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效果图仅供参考”能否成为商家交货不符的免责理由?答案是否定的。近日,一起因网购定制入户门出现色差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消费者胡某因收到的门与约定不符,将家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交付的产品确实存在违约
新黄河记者:李震
“效果图仅供参考”能否成为商家交货不符的免责理由?答案是否定的。近日,一起因网购定制入户门出现色差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消费者胡某因收到的门与约定不符,将家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交付的产品确实存在违约,但考虑到网络交易中颜色约定不明的风险,最终判决家具公司部分退款5000元,同时驳回了胡某的违约金请求。此案为网络购物,特别是定制类商品的交易规范提供了明确指引。
据案情介绍,2024年5月,胡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上某家具公司,双方经微信沟通后,于同年9月正式签订《入户门采购合同》,胡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15000元,并由家具公司进行产品安装。然而胡某发现家具公司交付的入户门在外观和颜色上与定制要求存在差异。由于双方未能彻底解决争议,胡某以家具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家具公司返还款项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家具公司辩称,其已在报价方案中声明效果图仅供参考,且天然石材存在色差属正常。
法院认为,家具公司与胡某签订的《入户门采购合同》仅约定“门框颜色为咖啡色”,故双方在微信中对入户门的材质、规格、颜色的约定应视为对买卖合同内容的明确及补充。根据胡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及家具公司安装人员的自认,该入户门的颜色材质、门禁、五金等均与约定存在不一致的事实,且外观差异明显,家具公司仅以效果图作为参考为由辩称,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家具公司应对其履约瑕疵承担责任。
关于损失数额,鉴于双方系网络交易,标的物的颜色质感通过电子设备呈现可能存在细微差别,且双方在约定时并未采用国际通用色彩编号系统等行业标准作为合同依据,因此不论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均在交易中承担着一定约定不明的风险。庭审中,胡某主张在不拆除门的情况下赔偿10000元,法院认为,案涉入户门价值较高,且入户门涉及房屋的整体装修风格,系家庭重要财产之一,在买受人可接受的范围内,保持现状符合民事诉讼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绿色原则”。故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在胡某主张的基础上,各自承担50%的损失,即家具公司向胡某退还价款5000元。
此外,关于胡某主张的违约金,法院方面认为,因违约金的核心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减少价款同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二者同时主张可能导致责任过重,超出损失填补的范畴,形成变相双重处罚,有违公平原则。故胡某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家具公司向原告胡某退还货款5000元;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网购家具存在色差是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商家为吸引客户,往往在拍摄商品照片时,利用灯光进行渲染或后期调色,来营造高级的空间氛围和视觉体验。对商家而言,“效果图仅供参考”的声明不能免除按约交货的核心义务。当双方就商品颜色、材质等细节达成明确约定后,商家必须严格履行。同时,商家应主动履行提醒义务,对于可能存在的色差、材质差异等,应在合同中进行量化约定,从源头避免争议。对消费者而言,在定制商品时,应在合同或聊天记录中明确商品的具体颜色、材质、工艺等,避免使用模糊词汇,并妥善保存沟通记录、合同、付款凭证等。
编辑:韩璐莹 校对:汤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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