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一时间,“全民强制社保时代到来”的说法在网络上迅速传播。
一纸司法解释引发全民关注,社保这个老话题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真相与谣言之间,只隔着一个理性辨析的距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一时间,“全民强制社保时代到来”的说法在网络上迅速传播。
真相究竟如何?多位专家指出:所谓“全民强制社保”是对政策的误读。这份司法解释并没有创设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只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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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政策真相
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很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任何协议或承诺,一律无效。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并非新规。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法此次司法解释主要是统一全国各地的裁判标准,消除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政策覆盖范围也并非“全民”。司法解释主要针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保,城乡居民也是自愿参加养老保险。
“司法解释旨在给劳动者撑腰,同时也预防纠纷发生。”法律专家指出。新规施行前,各地法院对劳动者能否因单位不缴社保而索要经济补偿存在不同判决。北京等少数地区支持经济补偿金,多数地区则不支持。如今,司法解释让这一问题有了全国统一的标准。
02 现实困境
社保缴纳问题在实践中面临复杂情况。部分劳动者更看重眼前到手工资,自愿放弃社保换取更高现金收入。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也可能诱导或默许这种“协议”。
数据显示,社保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仅有28.4%。28.2%的企业按缴费下限为员工缴纳社保,22.0%的企业“按固定工资部分,不算奖金”缴纳。这种普遍现象背后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
“中小企业利润薄,社保成本确实是不小负担。”一位餐饮业老板坦言。社保划归税务部门征收后,企业预期征收力度会加强。 专家指出社保缴纳不足问题自《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初就存在。
多元化用工形态加剧了社保难题。标准劳动关系需缴纳全部五险;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不构成劳动关系的用工则基本不纳入职工社保体系。 司法解释对不同用工类型影响各异。
03 深远影响
司法解释的出台,强化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属性。社会保险不仅是个人权益保障,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稳定运行关乎社保基金池的可持续性,有助于兜牢人民生活底线。
对企业而言,合规是大势所趋。短期看可能增加成本,长远看则是对企业竞争力的倒逼。压榨员工利益终究不是生存之道。企业需要从根本上提升竞争力,而非依赖规避社保来降低成本。
“解释同时考虑了企业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法律专家唐云指出。司法解释规定了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有权追回已支付的社保补偿。这一设计避免了企业承担双重成本。
面对经营困难的企业,政策也留有缓冲空间。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待经营改善后补缴。国家在特定时期也会出台阶段性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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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的完善关系每个人未来的安全感。司法解释的澄清只是第一步,实现全民保障仍需更多精准施策。
社保的本质是风险共担机制,年轻时为年老储蓄,健康时为疾病准备。理性看待社保政策,避免被不实信息误导,才能做出最有利于个人长远利益的决策。
全社会的社保网织得更密实,最终受益的是我们每一个人。
来源:时刻在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