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演讲|于飞:实施《民法典》促进营商环境法治化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12 09:00 1

摘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本法律,同时也被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贯彻实施好《民法典》,本身就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今年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当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本法律,同时也被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贯彻实施好《民法典》,本身就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今年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当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需要我们把《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和制度规范不折不扣地落实到营商环境建设的每一个环节,持续释放《民法典》在产权保护、合同严守、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平等保护等方面的强大效应,持续不断为营商环境注入民法动能。以下我将从《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民法典》的规则实施以及《民法典》与公权力的关系三方面展开汇报。

一、深入践行《民法典》权利、平等、诚信等根本性营商环境理念

《民法典》第一章就规定了合法权益受保护、平等、诚信等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这跟营商环境所要求的权利、平等、守信等精神有天然的契合性。《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思想根基和理念基础,践行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就是为营商环境法治化打好最坚实的地基。《民法典》第3条规定了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营商环境最核心的一点就是要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所获得的利益不能被任意侵害或剥夺,这是市场经济中最根本的激励机制,要承认个体利益的正当性合理性。《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133条规定民事主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保障一切民事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按照平等原则,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内外资企业都需要平等对待。重在打破身份壁垒,消除各种隐性的壁垒,这是起点的平等,是准入的平等,是地位的平等。任何主体都不能被排斥在规则之外,同时也不能超越规则享受法外特权,该理念从根本上确立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制度框架。《民法典》第5条规定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依权利主体的意思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法律关系。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选择自由、行为自由、追求正常个体利益的自由,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和积极性。诚信是营商环境的基石,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完善的信用社会体系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第7条规定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要求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守信重诺,遵守商业道德履行合同,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欺诈、违约和恶意竞争。

以上这些《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影响着并渗透在每一条民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当中。当具体条款规则存在含义不明确存在理解歧义时,基本原则和理念就是解释基准。当适用法律找不到具体规定或出现法律漏洞时,法官裁判可以从基本原则推导产生体现这种基本原则基本价值的替补规则作为个案规范,填补法律漏洞,进而进行裁判。这就是基本原则和理念的补充功能。此外,具体规则在适用时产生严重的不妥当后果,基本原则还能发挥修正功能。可见,法官司法时,找到可适用的规则,基本原则可能发挥解释功能;找不到具体可适用的规则,基本原则可能发挥补充功能;找到具体规则而不能用,基本原则可能会发挥修正功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与营商环境的理念息息相关,已经渗透到《民法典》每一条规则的适用和漏洞补充作业当中。

二、切实把《民法典》相关规则贯彻到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全过程

如果把《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喻为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地基,《民法典》的基本规则就是构成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四梁八柱。《民法典》将民商事法律规则以《民法典》的方式呈现出来,内容涉及产权归属、要素配置、交易流转、权益保护等市场经济发展全流程的法律规范。这些规则丰富完善了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供给。从这个意义上说,把《民法典》的相关规则实施到位,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主体框架就基本确定了。

(一)《民法典》丰富了市场主体的类型

结合我国实际,把民商事主体确定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三大类型,彰显了我国独具特色的市场主体体系制度。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在区分各类市场主体制度的基础上,《民法典》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多元的结构,形成了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机制。在清晰确定产权的基础上,《民法典》赋予不同类型市场主体以丰富的产权,如知识产权、担保物权、网络虚拟产权权利、股权、其他投资性权利等。通过明晰产权归属让各类市场主体获得稳定预期。

(二)《民法典》为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提供工具箱

要素自由流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实现要素配置的最大化,充分彰显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例如,《民法典》通过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制,实现农村土地效益的最大化;在担保物权基础上,《民法典》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诉权保留等功能,进一步明确担保物权统一授权规则;对要素归属和流转有非常完善的规定等等。此外,《民法典》还确立了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保障市场交易的顺遂发展。《民法典》合同篇从规范合同内容、维护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承担等角度构建完善合同法律制度,并且规定19种典型合同,这些合同都是市场交易中常见的交易类型。可以说,《民法典》合同篇基本构建了“约定有依据、履行有标准、争议有规则”的交易框架。

(三)《民法典》全方位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条把民事主体权益保护作为基本原则之一,鲜明表达了民事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属性。此外,《民法典》分编和司法体系中有大量权益保护的相关规范,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大企业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无效,有力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有效实施《民法典》为公权力行使划定边界

法治政府建设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的规定。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意味着对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也意味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民法典》一方面要求政府积极作为,保障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比如清理既有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废止、修改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增加如登记等配套规定。另一方面要求政府落实“不该做的坚决不做”,“该还给市场的坚决还给市场”,防止并纠正利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行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

总之,在实施《民法典》促进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过程中,理念、制度和边界是三个关键词。理念是价值引领,同时深刻影响和渗透在制度实施当中;制度是基础,其适用范围则由公权力划定,因此这三个关键词是相互影响的。当公权力保持合理的边界感,民事主体在正确理念引导之下行使权利,最终使良好制度在私法领域得到妥善适用,营商环境法治化就能够实现。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一点号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