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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6 13:35 1

摘要:法律为何而设?它如何影响人类行为,又应追求何种目标?在传统法律经济学“理性人”假设之外,是否存在更贴近现实的分析路径?随着心理学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有限理性、认知偏差与社会偏好才是人类决策的真实图景。这一洞见正深刻重塑着法学研究的版图。格致出版社近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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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法律经济学》

[以] 埃亚勒·扎米尔 [以] 多伦·泰希曼 著

詹非菲 彭丽嫦 译

格致出版社

编按:法律为何而设?它如何影响人类行为,又应追求何种目标?在传统法律经济学“理性人”假设之外,是否存在更贴近现实的分析路径?随着心理学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有限理性、认知偏差与社会偏好才是人类决策的真实图景。这一洞见正深刻重塑着法学研究的版图。格致出版社近期出版的《行为法律经济学》(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正是这一前沿领域的集大成之作。本书由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法学院埃亚勒·扎米尔教授与多伦·泰希曼教授合著,系统梳理了支撑行为法律分析的心理学基础,批判性评估了该领域的方法论,并全面考察了行为学洞见在私法、公法及法律程序等几乎所有主要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在本书的推荐序中,中山大学法经济学研究者丁建峰勾勒出了行为法律经济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宏大应用图景,以及如何将这本《行为法律经济学》用作导览图,快速走进情与理交织的行为法律经济学世界。推送时有删减。

法学与经济学这两门学问,历来被看作社会科学中的翘楚,它们都有精密严谨的理论,又皆有经邦济世之大用。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学与法学经过一番交汇融合,发展出了“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这样一个交叉学科,并逐渐成为当代学术发展中一股浩浩荡荡的潮流。然而,当代法律经济学面临着新的转型,那就是从以新古典的“理性经济人”(homo economicus)假说为基础的抽象理论构建,转向对真实世界中人类的心理与行为的研究。法律经济学开始逐渐从“黑板经济学”中脱离出来,越来越多地与心理学、神经科学(neuroscience)相融合,以大量的实验、调查问卷和实地观察,探究人类在真实世界中的判断与决策行为。故而,“行为法律经济学”成为法律经济学中居于前沿且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本书提供了行为法律经济学的极佳入门读本,对于希望一般性地了解法律经济学的读者而言,也提供了相当简洁生动的引导。行为法律经济学中的关键部分,是确认了人类在认知和决策领域的种种偏差,突破了传统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设的藩篱(详见本书第2章)。各种偏差的存在,使得真实世界中的人类决策与理性经济人相差甚远。通过确认真实世界中的各种认知与决策偏差,行为法律经济学构建了不同于传统经济学理性决策理论的框架。那么,我们收集了这么多“千态万状”的关于“非理性决策”的知识,其意义何在?笔者认为,行为法律经济学所确认的人类认知与决策规律,可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运用:首先,最重要的是“见招拆招”——确认系统性偏差之后,我们可以用适当的手段去纠正这些偏差,从而使决策变得更科学、更理性、更有益于社会,或避免严重的失误。例如,由于人们的记忆极不完美,目击者指认凶手的错误率很高,而且,如果让目击者在一个队列里指认凶手,他们会严重倾向于在队列里认定一个人是凶手,即使这个队列里全都是无辜者。此时,就不妨采用“顺序队列”方法,依次让目击者辨认嫌疑者(或照片),并且在下一个嫌疑者出现之前就询问目击者的意见,这样会降低冤案的发生率。再如,认识到诱导性的审讯会带来虚假供词,简单的操纵会使人“回忆”起从未发生的事情,就需要对审讯加以技术限制,使之更加客观中立(见本书第16章)。再如,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传统的披露义务要求厂商一次性公布所有信息,然而消费者根本不会注意这些复杂而冗长的信息(这被称为“信息过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现在采用了对信息量的限制和直观颜色代码(例如以红色表示危险),以减少消费者的“麻木效应”(见本书第8章)。再如,专利法领域中,专利审查员往往表现得像一个“事后诸葛亮”(hindsight,或译作“后见之明”):当一项新发明摆在他们眼前,请他们判断此发明有没有创新价值,审查员会倾向于低估发明创造的难度。因此,可以让审查者在接触申请方案之前就对该领域的创新难度做出考量,这样就不致把很多真正的创新拒于门外(见本书第6章)。

