要求其兑现奖励手机的承诺时,高某却以“房屋成交价低于挂牌价”为由拒绝履行。
双方协商无果后,岳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按承诺交付一部某品牌手机。
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委托中介公司店长在微信群中向业务员发布“促成交易额外奖励全新某品牌手机”,其性质属于向不特定人员公开作出奖励承诺,该声明对特定行为以及报酬的形式表达明确具体,也包含了清晰的支付报酬的意思,构成法律规定的悬赏广告。
本案中,该悬赏广告成立于高某与促成房屋交易的特定业务员之间,属于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与高某和中介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分属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且基于议价空间预留、市场行情等因素,挂牌价高于实际成交价是房地产交易行为中的普遍现象,成交价是高某与买受人协商议价的结果,并不影响岳某促成交易这一事实。岳某已实际完成促成房屋交易的特定行为,其主张权利的主体身份与悬赏广告指向的“业务员”范围一致,故岳某有权以个人名义要求高某履行奖励义务。
最终,经金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高某按承诺向岳某交付某品牌手机一部。
法官说法
贺美娟
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日常生活中,寻物启事、寻人启事、寻找案件线索、征集作品等行为都属于悬赏广告。发布悬赏广告看似为日常小事,但其中关系着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一、什么是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对于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完成该特定行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悬赏人作出悬赏广告;二是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确定的特定行为;三是行为人请求支付悬赏广告声明的报酬。
因此,构成悬赏广告需满足三个条件:悬赏人需以公开方式作出声明,声明内容明确指向“完成特定行为”以及承诺对完成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二、发布在微信群中的悬赏信息是否属于悬赏广告?
微信群中的悬赏信息在一定条件下属于悬赏广告。前文提到,以“公开方式作出声明”是悬赏广告的其中一项构成条件,公开方式声明包括发放传单、张贴广告,也包括在微博、抖音、微信等互联网媒介上发布。微信群虽不属于绝对公开的社交空间,但如悬赏人发布的悬赏可以被群内不特定的对象看到,则属于以公开方式作出的声明。同时,公开的方式不仅包括直接发布文字信息,还包括以图像、语音等形式作出悬赏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高某委托店长在中介公司业务员微信群中发布声明,该微信群中的成员身份虽为业务员,但微信群是一定程度公开的网络社交空间。对高某而言,微信群由多名可能完成推销行为的业务员组成,而非“一对一”地向某位业务员作出,群内的30余名业务员均可获取该信息,因此,高某的行为符合“以公开方式作出声明”这一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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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布悬赏广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悬赏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且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发布的信息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违背公序良俗,则不能产生悬赏的效力。比如,发布殴打报复他人的悬赏信息或虚构事实传播虚假信息等。
其次,发布悬赏广告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比如,个人不应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不得对他人进行没有事实依据的违法犯罪指控,此类行为极易使公众产生误解,导致被悬赏对象社会评价降低,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又如,在悬赏信息中随意曝光他人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给他人生活带来困扰,悬赏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再次,悬赏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完成特定行为后,悬赏人应当按照悬赏广告中承诺的数额、方式等支付报酬。从道德层面看,悬赏人发布广告是向社会公众作出承诺,行为人基于对该承诺的信任,才会投入时间、精力完成指定行为,如悬赏人事后反悔,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从法律层面看,悬赏广告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是否完成确定的特定行为”,悬赏人的报酬支付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拒不履行或克扣报酬,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悬赏人,发布信息前务必审慎措辞,确保内容合法、明确、无歧义,在实际履行中,应秉持诚信原则,及时兑现承诺。作为悬赏行为人,行动前需仔细阅读悬赏内容,核实、判断合法性,完成行为后应当尽快通知悬赏人,友好协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来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