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线下培训如何避坑?一旦摊上糟心事,就让法律为你撑起维权伞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9 09:19 1

摘要:新学期已经开学,职场人的秋招季也拉开帷幕。学生群体想在新学期“弯道超车”,职场人期望通过培训提升竞争力,各类教育培训市场迎来一波热潮。然而,现实中存在的培训行业乱象,使消费者面临被坑的风险:报名交费后,培训机构跑路,花的钱“打水漂”;轻信推销人员的退款承诺,却

□河南法治报记者 尚迪 王海锋 杨占伟

新学期已经开学,职场人的秋招季也拉开帷幕。学生群体想在新学期“弯道超车”,职场人期望通过培训提升竞争力,各类教育培训市场迎来一波热潮。然而,现实中存在的培训行业乱象,使消费者面临被坑的风险:报名交费后,培训机构跑路,花的钱“打水漂”;轻信推销人员的退款承诺,却掉进商家布设的陷阱里……当这些糟心事发生时,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剩余费用又该找谁追讨?罗山县法院、社旗县法院法官结合办理的案件,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答案。

A

线上课程与宣传不符

商家构成违约

罗山县的罗女士是一名上班族,她计划在下班期间通过网络课程提升副业技能,便在某网络平台花费3999元报名了某视频剪辑课程。商家承诺,罗女士购买该课程后,某教师将对她进行一对一培训,且后期可指导她通过运营自媒体账号变现。

罗女士上了两节课后,发现课程内容与商家宣传的严重不符,自己并没有学习到商家宣传的内容,某教师也未指导她通过运营自媒体账号变现,她认为该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行为。在与该商家协商退费事宜遭到拒绝后,罗女士向罗山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商家退还全部课程费3999元。

罗山县法院周党法庭负责人姜朝奎受理此案后,立即与原告被告双方取得联系,了解到罗女士在北京居住,因路途遥远无法到法庭参加诉讼,她希望能够通过线上调解协商退费事宜。

姜朝奎又与被告商家取得了联系。商家称,罗女士已经学习了相关课程,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罗女士无权要求退费。姜朝奎向商家指出,罗女士和商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某教师一对一教学”,实际课程却不是由该教师讲授的,商家已经构成违约;且课程内容与宣传严重不符,同样构成违约。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商家认识到自身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愿意退还部分费用。

姜朝奎与罗女士耐心沟通,向其讲明虽然课程与宣传不符,但她已经实际学习部分课程,建议双方互让互谅、友好协商。最终,在姜朝奎的调解下,商家当即退还罗女士3000元,罗女士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罗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名师授课”名不副实、培训老师变“带货”推销员、直播课程变录播回放……相关案例屡见不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若消费者发现购买的培训课程与商家前期宣传不符,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要求商家退费;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B

线下培训机构跑路

退费应该找谁

法律明确规定了商家的违约责任,但现实中,有些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卷钱跑路,课程推销员、授课老师、培训机构负责人、经营培训机构的公司相互推诿,给消费者维权制造重重困难。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该找谁退费?

今年4月,社旗县的张某为孩子报名了舞蹈与架子鼓培训课程,通过某培训机构前台人员提供的二维码支付9898元。支付凭证显示,收款方为某科技公司。然而,张某交费后,孩子一节课没上,某培训机构突然跑路导致停课。张某多次联系某培训机构负责人王某协商退费,王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两天内向张某返还全部培训费9898元。此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退还3800元培训费,剩余6098元迟迟未还。张某无奈诉至社旗县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剩余培训费。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张某向某培训机构支付了舞蹈、架子鼓培训费,某培训机构应当按约提供相应的培训课程。现原告未享受任何培训服务,且被告王某作出了退款承诺,原告要求退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限期退还原告张某培训费6098元。

社旗县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李满说,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退款责任应由某培训机构承担,还是由王某个人承担。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王某作出退款承诺并退还3800元培训费这一行为的性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了债务转移的特征,即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第三人成了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转让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在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王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承诺,表示将支付全部款项,实质上是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机构的退款义务全部转移给自己。张某对此表示接受,且王某后续履行了部分退款义务,这些行为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律特征。因此,王某已取代原债务人某培训机构的地位,成为退款义务的承担主体。后王某未按承诺全额退款,张某向其主张权利于法有据,王某是该案适格被告,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限期支付原告张某剩余培训费6098元。

从该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培训机构跑路后,若培训机构负责人或经营培训机构的公司股东出具书面退款承诺,且债权人(消费者)接受,则债务转移成立,承诺人成为责任主体,负责退费事宜。

现实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消费者发现培训机构跑路时,该机构背后的公司已注销。此时,公司依法应当进行清算,以公司财产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若公司在注销时未通知消费者,消费者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退费责任。

此外,为培训机构提供场地的商场也可能成为承担退费责任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

付款前擦亮眼

留存证据是关键

郑州市民张女士多年间为自己的儿子报过各类培训班。她说,一开始,自己在打折的诱惑下,会购买培训机构推销的“大课包”,即一次性付费购买几十个课时。然而,在遭遇培训机构以“课程外包”等名义跑路后,她现在更倾向于在亲戚朋友的推荐下,直接找老师授课。这些老师往往接受“一课一付”的付费方式,或同意消费者购买短期课程,这让张女士感到自己的权益更有保障。

郑州市民曹女士则更加相信行业内部、家长群体口口相传的“白名单”。她认为,培训机构的口碑很重要,只要选择经营时间长、信誉度高的培训机构,就能有效避免培训费打水漂。她还说,在给孩子报篮球班等对场地有一定要求的培训班时,还可以现场查看教学环境、场地条件,如果场地位于当地知名商场内部,自己出于对商场的信任,可能会购买长期课程。

不少像张女士、曹女士一样的家长,都在长期与培训机构的“斗智斗勇”中积累了防坑经验。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不仅要靠消费者自身擦亮眼,还要靠法律保障。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条款对培训机构等商家的违约情形、违约后果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消费者维权有了更多底气。此外,该解释还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费,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惩罚性规定能够有力督促商家积极履行退费义务。

李满提醒,为方便维权,消费者应优先选择正规培训机构,在付款前审慎核实培训机构资质,付款时需核对收款账户与培训机构名称是否一致,并妥善保存合同、票据及转账记录等,确保维权有据。若培训机构相关人员或第三方承诺退费,务必要求其出具书面材料,明确退款金额、期限及责任主体。对方仅有口头承诺或模糊表示“协助退费”,可能仅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消费者仍须向原机构追责。若手里的证据丢失,消费者也不要慌张,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的规定,要求培训机构提供留存的证据;培训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来源:平安河南一点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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