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尖峰集团更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4.13亿元 明确多元经营与治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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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集团”)近日发布更新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组织架构、股权管理、治理机制及利润分配等核心内容进行明确规范。公告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4.13亿元,业务涵盖医药健康、水泥制造等多元领域,同时在股东权益保护、董事会运作及投资者回报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集团”)近日发布更新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组织架构、股权管理、治理机制及利润分配等核心内容进行明确规范。公告显示,公司注册资本为4.13亿元,业务涵盖医药健康、水泥制造等多元领域,同时在股东权益保护、董事会运作及投资者回报等方面作出详细安排,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公司概况:三十余年发展历程 聚焦医药与水泥双主业

根据章程披露,尖峰集团前身为1988年经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668。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长一致。

核心经营数据概览

项目具体内容注册资本412,900,594元(约4.13亿元)已发行股份总数412,900,594股(全部为普通股)上市时间1993年7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营范围医药、健康实业投资,水泥及混凝土制造销售,医药中间体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等

章程明确,公司以“创造百年尖峰”为经营宗旨,业务布局横跨医药健康与水泥建材两大板块,并通过实业投资拓展产业链。其中,医药领域涵盖中间体及原料销售,水泥业务包括制造与销售,同时涉足进出口贸易及多元化投资。

股权管理:规范股份发行与转让 强化中小股东保护

在股权结构方面,公司发起人包括金华市水泥厂、婺城水泥厂等7家单位,设立时发行股份3,980.89万股,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为4.13亿股,全部为普通股。章程对股份发行、增减及转让作出严格规定,强调“同股同权”原则,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一致。

针对股份回购,章程明确六种合法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可转债等,其中因员工持股计划或维护公司价值回购股份时,合计持有比例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且需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章程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或强令违规担保。涉及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决议需经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重大担保事项(如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治理架构:三会一层权责清晰 独立董事与专门委员会保驾护航

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章程确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三会一层”的运作机制,突出董事会核心决策作用。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含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全部由非高管董事组成(含2名独立董事),行使监事会职权,强化财务监督与风险管控。

董事会组成及专门委员会设置

机构组成/职责董事会人数9人(含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3人,2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5人)、提名委员会(3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人)独立董事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等

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亮点之一。章程要求独立董事需满足独立性要求,不得在公司或关联方任职、持股比例不超过1%等,并赋予其特别职权,如对关联交易、承诺变更等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 三年累计分红不低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

在投资者回报方面,章程明确利润分配政策,强调“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优先方式,满足以下条件时必须进行现金分红:当年净利润为正、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货币资金充足、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具体分红比例要求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若公司未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或调整分红政策,需在年报中详细说明原因及留存收益用途,并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风险管控:严格对外担保与资金管理 防范控股股东占用

章程对对外担保及资金使用作出严格限制,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或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的,均需经股东会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提供担保,同样需股东会批准。此外,公司严禁以赠与、垫资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确需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且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针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章程明确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严禁占用公司资金或泄露未公开信息,若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行为,需与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公司章程的更新,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为公司在医药健康与水泥双主业协同发展中提供了制度保障。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尖峰集团作为老牌上市公司,通过规范治理与透明运营,有望持续提升经营效率,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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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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