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访是公民表达诉求的法定渠道,但需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近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控告申诉科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明晰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为群众依法信访、理性维权提供指引。
信访是公民表达诉求的法定渠道,但需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近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控告申诉科结合典型案例,开展《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明晰信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为群众依法信访、理性维权提供指引。
公安机关公布的案例显示:
魏某某(化姓)因征地拆迁问题,多次到政府部门采用过激手段滋事扰序,并索要财物。2025年4月,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另一起案例中,王某(化姓)因对修路占地补偿不满,多次通过网络发布、传播具有侮辱、诽谤、诋毁性质的视频,辱骂、恐吓他人。2023年8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襄阳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通过信访表达诉求时,要严格依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客观反映问题,依法解决争议。信访过程中,要保持理性,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对于无理闹访、以访敛财等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洞庭湖边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