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代周希陶在《增广贤文》一书中说道:“宁渡七月鬼,不惹三季人。”可见,“三季人”还不如那“七月鬼”,说明“三季人”面目可憎,内心肮脏,令人鄙视。
明代周希陶在《增广贤文》一书中说道:“宁渡七月鬼,不惹三季人。”可见,“三季人”还不如那“七月鬼”,说明“三季人”面目可憎,内心肮脏,令人鄙视。
何谓“三季人”?孔子在《子贡问时》中说道:“客碧服苍颜,田间蚱尔,生于春而亡于秋,何见冬也?子与之论时,三日不绝也。” “生于春而亡于秋”的“田间蚱”即为“三季人”。
生活中,“三季人”处处可见,尤其是在养老金问题的讨论中更是如此。这些人罔顾历史和现实的事实,目无法纪,因为自己养老金比他人低,就在网上骂骂咧咧,或辱骂他人,或诋毁国家。
在网络舆论的浪潮中,关于养老保险“多缴多得”原则的争议时有泛起。近期,一个叫“东方”的企业退休人员抛出了“‘多交多得’就是一个伪命题”的论调,他说:
多交多得”就是一个伪命题!公职人员2014年以前,没交过一分钱,却领着高额的养老金。企业从1992年就开始交社保,养老金却很低,这是什么道理?你说的“多交多得”不是很可笑吗?
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实则是对社保制度的误解和歪曲,或者愚昧无知,或者混淆视听,或者居心叵测。我们有必要深入剖析,击破这种谣言,维护社保制度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东方”将公职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情况进行简单对比,以此来否定“多缴多得”原则,这是典型的混淆概念。
公职人员在2014年以前未缴纳社保却能领取养老金,是基于当时的制度安排,并非是不合理的特殊待遇,并非是“少缴多得”。
而企业职工从1992年开始缴纳社保,这是政策法律规定,而且企业养老金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多缴未多得”。
这种论调的传播容易挑起不同群体之间的对立情绪,让企业职工对公职人员产生不满和误解,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例如,在一些网络论坛上,因为类似观点的传播,引发了企业职工和公职人员之间的激烈争吵,甚至出现了互相攻击的言论。
“东方”的观点完全忽视了我国社保制度的演变和历史背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在早期,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行不同的养老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退休制度,由财政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企业则逐步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是为了打破这种二元结构,实现制度的并轨和公平。“东方”只看到了表面的缴费和待遇差异,却没有看到制度改革的努力和方向。
“多缴多得”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其设计初衷是为了激励参保人员积极缴费,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同时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公平原则。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越多且缴费年限越长,在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
例如,一个企业职工每月按照较高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另一个职工按照较低的缴费基数缴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前者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必然会高于后者。这就是“多缴多得”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实际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中,“多缴多得”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缴费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就越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则与个人缴费金额直接相关,缴费越多,个人账户积累就越多,退休后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高。
以一位企业职工为例,他在工作期间一直按照较高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保,缴费年限达到了35年。退休后,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3000元。
另一位职工缴费年限只有20年,缴费基数也较低,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仅为2000元。这明显体现了“多缴多得”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该条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缴纳,而不是没有缴纳。
这一规定是基于历史原因和公职人员的工作性质做出的合理安排。在2014年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退休制度,公职人员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他们的工作年限应该得到认可。
视同缴费政策确保了公职人员在改革前后的养老金待遇平稳过渡,也体现了对他们过去工作的尊重和肯定。
例如,一位在机关单位工作了30年的公职人员,在2014年改革前虽然未缴纳社保,但按照视同缴费政策,他的30年工作年限被认定为缴费年限,退休后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我国社保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消除制度差异,促进公平。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一样,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同样的养老金待遇调整政策。
这一改革打破了以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养老待遇差距,使不同群体在养老保险制度面前更加公平。
例如,改革后新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养老金待遇的计算方式与企业职工基本相同,都是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确定。
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低,并非是“多缴多得”原则失效,而是受到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会按照较低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导致职工个人账户积累较少,养老金待遇也相应较低。
缴费年限也是影响养老金水平的重要因素。一些企业职工由于工作不稳定,缴费年限较短,也会影响养老金的领取金额。
例如,一位职工在不同的企业工作,中间多次断缴社保,缴费年限只有15年,那么他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肯定会比较低。
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就不同,这些人员要么为国家工作,要么为公共服务,岗位稳定,一般职工工作年限较长,达35-45年之久,缴费时间长,养老金就高。
为了消除类似“东方”这样的错误观点,需要加强对社保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政府部门和社保机构应该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社保制度的基本知识、政策法规和待遇计算方法,让公众了解“多缴多得”原则的合理性和重要性。
例如,社保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社保政策进社区活动,为居民举办专题讲座,现场解答居民的疑问,提高公众对社保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要进一步推动社保制度的完善和公平发展,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政府可以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提高养老金待遇调整幅度,特别是对养老金水平较低的企业职工给予适当的倾斜。
要加强对企业缴费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加大对企业社保缴费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东方”关于“多缴多得”是伪命题的论调是错误和有害的,它混淆了视听,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多缴多得”原则,认识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公职人员养老金情况有其合理的历史背景和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能简单地否定“多缴多得”原则。
庄子在《外篇·秋水》中说:“井蛙不可以语于海者,拘于虚也;夏虫不可以语于冰者,笃于时也;曲士不可以语于道者,束于教也。”希望“东方”网友不要做“井蛙、夏虫和曲士”之流!
来源:拂光疏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