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偷拍偷窥事件频发,涉及场所愈发广泛,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柳州某企业两名员工因对上司不满,私自在其办公室安装摄像头偷拍、窃听,事发后被行政拘留5日。其中一名员工认为办公室非私密空间,安装摄像头不构成侵权,还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认
近年来,偷拍偷窥事件频发,涉及场所愈发广泛,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柳州某企业两名员工因对上司不满,私自在其办公室安装摄像头偷拍、窃听,事发后被行政拘留5日。其中一名员工认为办公室非私密空间,安装摄像头不构成侵权,还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隐私权保护的私密空间除个人住宅外,还包括个人支配的公共场所,无论目的如何、是否获取秘密,均构成隐私侵害,该案还获评“全区法院系统2024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
私装摄像头窃听,双双被拘
郭兹隼在柳州一家企业负责后勤与安防工作,他怀疑上司杜丸涉嫌违法违纪,多次举报却无实际证据。为搜集证据,2022年5月,郭兹隼找曾负责企业内部监控及网络运行维护的成享仁商量,两人来到杜丸办公室私自安装摄像头,通过手机App操作偷拍杜丸在办公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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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8日21时许,郭兹隼让成享仁去取回摄像头,被同事尤嘉常发现,杜丸随后报案。辖区派出所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成享仁签名捺手印表示不申辩。8月31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向郭兹隼、成享仁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二人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构成侵权,一审驳回诉求
成享仁认为摄像头安装地点是办公场所,非更衣室等隐私处,拍摄内容也不属杜丸生活隐私,便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柳南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杜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包括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密空间除住宅外,还可能涉及临时使用的公用空间。办公室虽属办公场所,但当被个人支配用于午睡、更衣等私人生活时,就属于私人空间,任何人不得非法偷窥、偷录、偷拍私人活动。
郭兹隼和成享仁偷拍长达3个月,监控范围包含杜丸日常生活部分,构成对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偷拍、窃听他人隐私行为。柳南公安分局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柳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成享仁的诉讼请求。
不服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成享仁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自己未公开传播录音录像,只是向纪检部门举报,且杜丸行为若属违法犯罪就不属隐私范围,举报是公民义务,举报材料也不属个人隐私。他还称杜丸办公室不锁门,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的接待、谈话不涉及隐私。
杜丸则表示,成享仁不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无侦查职权,其混淆公民检举权利与司法机关侦查权,是为侵害隐私的非法行为找借口。自己及时报案,郭兹隼、成享仁未达目的,还剪辑录音向纪检部门举报对他打击报复。且公司已依据处罚决定和纪律,解除了与郭兹隼的劳动合同。
柳州市中院认为,柳南公安分局作为辖区公安机关,有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成享仁与郭兹隼私装摄像头窃听,获取了杜丸私人视听资料,相关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等可证实违法事实。柳南公安分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成享仁主张办公室非私密空间的意见不成立。最终,柳州市中院判决驳回成享仁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南天一剑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