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召刚法官是如何制造伪证、使用伪证判案的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14 20:58 1

摘要:笔者前段时间看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法院法官王召刚一起错案的新闻,作为媒体人,对此案做了一些了解,不禁对法官王召刚竟然亲自炮制伪证和用明显伪证作为唯一证据判案的行为感到不寒而栗。

笔者前段时间看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法院法官王召刚一起错案的新闻,作为媒体人,对此案做了一些了解,不禁对法官王召刚竟然亲自炮制伪证和用明显伪证作为唯一证据判案的行为感到不寒而栗。

据了解,2021年,山东鲁峻文化科技公司受某央媒委托,负责该央媒山东机构的运营,在全省发展区县制作中心。乔新国分别与2021年4月21日和5月21日与山东鲁峻文化科技公司(央媒山东运营机构)签署了承接央媒张店区和临淄区制作中心的协议,合作时间一年。乔新国缴纳了视频编审费4万元(每区县2万元)。协议在乙方(乔新国)责任义务中规定:“按时完成协议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任务是拍摄制作并提供视频30条。乔新国接手两个中心后,一直没有拍摄和传送视频,严重违约。2021年12月4日,乔新国以“啥也没有干成,再说我们也是外行”为由,提出退款。央媒总部认为理由不充分没有批准解约退款。但鲁峻公司法人张军碍于和乔新国熟悉,还是和乔新国就退款问题有过交流,并且两人口头约定:因为协议执行时间已经过半,如果执行退款,按照剩余时间应退还15000元。在此期间,乔新国因为信用卡透支,先后两次从张军处借款17000元。此时,借款已经超过退款数额,双方都认可不管该款是什么性质,但已经达到乔新国与张军商量的解约条件了。因此,2022年7月21日张军微信中说:搞个小协议吧,就是结束原合同的协议.......,乔新国欣然回复“好的”手势。

2024年8月15日,乔新国将山东鲁峻文化科技公司以及法人张军、股东郝梅诉至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剩余的23000元编审费,这明显属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但是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召刚却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做出如下判决:被告鲁峻公司退还原告剩余编审费23000元,也就是说退还原告缴纳的全部编审费,承担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王召刚属于严重错判。

在了解情况时,当事人谈了很多关于王法官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但是最让笔者惊愕的还是王法官亲自炮制伪证和利用伪证的事实。

炮制伪证的事实

通过对照判决书和原被告聊天记录,可以看到王召刚在判决书中公然篡改证词,恶意颠倒原被告的聊天记录,制造伪证。

2022年7月21日,原告乔新国因为信用卡透支,向被告张军借钱,张军说:“本月比较紧张,可以先给一部分,下个月可能好一些”,乔新国说:“行,我先还一部分(信用卡)”。(因为两人已经认可借出的17000元基本可以结束协议)所以被告张军说:“我搞个小协议吧,就是一个结束原合同的协议。我搞出来,您抽空签个字就行”,原告乔新国回复做出“好的”手势。

王召刚看到有空子可钻,立刻篡改证词,把双方聊天记录互换,于是判决书中出现如此描述:原告(乔新国)称“本月比较紧张,可以先还一部分,下个月可能好一些”,被告张军称“行,我先还一部分”,原告称“搞个小协议吧,就是一个结束原合同的协议,我搞出来,你抽空签个字就行”,张军回复作出“好的”手势。判决书的描述与原始证词完全相反。

可以看出王召刚的意图:通过他的篡改,张军称“先还一部分”,理所当然是在还款退款,然后乔新国又说:搞个结束原合同的协议,张军回复“好的”,证明乔新国在催促签订退款协议,张军同意,这个张军还款“证据”链条就完善了。

利用伪证的事实

王召刚判决此案的唯一“证据”是原告有视频但是被告不给编审,被告违约。

请看判决书:“原告并聘请了专业摄影人员拍摄了宣传视频(2021年4月)”、然后又说:“双方约定去临淄拍摄地点拍摄,但摄影人员杨晓明告诉原告央视频一直不能上传(2021年9月)”。很显然,两句话体现了这么几个事实:一是原告聘请的摄影(像)人员是杨晓明;二是前面说原告已经拍摄了视频(2021年4月)但是又在2021年9月份说刚刚才要去准备拍摄,前后十分矛盾并且证明4月份没有视频。然后杨晓明说不能上传(因此就没有拍摄),所以也就证明原告一直没有视频。第三句话说:“原告说杨晓明手里有现成的视频就等张总通知了”。

事实究竟如何?请看乔新国聘请的摄像人员杨晓明本人的证词:“2......我本人所摄制的专题片均在央视频刊发,并不存在过审后视频刊发不了的情况”。“3......我所在的临淄片区,均未接到过任何负责人所安排(包括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的采访、拍摄、制作短片等相关工作任务”;央视频山东频道编辑李岳(所有视频必须经过李岳上传)证明:从未收到过原告的视频;负责对接乔新国的事业部负责人梁可越证明:乔新国没有视频。当时,这项工作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共四人,三人证明没有视频,特别是杨晓明是原告聘请的摄像人员,这已经充分证明两点:一是原告没有视频;二是央视频可以上传。

如果双方各执一词,法官不好辨别,那么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物证材料。拍摄视频是一项经营活动,需要收取被拍摄单位拍摄制作费,因此会有一整套程序,被告曾在法庭上要求原告提供已拍摄制作上传视频的所有证明材料:包括与客户的合同、客户负责人和联系人、拍摄时间、地点、视频脚本、拍摄人员、视频编辑制作的工程文件、视频成片,视频上传到哪个邮箱、传给谁等,原告全部没有上述证据所以无法提供。退一步讲,即使合作单位自己提供视频(判决书中说的是原告自己拍摄的视频),也需要有个编审播出的合同,没有合同是不能编审播出的。上述一切证据均证明原告从来没有拍摄制作上传过视频,这个证据是虚假的,是伪证。

被告多次要求法官责成原告提供视频证据,但是王召刚拒不让原告提供。因此出现了荒唐的一幕:三位证人的证词不采纳,不让原告提供视频证据,仅仅凭原告一句话:原告并聘请了专业摄影人员拍摄了宣传视频……被告不给编审……,就作为证据判案。明确知道是伪证,但是法官依然我行我素、将错就错,判出严重错案。

了解了事情经过,不禁让人惊悚万分、脊背发凉、痛心不已。法律在某些人手里成了橡皮泥,任意捏出自己想要的形状。经济案件仅仅是当事人受到经济损失,如果刑事案件这种做法必然是草菅人命。当正义的天使化身魔鬼,天堂也会变成地狱。联想到前不久有位著名企业家所经历的类似的执法不公,深切感受到个别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给司法机关形象带来的损害,给社会和当事人带来的危害。

更重要的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出现问题后,当事法官是否能够意识到问题并加以改正,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是否更好的进行管理和监督,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文心)

来源:五洲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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