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您对平台经营者承诺“假一赔十”的效力问题有何看法呢?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或来稿参与讨论。对于在本微信公众平台发送的原创稿件,将结合阅读量酌情给予奖励,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每年还将对原创文章进行评奖并予以不同等级的奖励。还等什么,快来投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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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引
入
张某某系某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某次直播营销中,该店铺的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系大叶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侯某观看该直播后购买手串1件,支付价款1千元。侯某收到手串后发现不是小叶紫檀材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十倍价款1万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6月发布的网络消费民事典型案例——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
判
结
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网络店铺的主播人员在直播营销中宣称所售手串系小叶紫檀,并明确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上述承诺构成其与侯某买卖合同的内容,该内容对张某某具有约束力。张某某交付的手串并非小叶紫檀,而是属于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即大叶紫檀。张某某交付给侯某的手串不符合约定,而木质首饰的原材料对其价值具有重要影响。“假一赔十”的承诺虽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三倍赔偿标准,但该承诺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经营者应依约履行但张某某应当履行。最终判决:张某某赔偿侯某1万元。
小
编
说
法
针对退赔问题,首先需要予以明确“赔十”“赔三”的问题,上述不同赔偿规则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相关规定:消费者若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此处的“十倍赔偿”适用范围在食品安全领域。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此处即”赔三“。
本案中,网络店铺经营者售卖的产品不符合宣传和约定的标准,应当适用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主张退赔,特殊点在于,经营者自行承诺”假一赔十“已经超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定标准,消费者是否仍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十倍赔偿?答案是肯定的,在交易过程中,一旦消费者基于对该承诺的信赖而与经营者订立合同,该承诺即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视为买卖合同内容,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合同主张违约赔偿。虽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已经远远超出赔偿标准,但该”假一赔十“违约责任是经营者自愿设定的,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此外,消费者也可能会因此承诺,大大加强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可能,应当保障其信赖利益。法律并不禁止此类行为,对经营者产生法律约束力,此时若商家违背该承诺,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了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2月颁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其中第十条明确对“商家贴出假一赔十、假一罚十”等标语进行了效力上的肯定。因此,若平台经营者自愿承诺”假一赔十“的,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主张十倍赔偿。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按照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洞察冷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