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期,央视12频道报道了某律师代理的山东泰山入室抢婴案后,一位名为“近视看客”的主播发布作品称,此举对“二八案”(错换人生28年案)有三大推进作用,文中还夹杂“某人因报道吓尿”等无实证的情绪化表述。
近期,央视12频道报道了某律师代理的山东泰山入室抢婴案后,一位名为“近视看客”的主播发布作品称,此举对“二八案”(错换人生28年案)有三大推进作用,文中还夹杂“某人因报道吓尿”等无实证的情绪化表述。
这种将两起案件强行绑定、过度解读媒体功能,甚至无视司法判决结果的观点,既违背案件事实,也偏离理性讨论轨道,需结合司法定论与客观逻辑予以澄清。
首先必须明确核心事实:“二八案”已有司法判决结论,法院已认定案件性质为“错换”,并非所谓“偷婴”,不存在尚未揭开的“隐藏真相”。此前相关司法程序中,办案机关已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严谨核查,证据链条清晰指向“错换”这一结论,该判决更是司法对案件真相的权威认定,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
而山东泰山入室抢婴案,是法院已依法宣判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意明确,犯罪行为清晰,证据确凿充分,最终因构成拐卖儿童罪受到法律严惩。
将“抢婴”这类主观故意的恶性犯罪案件,与已被司法定性为“错换”的“二八案”强行类比,本质是无视两起案件在性质、证据、法律定性上的根本差异——前者是蓄意违法的犯罪行为,后者是客观存在的工作失误。
这种缺乏法律依据的类比,不仅与司法判决结论相悖,更会混淆公众对“二八案”已确定事实的认知,引发不必要的误解。
其次,央视报道的核心职能是客观传递司法信息,而非“推进特定案件进展”。央视作为国家级主流媒体,对泰山入室抢婴案的报道,是对已宣判刑事案件的正常法治宣传,核心目的是向社会传递“拐卖儿童犯罪必受严惩”的法治信号,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报道中提及代理律师,仅是对案件完整信息的客观呈现,属于案件要素的自然组成部分,并非针对“二八案”的刻意安排。
将央视的正常报道解读为“为二八案施加舆论压力”“支持特定律师”,是对媒体职能的严重误解。媒体的职责是客观、公正地传播司法动态,而非介入已尘埃落定的案件;“二八案”的真相早已由司法判决明确,不存在需要通过其他案件报道“推进”的空间,案件的结论也不会因媒体对另一案件的报道而改变。
再者,所谓“三大推进作用”的论证,既无逻辑支撑,也与司法判决事实相悖。关于“提升公众关注度”,公众对“二八案”的关注本应建立在司法结论之上,而非无依据的猜测;且司法判决已给出明确真相,过度聚焦反而会让讨论沦为对既定事实的无谓争议,偏离理性轨道。
对于“彰显律师专业能力”,律师的专业度应通过案件代理过程中的证据梳理、法律论证等实际行动体现,而非依赖媒体曝光度;“二八案”的判决结果已清晰说明案件的客观走向,与律师个人的媒体曝光无关。
至于“引发对类似案件的思考”,“二八案”已被定性为“错换”,与“拐卖儿童”“偷婴”等犯罪行为不属于“类似案件”,该论证从根源上偏离了案件的司法定性,自然无法成立。
更需批判的是,文中“有人吓尿”“尿湿裤子晒不干”等表述,是典型的无实证传言与低俗化渲染。此类内容既无明确的信息来源,也无任何证据支撑,本质是借助情绪化、娱乐化的语言煽动舆论,试图绕过司法判决,制造“仍有隐藏真相”的假象。
在司法判决已明确“错换”真相的前提下,传播此类无稽之谈,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不尊重,更是对公众认知的误导——司法案件的讨论必须立足于判决结论,而非毫无根据的谣言与情绪宣泄。
“二八案”的真相早已由司法判决尘埃落定,“错换”是基于完整证据链与严格法律程序得出的权威结论,不存在所谓“未揭开的真相”。任何试图将其与其他案件强行关联、用情绪化表述挑战司法定论的行为,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
理性看待司法判决,尊重已确定的案件事实,摒弃无依据的猜测与谣言,才是对案件当事人权益的真正维护,也是对法治精神的基本尊重。
来源:蒿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