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刘从某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入住后发现电梯运行时噪音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大刘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结果显示噪声超标,但开发商以该住宅系经国家有权机关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整改。电梯噪声扰民,业主该如何维权?
大刘从某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入住后发现电梯运行时噪音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大刘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结果显示噪声超标,但开发商以该住宅系经国家有权机关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整改。电梯噪声扰民,业主该如何维权?
——业主可主张由开发商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主体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居民住宅昼间环境噪声限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本案中,大刘的房屋用于居住,电梯系居民日常出行配套设施,属于《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鉴于大刘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的结果显示,电梯运行声音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限值。若开发商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应认定噪声污染的事实存在,大刘有权要求其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楚婷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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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