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4名,百姓关注5月5日视频报道,优雅白同日报道。
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第4名,百姓关注5月5日视频报道,优雅白同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的简介:
5月2日,浙江宁波所辖的余姚,周某驾驶的保时捷在山路弯道超车,撞飞了正常驾驶的摩托车,驾驶员何某受重伤。
肇事司机下车后未第一时间救助伤者,而是迅速返回车内,扯下临时车牌,换上正式车牌,全程被后方车辆行车记录仪拍下。
余姚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何某左臂骨折,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拘留。
我是企业退休82岁老头,仅对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免责声明,不构成侵权和传播不实信息。
1.周某山路弯道超车违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四)禁止超牙情形,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没有超车条件的。
这里非常明确“弯道”没有超车条件,周某硬是超车,结果将何某驾驶的摩托车撞飞,人受重伤。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的,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1分。
违规超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给予200元以下罚款。
2.周某将何某撞重伤,下车后不救人,而是换车牌,这是一种什么行为?
交通肇事发生人员伤亡,对机动车的人性,良心以至是否违法犯罪的严肃考验。
稍有点人性,良心的人会先去救人,因为人的生命比什么都重要。
周某有没有责任救何某?
除法定义务人履行救助以外,一般人不具有救助的法定义务,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提倡,大力弘扬。
一般人见死不救,是否违法犯罪?
是没有的。
我国《刑法》没有见死不救罪。
但是周某在特定情况下,即是你的违规超车行为,将何某撞飞受了重伤,是有义务实施救助的。
有人说了,周某也不是医护人员怎么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①是挂120急救车电话,
②是挂122电话向交管部门报案。
周某下车換车牌,其用意是掩盖撞人的事实真相,逃避责任。
他的这套鬼把戏,恰好被后面的车辆行车记录仪拍下,可提供给公安部门处理的重要证据。
交管部门经过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周某负全责,何某无责是确定无疑的。
何某受重伤,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追究刑事责任判刑。
同时,周某要承担民事责任,对何某赔偿损失。
如果受害人因周某的见死不救,耽搁抢救时间而死亡的,周某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交审查。
3.目前警方对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
《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列举4种情形,说周某超车“追逐竞驶”有点贴谱。
但是这个罪名仅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周某量刑过轻。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周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这个涉嫌罪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可能较为贴切。
有人可能说了,周某也不是“破坏交通工具”呀,
周某在山路弯道超车,将摩托车撞翻受损,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破坏交通工具”。
可否请有识之士参与讨论,评论,罪名最后以法院判决为准。
来源:凡人闲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