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老板发现入住旅客在房间内吸毒不制止也不报告公安,构罪否?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18 21:48 1

摘要:被告人李刚,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旅馆经营者。2023年2月8日14时许,吸毒人员宋某、张某、池某、江某(系未成年人)、易某先后入住李刚在广东省某市某区信水村经营的“平安旅馆”吸食毒品。李刚在送毛巾、洗漱用品、拖鞋等物品到上述人员入住的房间时,看见他们吸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刚,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旅馆经营者。2023年2月8日14时许,吸毒人员宋某、张某、池某、江某(系未成年人)、易某先后入住李刚在广东省某市某区信水村经营的“平安旅馆”吸食毒品。李刚在送毛巾、洗漱用品、拖鞋等物品到上述人员入住的房间时,看见他们吸食毒品未予制止。当晚22 时许,宋某等5人被巡查的公安民警查获。

二、存在问题

李刚作为旅馆老板,明知他人在旅馆房间内吸毒未制止,该行为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平明解析

(一)李刚的行为是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且有主观上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此处的容留指两种情况,一是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控制的场所吸毒或注射毒品,二是为他人吸毒或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容留的关键是行为人要对场所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刑法之所以要打击容留行为,是因为该行为为吸毒者提供了场所,为吸毒者提供了便利和帮助,使吸毒变得容易。为了最大限度地遏制吸毒,立法者认为有打击的必要。

从犯罪构成上讲,容留他人吸毒属于行为犯,客观上要有容忍、允许吸毒的行为。主观上要有故意,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指行为人认识到他人是在自己的地盘上吸毒或注射毒品,并积极促成他人吸毒,追求吸毒结果的发生。所谓间接故意,指行为人认识到他人是在自己的地盘上吸毒,并放任吸毒结果的发生,放任即吸毒结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发生了就默许。

本案中,李刚知道江某等5人在自己旅馆吸毒,知道吸毒违法,仍放任、默许他们吸毒,其在客观上有行为,在主观上有间接故意,该行为是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二)李刚的行为足够严重,达到了犯罪的入罪条件

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也有可能是行政违法,那上述行为有没有严重到犯罪的程度呢?根据2016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此处的“多人”指3人及3人以上。

2.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此处“多次”指3次及以上。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即2年内有因容留吸毒被行政处罚过,接着又容留,属于知法犯法,便构罪。注意这个时间段是2年内。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在刑法中未成年人是个特别的存在,一旦涉及就变得很严重或更严重。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说吸毒过量吸死了等。

7.其他兜底情形。

换句话说,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只要符合上述7种情形之一,便构成犯罪,要坐牢。本案中,在房间内吸毒的有5人,其中还有1人是未成年人,李刚在给上述人员送毛巾、拖鞋时,看到了5人在吸毒,没有阻止,而是默默地关门离开,默许他们吸毒。该行为符合了上述7种情形中的2种,即一次容留3人和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两个条件,入罪足够了。

(三)李刚对旅馆内的吸毒行为有制止或报告公安的义务

根据《禁毒法》第15条的规定,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人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顺嘴说一句,《治安管理处罚法》在2025年重新修订了,要到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新修订的67条中规定,旅馆经营者发现入住的人员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制止;发现入住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通缉的人,不向公安报告;发现入住的人利用旅馆犯罪,不向公安报告,要处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日以下拘留,并罚3000-5000元。罚的还蛮重的。

2022年新修订的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12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由此可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馆经营者对于入住旅馆的旅客在房间内的吸毒行为,有义务予以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案中,李刚作为涉案旅馆的实际经营者,对旅馆的房间拥有场所上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尽管李刚在该5名旅客入住时,不了解5人的真实目的,但其到房间送毛巾、洗漱用品、拖鞋时,看到5人在吸食毒品,既未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默许、放任5人的吸毒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为5人吸毒提供了场所,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帮助,且一次容留超过3人,其中还有一名未成年人,李刚的行为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最终,法院考虑到李刚的行为与事先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的行为有所区别,也没有从吸毒人员处收取房费之外的额外费用,在量刑时给予了酌情从轻处罚,最后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刚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来源:第一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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