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志敏获刑11年零8个月,”尘埃落定”后中国投资人怎么办?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11-14 14:05 5

摘要:这份判决书明确,基于钱志敏主动对Possession of Criminal Property(持有犯罪财产罪) 和Transferring Criminal Property(转移犯罪财产罪)两项罪名的认罪,因此以13年6个月作为基准刑期,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

今年双十一当天,大洋彼岸的英国法院,公布了蓝天格锐案主犯钱志敏的判决书(Sentencing Remarks,也可称为”量刑陈述”)。

这份判决书明确,基于钱志敏主动对Possession of Criminal Property(持有犯罪财产罪) 和Transferring Criminal Property(转移犯罪财产罪)两项罪名的认罪,因此以13年6个月作为基准刑期,综合考虑其他量刑因素后,决定两罪刑期合并,对钱志敏判处11年8个月的监禁。

考虑到钱志敏已经完整认罪(包括承认对中国蓝天格瑞金融欺诈案负有直接责任)并且获得了量刑上的优待,飒姐团队认为,其有可能选择接受这个量刑结果,不再上诉。

今天,飒姐团队就为大家解析一下该份判决书的重要内容,并为中国蓝天格瑞案的受害人们追索资金提供指引。

一、钱志敏判决书透露出那些重要信息?

(一)确认钱志敏的犯罪资金来自蓝天格锐案

首先,钱志敏在书面认罪文件中明确承认其持有的犯罪财产来自于蓝天格锐案。

根据判决书Facts部分第4段,英国法院确认:钱志敏在本案中持有和转移的犯罪财产(主要是BTC和其他源自BTC变现后的大规模投资衍生收益)源自一家在中国的公司,名为“蓝天格瑞”。

该公司由钱志敏在2014年3月设立并长期实施金融欺诈行为,在2017年初暴雷被害人(集资参与人)超过128000人,总资金投入量约为46亿英镑。该事实认定对于中国中国被害人来说至关重要——这是中国投资人们据以追索财产的基础。

其次,法院通过钱志敏的书面认罪文件和其他证据,还原了其是如何将蓝天格锐案投资人的资产转化为BTC并携带至英国的。

根据判决书Facts部分第5-6段,英国法院确认:2014年6月,钱女士使用蓝天格锐系列案件其中一名合伙人的名字在火币开设了一个账户,并开始逐渐将投资者的资金转入该账户并兑换为BTC,额外的投资者资金则被用于场外交易购买比特币。

到中国警方开始调查时(大概就是2016-2017年盘子快暴雷的时候),钱志敏已经购买了超70000枚BTC。案发前,钱志敏将全部BTC从火币转移到其本人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上的冷钱包中,并于2017年7月26日冒用张亚迪的身份乘机出逃,将该笔记本电脑中的虚拟资产分散后,藏匿于泰国。2017年9月16日,钱志敏抵达英国后,找了温简(Jian Wen)作为其“白手套”,分两次将笔记本电脑和全部的BTC取回。

后续就是一系列已经为公众所熟知的“剧情”,温简(后续还有一个叫林成福的人也加入了钱志敏的洗钱队伍,此次与钱志敏一同获刑)不断为钱志敏洗钱,将BTC兑换为各种资产以维持其在英国东躲西藏的奢华生活,直至2024年4月22日钱志敏在约克被捕。

(二)英国法院对钱志敏的罪责评价——罪大恶极

要明确的是,英国法院未对钱志敏所涉嫌的蓝天格锐案作出评价(犯罪行为未发生在英国,受害人并非英国人),而仅就其所承认的持有犯罪财产罪和转移犯罪财产罪进行定罪处罚。

就该两罪而言,英国法院认为钱志敏系主犯,其故意招募了温简和林成福为其洗钱,相关洗钱交易均在钱志敏的控制下进行,其犯罪行为具有高度计划性,所涉数额极其巨大且犯罪时间长(2017-2024)。因此,英国法院对其罪责的评价可浓缩为一个成语——罪大恶极。

就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言,法院主要从其犯罪数额和上游犯罪行为两方面进行评价。

犯罪数额方面,由于钱志敏已经认罪,因此按照英国“有罪答辩”的量刑指南文件,金融犯罪的一级危害的起点是3000万英镑,如果按照2024年英国警察直接扣押的钱志敏持有的一批BTC的市场价值计算,约为3.84亿英镑。而如果按照全部追回后的BTC价值计算,则已经超过15亿英镑,无论怎么算都远超量刑指南的规定。

虽然辩护律师主张应当按照钱志敏在货币买BTC时的购入价来算犯罪金额(平均价格为每枚 301.80英镑,大概人民币2800),也就是大概2110万英镑。但法官认为:你要是始终直接用BTC直接消费,这辩护意见还说得过去,但问题是你一直在按不断升高的币价去兑换英镑欧元美元、在迪拜买大house、天天逛哈罗德买爱马仕......法律可不能惯着你。因此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蓝天格瑞案虽因未发生在英国而未定罪量刑,但同样也成为了英国法院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但法官也承认这个事确实有点难评:

