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保障传输安全而制定的部门规章,最新修订版于2022年9月26日公布施行。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保障传输安全而制定的部门规章,最新修订版于2022年9月26日公布施行。
PART.1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1. 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的传送业务,需按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审批。
2. 管理主体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
3. 许可制度
从事有线传送业务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跨省级行政区域:由广电总局审批。
省级行政区域内: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批。
PART.2
申请条件与程序
1. 申请主体
仅限两类机构:
①经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②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服务机构。
禁止外商投资机构参与(包括独资、合资、合作)。
2. 申请条件
需符合国家规划,具备安全传送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管理制度。
需提供合法节目信号来源、资费标准合规等。
3. 申请材料
包括网络覆盖说明、技术方案、安全传送方案、节目信号来源证明等。
4. 审批时限
一般为20个工作日,可延长10日;需专家评审的,最长30日。
PART.3
传送管理要求
1. 内容限制
禁止传送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宣扬邪教、淫秽暴力等内容的节目。
特别强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禁止损害其身心健康的内容。
2. 运营规范
不得擅自插播节目或广告。
必须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的必传节目(如公益类节目)。
需配合监测机构提供完整信号,不得干扰监测。
3. 许可证管理
有效期3年,期满需提前60日申请延续。
变更股东、传送范围等事项需提前60日报批。
PART.4
违规处罚
1. 无证经营
没收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2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 一般违规(如插播广告、未完整传送节目)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3. 严重违规(如擅自开办节目、传送境外卫星电视)
可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PART.5
修订亮点与影响
1. 强化外资限制
明确禁止外资进入,保障行业安全。
2. 简化审批层级
取消地市级初审,直接由省级或总局审批,提高效率。
3. 加强内容监管
细化禁止内容清单,尤其注重未成年人保护。
4. 衔接新技术发展
对数字传输、网络安全提出更高要求。
来源:济源文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