其次是“将错就错”——在某些方面人类的认知确实是有偏差的,但这些偏差或许对社会而言并无损害,而现有的各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随顺了人的心理需要,此时我们就应当维护现行法律的稳定性,或在此基础上略加改进。例如,根据行为学研究,人们实际上并不严格区分“所有”和“占有”,对于长期占有的土地,即使没有所有权也会被视为是“自己的”。于是,对长期租赁的公地实施确权,明晰其占有、使用的权益,就可起到类似于让“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效能。再如,人们往往会对自己的创新能力过于自信,忽略了创造发明的难度,而其实“创新彩票”的中奖率极低,但是这种“过度自信”“盲目乐观”,恰恰是创新者不断发挥积极性、奋勇向前的动力所在,正所谓“悲观者正确,乐观者成功”。也因此,现有的“赢家通吃”式的专利保护制度是大致可取的(见本书第6章)。再如,刑法领域中,罪犯对自己的犯罪成功率会过于乐观,从而系统性地低估抓获概率,这导致了犯罪率提升。但现实中类似《名侦探柯南》或阿加莎·克里斯蒂小说里出现的“完美犯罪”其实并不存在。但正因为罪犯实际上漏洞百出,他们被抓获的概率也会大大增加,因此现行的刑法也许不需要提高惩罚力度以威慑过于乐观的罪犯。再如,普通人并不遵循传统法学理论的那些复杂精致的刑罚观念,而是遵循简单的“罪有应得”“善恶有报”的朴素正义观,虽然这些正义观往往与理性选择理论相背离。一些学者认为,刑法应当更多地顺应人们的朴素观念,当法律法规与公众认知保持一致时,就会获得广泛的尊重,从而促进自觉守法。实际上,当法律严重背离普通公众的认知时,具有犯罪倾向的人会把现有的刑事司法系统看作是不公正的,以合理化其犯罪行为。虽然这一结论并非定论,但在一些热点案件的讨论中,当一些法律专业人士把社会一般公众视为“法盲”,无视或轻视普通人的“非专业意见”时,行为法律经济学的探究或许会让我们重新思考朴素正义感的价值。本书作者也指出,法律不可能直接改变人们的信念。重塑人们的态度,相当于改变社会的底层运行逻辑。因此,不妨对普通人的信念更多一份尊重(见本书第12章)。