钱志敏在2014年-2017年对中国投资者实施了大规模的投资欺诈(在钱志敏提交的认罪文件中,其自行承认中国投资人“被误导”),但是现在由于懂王上台后币价暴涨的原因,追回的BTC如果全部变现,确实又足以偿还中国投资者,所以钱志敏律师在量刑辩护意见中关于其创立蓝天格瑞的“初心”是办一个合法的投资企业并开发加密货币的商业潜力的辩护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

最终综合考量之下英国法院认为,钱志敏的罪责属于最高类别,应当将13年6个月作为两罪合并后的基准刑期,综合考虑其庭前认罪(有点类似我国认罪认罚从轻)、首次定罪、在押期间表现良好(据说钱志敏在狱中积极学英语,语言能力突飞猛进)、愿意退赃退赔(配合民事诉讼追索)等因素,最终决定其刑期为11年8个月。

至此,钱志敏本人的案件基本上是尘埃落定了。

二、中国投资人应当如何追索资金?

钱志敏伏法对于中国投资人而言仅仅只是一个心理上的安慰,追回真金白银才是重点。飒姐团队今天就为伙伴们简要介绍一下,中国投资人下一步应当采取的追索行动。

实际上,在2024年英国检察总长(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DPP)就已经根据英国《犯罪收益法》(POCA)第5部分在King’s Bench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启动了民事赔偿程序,并冻结了本案已追回的全部BTC资产和其他衍生财产。

为了方便我国投资人维权追索,还公开发布了《关于蓝天格锐诈骗案的被害人告知》(Notice to Victims of the Lantian Gerui Fraud)对追索事项进行说明(详见:

https://www.cps.gov.uk/cps/news/notice-victims-lantian-gerui-fraud)

目前,我国投资人主要有两种方式追索资金,一种是直接依据POCA第五部分281条的规定自行向英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索赔申请。

另一种则是通过我国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的国际司法协作来追索。两种路径目前除了追索成本上有差异外,暂时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主要看投资人是倾向于靠自己还是靠国家来维权,但其实双管齐下也不是不行。

(一)自行追索路径

而据飒姐团队了解,目前其实国内已经有几千人通过我国律所联合英国律师,依据POCA第281条向英国高院提出了索赔申请。

理论上讲,目前已提出281条款申请的这部分受害人将先行进入法院的审查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该部分投资人会优先获得追索资产。后续英国法院大概率会根据检方的提名,委托一个受托人(Trustee for civil recovery)来负责最终的资产接管与发还,这个程序有点类似破产管理。

已经依据POCA第281条提出索赔申请且成功的人以及后续未提出281条款申请,但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均可通过法定程序参与和接受受托人的资产发还。

值得一提的是,POCA第281条的适用其实是极为有限且困难的,门槛特别高,不仅会审查投资人是否存在“过错”,还会根据投资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投资人可获赔的金额等级。

对于我国大量投资人来说,依据POCA第281条来达到100%受偿的可能性略低。毕竟蓝天格锐实际上作为一个P2P项目,投资人自身往往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我国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已对集资参与人的过错进行过充分论述)。

参照此前英国类似的NCA v Robb [2014] EWHC 4384 (Ch)案,180个投资人中有71人依据POCA第281条提起索赔申请,而法院最终仅对8个主要申请人(lead claimants)的请求进行了审查裁量,足见该路径之难,成本之高。

其实,不久前(2025年10月15日)英国检方在临时听证中就曾经提议为中国受害者设立“赔偿计划”(Compensation Scheme),目前这个计划尚待法院审查批准。从这一点上看,英国司法机关在实事求是维护被害人正当权利的层面上做的还是比较好的(与隔壁FTX某破产管理人形成鲜明对比)。

(二)依靠我国司法机关代为追索路径

2024年5月,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已经对外公告:自2018年2月起,已通过国际执法合作渠道持续与英国等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追逃追赃协作;针对受害者损失统计,官方筹备的“蓝天格锐清退工作组”于2022年通过小程序启动登记,2023年两次开通补充登记。

在钱志敏认罪后,天津警方于2025年10月30日再次发布通报,表示公安机关仍在与英国执法机关继续开展跨境追逃追赃合作,尽全力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因此,当前未完成登记的集资参与人可以在2025年10月31日至2025年12月29日期间完成核实确认,此次核实确认的情况将作为后续清退资金发还的依据。注意,已经自行维权的伙伴们也可以去登记,两个程序并不冲突。

我国与英国之间存在司法协作的基础。我国与英国均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并签有《中英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13)。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和57条明确,英国须在特定条件下协助执行他国没收令;对非公共资金(non-public funds)则享有酌情返还权(discretionary return)。《中英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20条也规定,英国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请求方返还或分享追缴资产。

这意味着,如果中国法院未来依据《刑诉法》第298条“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可缺席处理),并符合“双重犯罪原则(dual criminality)”与人权标准,英国可选择予以承认与执行。

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再次提示伙伴们,当务之急是携带全部证据材料去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完成登记工作,避免错过追偿窗口期。

有余力的伙伴们,可以自行委托律师赴英国维权追索,两个方案其实并没有明确的优劣之分,伙伴们量力而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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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肖飒lawyer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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