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发当天中午,刚满七十岁不久的老丁和家人一起,在西藏南路站等候地铁八号线。候车时,老丁并未站在地面规划的候车区内,而是站在了地面规划的下车区域内。
当“先下后上”原则遇到享有上、下车优先权的特殊群体,到底该以谁为准?近日,上海市三中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案件。
突发不幸:七旬老人在地铁门口摔倒受伤两年前,一场因未遵循“先下后上”而生的事故,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西藏南路站发生。
事发当天中午,刚满七十岁不久的老丁和家人一起,在西藏南路站等候地铁八号线。候车时,老丁并未站在地面规划的候车区内,而是站在了地面规划的下车区域内。
地铁到达后,老丁随同其他乘客,在未等车内乘客全部下车的情况下,走入了车厢内。彼时,车门处正处于拥堵状态。正欲下车的年轻姑娘小袁,与老丁撞了个正着。老丁因碰撞摔倒,右腿受伤。
经医院诊断,老丁股粗隆间骨折(右)。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老丁右腿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谁该为老丁的伤情负责?事发后,老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袁赔偿其医疗费、残疾人赔偿金等共计约28万元。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事发时监控,老丁在候车时,并未站在规划的上客等候区域。地铁到站后,老丁拥堵在车厢口,未遵守“先下后上”的乘车规则,存在过错。
同时,小袁在下车时,未谨慎观察周围状况,也存在过错。地铁公司在候车区设置了明显的提示,在老丁受伤后第一时间提供了救助,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综合以上判断,一审法院判令老丁对其伤情承担主要责任,小袁对老丁的伤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老丁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老丁认为,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本案中,小袁并未遵此规定,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老丁认为,地铁公司在乘客上、下车期间未及时疏导人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老人为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经审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在地铁附近居住,有长期搭乘地铁出行经历的市民,老丁对地铁站台划分有上车区域和下车区域应当有所了解。地铁和车厢中滚动播放的安全视频,更是反复提醒乘客需在正确区域候车,防止上下车对冲的发生。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事发时并非地铁运行的高峰时段,上下车人流十分有限,并不拥挤,车门附近仅有四五名乘客在上车或下车。但从涉案视频可以看出,事发时,等候上车的乘客均拥堵于车门正中的下车区域,完全堵塞了下车乘客的下车通道,放任自身置身于对冲人流的危险区域,这其中也包括已经年老体弱的老丁。
从当时的视频来看,小袁正面及左右两侧均有乘客未遵循“先下后上”原则争先上车,与欲下车的小袁形成对冲。此时的上车乘客中,有一名原先站立于老丁身后的灰衣乘客挤过上诉人抢先上车,不可避免地对小袁的观察视角造成遮挡。
此时,步履踉跄的老丁,在对冲人流裹挟下被推挤到车门左侧。刚从抢先上车的乘客中突围下车的小袁,应当是没有及时注意到老丁,与上诉人交汇时发生擦碰,带倒了老丁,造成事故。
因此,涉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既有小袁下车时疏于观察周围环境使然,也有老丁自身忽视站台地面区域设置,放任自身站立在上下车人流对冲区域所致。两相对照,上海三中院认为,老丁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小袁。
至于老丁提出的,小袁应避让老丁后再下车或从其他车门下车,是明显地苛责他人,却放松了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行为,有违法理人情。
同时,法院指出,地铁公司已通过合理的站台区域划分与各项倡导、宣教措施,尽可能地避免因人流对冲而造成意外伤害。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面对众多不确定的个体,其责任系一对多的责任,一般不应高于本人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过度要求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责任,既不利于合理、理性的社会公共秩序与营商环境的建立,还可能造成个人降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反向助长事故的发生。因此,一审法院未判令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予以认同。
最终,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老丁需为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小袁承担30%赔偿责任,共计需赔偿老丁7万余元。
来源:周到客户端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