再次可称之为“借力打力”——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主动地利用人们的错觉和偏差,通过巧妙的制度设计来改善社会状况。这就是著名的“助推”(nudge)理论,亦即,制度设计者并不必用九牛二虎之力去“强推”(push)某些有益于社会的行为,而只需要像太极高手一样顺着对方的来劲,轻轻加以拨动,就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例如,对于自己的健康和寿命,人们倾向于过度乐观,因此,知识产权法如果采用“寿命+延伸保护年限”的方法来设定保护期限,会让人们更加积极地发明创造(见本书第6章)。在危险事故领域,过度乐观同样存在,多数人只要自己没有遇到事故或没看到事故发生,就将其概率默认为零。但人们同时也对具有“突显性”(salience)的事故信息极为敏感(例如,购买航空保险的动机就是来自空难的惨烈印象)。因此,不妨采取温和提醒的政策,鼓励雇员在观察到安全规范被违反时提醒同事注意,这会让人们更加遵守安全规范。此时,风险管理并不侧重于事后的补救,而是贯彻到工作的整个流程之中(见本书第9章)。再如,立法机构可以抓住时机,顺应公众对某些偶然发生的热点事件的关注,推动有益于社会进步的立法,以收事半功倍之效(见本书第11章)。最后,我们希望“见山是山”——承认人类决策的复杂性,一如登山者意识到“不识庐山真面目”的可能性,从而对法律制度的改易变动(乃至一般意义上的立、改、废、释)永远怀着谨慎之心。我们必须承认,人心犹如浩瀚的宇宙,人类对于自身心理的认识是不完全的。因此,即使确认了一些认知和决策上的偏差,也不能立刻将其转化为现有制度的变革,因为这些“偏差”或许没有外部有效性(在实验室里确认的偏差,在外部世界中可能不成立),并且“偏差”本身对于现实的影响也是多面的。例如,如前所述,人们往往遵循着“所见即所有”的认知规律,格外重视自己手头上可获得的信息。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政府应当让执法工作高度可见,以提高潜在违法者对实际被抓获概率的认知?对这个问题不能轻率下判断,特别是在犯罪率已经较高的地方。让执法工作更为鲜明突显会提高威慑,但同时也突出了违法犯罪之频繁,为潜在犯罪者提供了示范效应(见本书第12章)。再如,陪审员往往会接受那些不可采信的证据(例如非法获取的证据、传闻证词之类),但法官是否应当直接告诉陪审员“不要采信那些证据”?事实证明这样做反而激起了陪审员的逆反心理,形成“回旋镖效应”。另外,司法中的普遍现象是:法官决策是情境依赖的,受到诸如先入为主的判断、自身个性因素、后见之明效应、决策规避等因素的影响,从而会系统性地出现偏差(见本书第15章)。但是,法官必然会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可能通过预先规定的细密法条把法官的手脚完全拘束住——在“机器人法官”出现之前,我们只能接受这一事实。正所谓,“利不百,不变法”,“兴一利,必生一弊”。两位作者也在本书的不同部分反复强调,从行为学洞察中得出规范性结论时(亦即关于如何修改法律的建议)必须小心谨慎,尤其是在这些洞察的实证基础并不那么牢靠的情况下。正如胡适所说:“我们有一分的证据,只能说一分的话;我有七分证据,不能说八分的话;有了九分证据,不能说十分的话,也只能说九分的话。”这种态度是十分可贵的。以往同类作品的作者,在避免传统经济学“理性的自负”的过程中,往往又陷入了“非理性的自负”,亦即认为可以轻易通过法律制度来改变和纠正人类的非理性,从而为通往“美丽新世界”铺成一条康庄大道。相较而言,本书作者的谨慎意见,体现出更为严谨科学的态度。

作为一部教科书式的著作,本书具有简洁生动、清晰明畅的鲜明特色。完全不同于某些教材干瘪枯燥的“教科书面孔”,本书充满了大量来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使人目不暇接,来自心理学的各种奇妙知识更是令人兴味盎然。书中所有的行为学洞察和法学应用都有细心的铺垫,耐心介绍了相关的背景知识,尽可能使读者少一些翻检之劳。同时,本书列举了大量参考文献,相当于对行为法律经济学的各个领域做了学术综述,为进一步的延伸阅读乃至研究提供了一幅幅周详细密的导览图。清楚易懂的介绍行文,则仿佛一位优秀的知识导游,陪同读者展开探索的旅程。然而本书丝毫没有因为易于理解而显得浅薄。尤其是前面几章,视野宏大开阔,将法律经济学的技术性讨论上升到了哲学高度。这些优点,都是值得国内的教材(特别是法学教材)书写者认真学习的。然而,也许,国内的法学专家读完此书之后,会发出一声疑问——这是“法学”吗?这样的疑问,也反映出国内法学研究的一些独特秉性。当然,也必须承认,当代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者,仍然以象牙塔内的学者为主。他们以比较经典的心理学框架为“参照点”而展开研究,其实证研究受科学实验方法影响甚大,而缺乏对现实世界中人情世故、权谋策略、世道人心的更为深入的体悟和分析。这本身是否也是一种“框架效应”或“路径依赖”?或许不同学科、不同地域的法学研究可以相互启发,相互借鉴。“旧学商量加邃密,新知培养转深沉。”希望这本书能更有效率地传递更多新知,为国内青年一代的法律经济学学人打开一扇通往国际前沿学术的大门。

