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又是一年“双十一”,开心买衣服。但到货后,不少消费者却被“气笑了”,“买家秀”和“卖家秀”为何相差甚远?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系列肖像权纠纷案件,揭开这差距背后的一个原因——“卖家秀”非商品实拍。
海峡导报·11月17日讯 (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又是一年“双十一”,开心买衣服。但到货后,不少消费者却被“气笑了”,“买家秀”和“卖家秀”为何相差甚远?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系列肖像权纠纷案件,揭开这差距背后的一个原因——“卖家秀”非商品实拍。
小樰(化名)在小某书等社交平台拥有数万粉丝,平日进行穿搭分享并进行“带货”,也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经营自己的服装店铺。2025年期间,小樰发现多个网店未经其授权,在网店商品销售链接中擅自使用她的肖像图片、穿搭视频展示服装商品,并产生一定销量。
例如,小樰在小某书发布四张其个人身着黑上衣、牛仔短裙的穿搭照片及动态视频,并配文“复古辣妹风的穿搭真的好绝!牛仔半裙有排扣设计很有特点,做旧的复古牛仔面料真时髦”。之后,某公司经营的两家网店上架同款“美式复古辣妹牛仔半身裙”,标价55.8元,链接显示该款短裙“已抢5052件”“已抢25件”,商品详情中均使用小樰发布的上述四张照片和动态视频。
小樰认为这些网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可能误导消费者,也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网店经营者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些网店使用小樰的肖像宣传其销售的商品,并未取得小樰的授权或许可,其行为侵害了小樰的肖像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小樰的个人影响力、各个网店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影响等,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这些网店赔偿小樰经济损失数千元不等。
法官说法
“卖家秀”非实拍侵犯谁的权益?
什么行为侵犯他人肖像权?法官说,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且无合法事由,使用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肖像即构成侵权,不以营利目的为必要条件。例如:商业盗用,如擅自将他人肖像用于商品展示或广告;非商业传播,如街拍者将路人照片配侮辱性文字公开传播;AI技术滥用,如利用AI软件恶搞他人肖像的图像并传播等。
本系列案件是典型的在网络环境下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引发的纠纷。随着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深度融合,个人肖像,尤其是具有一定影响力人物的肖像,凭借识别度和引流效果,成为宝贵的商业资源。商家必须明白,这类资源绝非“免费午餐”。商家在营销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使用他人肖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既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网络购物平台应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监管,在发现商家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及时督促限期整改。
来源:海峡导报NE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