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曝光未成年人实施不当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05 09:07 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第五十八条:新闻报道、网络传播等……不得披露有关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这是一个非常敏感且重要的法律问题。网络曝光未成年人实施不当行为,极易构成名誉侵权,并且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除非该行为符合极其严格的特定条件。

核心原因在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予了特殊、优先的保护,将其视为一种需要社会共同守护的公共利益。

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第五十八条新闻报道、网络传播等……不得披露有关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受到更严格的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逻辑与成年人有本质区别。其认定侵权的核心审查流程可概括为: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处理一切未成年人事务的黄金法则。这意味着,在权衡“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与“未成年人权益”时,天平必须向后者倾斜。网络曝光其不当行为,极有可能对其造成以下不可逆的伤害

标签化:“小偷”、“霸凌者”等标签可能伴随其整个成长过程。社会性死亡:被同学、朋友孤立,难以融入集体。心理创伤:导致抑郁、焦虑、自暴自弃等严重心理问题,甚至引发极端事件。阻碍矫治:公开曝光带来的巨大压力可能阻碍其接受教育、改正错误,反而将其推向对立面。

因此,任何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这种伤害的行为,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是不正当的,除非有极其充分的正当理由。

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曝光行为可能被认为具有正当性,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严苛条件:

目的的正当性与紧迫性:曝光必须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保护更重大的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安全。例如:为寻找和制止一名正在实施严重暴力(如持械抢劫、纵火)的未成年人,而不得已公布其体貌特征。手段的必要性:必须是最后手段。即在所有其他方式(如通知其监护人、学校、报警)都尝试过且无效,或情况紧急来不及采取其他措施时,不得已而为之。范围的限度性:曝光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实现正当目的所必需的限度内。例如,仅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特定的小范围群体求助,而非在全网公开扩散。内容的去识别化: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最大限度地隐去能识别其身份的信息,如面部打码、变声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和学校。

重要提示“发泄私愤”、“主持公道”、“警示教育他人”等理由,通常不足以构成法律认可的正当理由。 私自曝光他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行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违法的。

如果您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不当行为,请按以下合法途径处理:

立即制止: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当场制止不当行为。通知权威方:如果发生在学校,立即通知学校老师或管理人员联系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如果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拨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处罚程序会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寻求专业帮助:如果行为涉及校园欺凌、心理问题等,应向学校、社区或青少年保护机构报告,寻求专业的干预和辅导。

总结: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更不是可以随意曝光的对象。 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任何擅自网络曝光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其不当行为的行为,都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极易构成对未成年人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官方和正规渠道解决问题,而非动用“网络私刑”。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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