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梦幻西游》侵权,赔偿2000 万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10-08 15:29 1

摘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梦幻西游连续动态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网易公司是梦幻西游画面著作权人。华多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开设直播专区,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梦幻西游直播,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梦幻西游连续动态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网易公司是梦幻西游画面著作权人。华多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开设直播专区,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梦幻西游直播,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华多公司关联企业欢聚时代公司即YY直播公开的财务报告,对梦幻西游直播业务获益进行估算,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权利种类、华多公司持续侵权的情节、规模和主观故意,以及网易公司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判令华多公司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梦幻西游连续动态画面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能够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梦幻西游联系动态画面符合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核心特征,其复杂制作过程和最终视听表达,体现了较高的创作高度。

可认为,类电作品直播是一种向公众直接提供内容的实时传播行为,直播游戏画面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游戏直播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展览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控制范围,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游戏直播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权利限制情形,从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

梦幻西游直播行为基于商业营利目的,使用了梦幻西游画面,使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影响了网易公司对梦幻西游画面著作权利的正常许可使用,对梦幻西游潜在市场收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华多公司并非仅提供具有录屏功能直播软件的技术提供者,而是与主播人员以分工合作方式参与了内容提供,直接侵害了网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直播获利除依托游戏本身外,离不开游戏直播平台、游戏主播的价值贡献。若将新兴产业全部市场收益都归于游戏著作权人独自享有,将导致利益失衡,有悖公平,不利于新业态健康发展。

一审法院对于赔偿计算期间认定错误,重复扣除主播分成部分,没有考虑梦幻西游以外因素对梦幻西游直播获利的贡献不当。但一审法院对梦幻西游直播违法所得估算方法合理,最终确定200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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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万事都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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