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探讨下敏感的“请托办事款”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9-08 09:09 1

摘要:在社会生活中,“请托办事”的现象并不罕见。从子女升学、工作安置,到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等,总有一些人试图通过“找关系”“走后门” 的方式,期望以非常规手段达成自己的目的,并为此支付数额不等的钱款。然而,当请托事项未能如愿完成时,有的人便会不甘心,要求返还费用。如

在社会生活中,“请托办事”的现象并不罕见。从子女升学、工作安置,到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等,总有一些人试图通过“找关系”“走后门” 的方式,期望以非常规手段达成自己的目的,并为此支付数额不等的钱款。然而,当请托事项未能如愿完成时,有的人便会不甘心,要求返还费用。如此一来,一个法律问题便浮出水面:这些为请托办事所支付的钱款,性质究竟如何认定?请托人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本文就一同来看看吧。

一、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上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争议,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主要观点可以概括归纳如下:

1.委托合同有效,费用不予退还

有的法院认为此类合同是双方达成合意,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故,请托人要求返还钱款依据不足。例如:申请人熊某玲因与被申请人冯某委托合同纠纷再审(2021)陕民申3839号、申请人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宋某某、一审被告黑龙江云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2023)黑民申3278号等。

2.合同无效,双方权利义务恢复原状

有的法院认为此类合同无效,应按照无效合同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法院认为,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进而判令被告(受托人)返还请托款项。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受托人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理应返还给请托人。例如(2024)京01民终9159号、(2023)沪02民终11683号、(2023)黑民申266号、(2023)赣民申1036号等。其中,上海二中院的案例还涉及到被告存在诈骗犯罪的刑事情节,不仅支持了返还财产,还支持了支付占用费的主张。

3.合同无效,双方按过错承担责任

有的法院虽也认定合同无效,但考虑到原告(请托人)在整个请托行为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如明知请托事项违反规定仍积极参与,便判令被告返还部分请托款项。这种裁判方式旨在平衡双方的过错责任,对请托人和受托人的不当行为都予以一定程度的否定评价。例如(2024)内01民终3378号、(2020)陕民终513号等

4.请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

有的法院持完全不同的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而裁定驳回原告(请托人)的起诉。其理由是,若对这类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支持请托人的返还请求,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社会不良风气,与法律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宗旨相悖。主要以江苏法院判例为主,例如(2023)苏民申4058号、(2023)苏民申2425号等。

二、最高院入库案例:应按照过错责任承担

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19-001。

案情:2004年,封某某、胡某某的子女二人高考成绩均低于当 年高考本科分数线。两人到邵某某开办的高考招生服务中心,委托邵某某为其子 女联系好一点的学校就读。一个月后邵某某通知两人每人只要交65000元就能保证让其子女被北方交通大学录取,并收取了两人各2000元定金。2004年9月11日 ,双方到北方交通大学与穆某某及史某某会面,并经穆某某、邵某某之手将约定的剩余126000元当场交给史某某。邵某某、穆某某出具了收条,并书写保证。后史某某携款潜逃,两人的子女也未被北方交通大学录取,穆某某退回41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是犯罪人史某某为实现诈骗的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委托合同,缺少合同有效的正当性,且合同的内容违反了高校招生必须要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坚持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危害了国家选拔人才、培养人才的公共秩序,该合同无效。本案两原告之所以根据民事关系将钱交付给邵某某、穆某某,是出于对他们的信任,而没有将钱直接交付于犯罪分子史某某,就是因为不信任史某某,这是原告防范交易风险的一种措施。两被告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为国家高考政策、制度所允许,但为了追逐高额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正是对犯罪分子的轻信促成了史某某诈骗犯罪行为的得逞,造成两原告的财产损失。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其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对于史某某的补充责任。鉴于两原告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两被告承担责任的数额。

三、展望

从上述入库案例以及当前的司法导向来看,未来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大概率会更加注重对合同请托事项的审查,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同时,会综合考量请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判定责任承担方式,既不会让受托人轻易逃避责任,也不会对请托人的过错视而不见。

不过,尽管最高院入库案例为“非法请托”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但需要明确的是,案例毕竟不同于法律规定。实践中“非法请托”类案件究竟如何认定,还需要进一步观察。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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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珊清

责编 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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