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事务所出巨资买断诉权,法院:违背诉讼本质,合同无效
诉讼本是公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定分止争、彰显正义的法治渠道。但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一种异化现象:部分市场主体将诉权当作“商品”买卖,律师事务所或维权公司出资“买断”维权权利后,发起大规模批量诉讼,以诉讼为盈利手段,把司法资源变成“摇钱树”。
湖南高院近期发布的一起律师事务所280万元“买断”诉权合同无效案(“湖南某律师事务所诉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某、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正是这种非正常维权的典型写照。该案的判决不仅厘清了合法维权与滥用诉权的边界,更向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规制权利滥用、捍卫公平正义的鲜明态度。事实上,此类“买卖诉权”“批量诉讼牟利”的行为并非个例,其背后折射的法治乱象值得全社会高度警惕。一、案情还原:280万元买断诉权,批量诉讼背后的利益链条
这起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始于三份看似合法、实则暗藏利益输送的授权协议。2021年7月5日,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剧某公司签订协议,以5万元的价格获得了10部纪录片为期一年半的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含维权权利),协议明确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自行名义维权。
仅仅一个月后,2021年8月5日,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上述同一批权利以50万元的价格转授权给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权利内容、授权期限与前一份协议完全一致,价格却暴涨了10倍。而更令人咋舌的是,短短14天后,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独家授权协议”,以280万元的高价将该批纪录片的维权权利独家授权给该律师事务所,约定在合作期限内,所有维权案件的收益全部归律师事务所所有。
从5万元到280万元,同一批权利在一个多月内价格飙升56倍,这背后并非权利本身的价值增值,而是一场以诉讼为目标的利益炒作。协议签订后,该律师事务所以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全国各地法院发起批量诉讼,试图通过大规模维权获取巨额收益。然而,当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多次要求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10部纪录片的完整权属证明材料时,对方却始终无法提供。由于权属链条不完整,维权诉讼难以启动,律师事务所的“盈利计划”彻底落空,遂将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斩断营利性诉讼链条
面对这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明确判决:确认案涉授权协议无效,判令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律师事务所返还280万元授权费,并支付公证费、调查费等共计896843.2元。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高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最终尘埃落定。
法院作出这一判决,并非简单基于“权属材料未提供”这一表面事实,而是深入剖析了协议的本质和行为的危害性,其判决理由主要包括三个核心层面:
其一,协议实质是“买卖诉权”,违背诉讼本质。
法院认为,案涉协议名为“合作维权”,实则是律师事务所出资280万元,向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购买特定区域内可能出现的侵权案件诉权。虽然诉讼以苏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义提起,但法律后果与该公司无关,所有收益均归律师事务所所有。这种行为完全脱离了“维护合法权益”的维权本质,将诉讼异化为盈利工具,与诉讼制度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其二,超出律师执业范围,违反行业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核心职责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非自身作为“诉权受让方”直接享有诉讼利益。该案中,律师事务所通过买断诉权、批量诉讼牟利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法定执业范围,违背了律师行业的执业准则和职业伦理。
其三,浪费司法资源,阻碍知识产权“真保护”。
法院查明,该律师事务所已针对相关场所广泛取证3084次,计划发起大规模批量诉讼。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正常批量维权,会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导致真正需要维权的案件排队等候,降低司法效率。同时,此类诉讼并非为了遏制侵权、保护知识产权,而是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反而会扰乱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常秩序,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领域的“真保护”。
三、法律依据:权利不得滥用,诉讼禁止营利
法院的判决并非无源之水,而是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撑,核心围绕“权利滥用禁止”和“诉讼本质属性”两大法律原则展开: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但诉权的行使必须具有合法正当的目的,即维护自身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买卖诉权”“批量诉讼牟利”的行为,将诉权作为盈利工具,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和权利滥用禁止原则,相关合同自然应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三十条要求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的本质是法律服务机构,而非营利性诉讼主体。该案中,律师事务所直接买断诉权并独享诉讼收益,既超出了委托代理的范畴,也违反了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禁止规定,属于违规执业行为。
此外,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是鼓励创新、制裁侵权,而非为某些主体提供“诉讼套利”的空间。非正常批量维权诉讼,会导致市场主体陷入无休止的诉讼困扰,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可能因频繁应诉而经营困难,最终阻碍市场创新活力,这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目的完全不符。
四、类似案例:非正常批量维权的多重乱象
湖南高院发布的这起案件,只是知识产权领域非正常维权乱象的一个缩影。在同期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还存在多种类似的权利滥用行为,进一步印证了“买断诉权”并非个例:
在鑫某杰公司诉钟某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鑫某杰公司受让了美术作品“开心鹿鹿”的著作权后,在短时间内针对拼多多平台13家店铺提起批量诉讼,每案索赔1万元。法院审理发现,该作品在作者首次发表前,网络上已存在大量实质性相似画作,涉案作品根本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不属于受保护的美术作品。最终法院驳回了鑫某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随后撤回了其余案件的起诉。该案中,原告受让著作权的目的并非保护作品,而是通过批量诉讼“碰瓷”牟利,属于典型的“权利滥用型”批量诉讼。
另一则虚构商标使用证据阻碍科创企业上市案同样触目惊心。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持有“Star Ai”商标,在株洲某低空经济龙头企业处于科创板上市辅导期时,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索赔10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系伪造,其商标并未进行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起诉的真实目的是阻碍对方上市,借机索要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捍卫了诚信诉讼原则和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这些案例与“买断诉权”案本质相同,都是将知识产权作为“诉讼工具”,而非创新成果的保护屏障。此类行为的共同特征的是:权利基础薄弱甚至虚假、诉讼目的具有强烈营利性、诉讼方式呈现批量性、诉讼后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五、结 语
诉讼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器,而非谋取私利的工具。“买断诉权”案的判决,向全社会释放了明确信号:司法资源不容浪费,权利行使不容滥用,任何试图通过诉讼套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唯有坚守合法维权的边界,恪守司法公正的底线,才能让知识产权保护真正回归鼓励创新的本质,让司法制度真正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坚强屏障。
来源:老顾瞭望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