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支付条件: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虽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确定工程款数额,与审计目的基本等同,中建一局以未经审计主张支付条件未成就,理由不成立。同时,中建一局未积极履行协助验收、结算等义务,其主张“背靠背”付款条件未成就,亦
双方虽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在诉讼程序中通过法定鉴定明确工程款的,无需再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具有独立证明效力。
1. 工程款是否已具备支付条件?
2. 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
中建一局与祺越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最高法经审理认定:
1. 支付条件: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虽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确定工程款数额,与审计目的基本等同,中建一局以未经审计主张支付条件未成就,理由不成立。同时,中建一局未积极履行协助验收、结算等义务,其主张“背靠背”付款条件未成就,亦不成立。
2. 工程款数额:经法院委托鉴定,工程造价金额为141698000元。中建一局对鉴定程序及部分鉴定数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其异议不能成立,法院认定该鉴定金额为工程款依据。
3. 履约保证金:祺越公司支付的8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中建一局主张已返还,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4. 反诉请求:中建一局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超付工程款等,因证据不足或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虽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诉讼中经法定程序委托鉴定确定工程款数额的,鉴定意见具有独立证明效力,可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无需再依赖审计结果,为类似工程款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从法理上看,合同约定的审计结算条款旨在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但该约定不应排除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委托鉴定确定工程款的权利。司法鉴定与审计目的虽有重合,但鉴定更侧重于对工程实际价值的专业认定,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本案中,法院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意见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鉴定结果公正可靠,为工程款的准确认定提供了坚实依据,同时也强调了当事人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防止以不正当理由阻碍付款条件成就,维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