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广东佛山禅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乙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竞争对手甲公司的客户发布“乙公司产品被甲公司仿冒”等言论。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所发表的否定性评价并无真实的客观依据,应认定为虚假信息,并认定微信聊天传播竞争对手虚
近日,广东佛山禅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乙公司员工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竞争对手甲公司的客户发布“乙公司产品被甲公司仿冒”等言论。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所发表的否定性评价并无真实的客观依据,应认定为虚假信息,并认定微信聊天传播竞争对手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文/记者:刘艺明)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