丁建峰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研究所副教授2025年6月9日于广州

新书上架

《行为法律经济学》

[以] 埃亚勒·扎米尔[以] 多伦·泰希曼 著

詹非菲彭丽嫦 译

格致出版社

行为法律经济学的绝佳入门读本透彻解说法律如何影响人类行为的一站式知识宝库概述行为法律分析所依赖的全部心理学基础系统介绍行为学研究在所有主要法律领域中的贡献

在过去几十年,法律的经济分析受到越来越多实验性和实证性研究的挑战,这些研究证明人们普遍存在系统性地偏离经济学的理性假设的行为模式。虽然关于有限理性以及启发式与偏差的研究最初被视为与标准的经济分析和法律经济分析相对立,但随着时间推移,这些发现已被广泛纳入主流经济分析之中,包括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行为学洞察的影响,早已超越了单纯的法律经济分析:近年来,这场行为学运动已成为整个法学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进展之一。本书为这一领域提供了前沿性的全面概述。两位作者系统梳理了行为法律分析所依赖的全部心理学研究成果,并对该研究领域的核心方法论问题进行了批判性评估。随后,本书探讨了对有限理性的心理学研究所提出的基本规范性问题,并深入分析了这些发现对于设定法律目标以及设计实现目标之手段的重要意义。书中还对行为学研究在各个主要法律领域中的贡献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考察,涵盖财产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侵权法、公司法、证券监管、反垄断法、行政法、宪法、国际法、刑法,以及证据法,还分析了行为学研究对法律实践中的关键参与者——诉讼当事人和司法决策者——行为的影响。

作者介绍

[以] 埃亚勒·扎米尔 | Eyal Zamir

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法学院 Augusto Levi 讲席商法教授,2002—2005年任法学院院长。研究领域包括法律的经济与行为分析、实证法律研究、合同法与理论,以及规范伦理学和法学。曾任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纽约大学、乔治敦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和苏黎世法学院,以及马克斯·普朗克经济研究所的访问学者或客座教授。撰著或主编了15部著作,发表了60多篇论文。文章见于重要法学期刊,包括《哥伦比亚法律评论》《法律研究期刊》《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弗吉尼亚法律评论》和《法律与社会探究》,以及《组织行为与人类决策过程》和《公共管理评论》等其他学科的刊物。

[以] 多伦·泰希曼 | Doron Teichman

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Basil Wunsch讲席刑法学教授。研究领域包括法律的经济与行为分析、实证法律研究和刑法。曾在哥伦比亚大学、密歇根大学、得克萨斯大学和伦敦跨国法律研究中心等知名院校任教,曾任以色列法律经济学会前主席。撰写了大量论文,发表于重要法学期刊,包括《密歇根法律评论》《实证法律研究期刊》《纽约大学法律评论》和《法律与社会评论》。

各家推荐

卓越而全面,前所未有。扎米尔与泰希曼以精湛的洞察力照亮了法律研究中的诸多领域,同时为社会科学与法律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这是一部非凡之作。

——卡斯·R.桑斯坦(Cass R. Sunstein),哈佛大学校级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行为经济学与公共政策项目”创始人兼主任

本书为从零开始学习法律与行为经济学的读者提供了一站式的知识宝库。16个篇章以百科全书式的广度,不仅介绍了人类行为偏离新古典经济学理性假设的各种规律,更进一步将这些实证发现转化为多个法律领域的规范性政策建议。

——伊恩·艾尔斯(Ian Ayres),耶鲁大学法学院、管理学院教授

这本书条理清晰地梳理了关于法律环境中人类行为的种种原本杂乱无章的观察。因此这本书既将行为法律经济学这一领域推到了更受瞩目的位置,也是该领域的一本绝佳入门读物。所有对法律如何影响人类行为感兴趣的学者、学生、法官和律师,都应该把这本书摆在书架上。

——杰弗里·J.拉克林斯基(Jeffrey J. Rachlinski),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录

推荐序 /丁建峰

英文版序

0绪言

▌第一篇 经济学与心理学背景

1法律的经济分析:概述

1.1绪论

1.2实证经济学

1.3规范经济学

1.4结语

2行为研究

2.1概述

2.2概率评估与相关议题

2.3前景理论与相关议题

2.4自我中心主义与动机性推理

2.5参照依赖与顺序效应

2.6拖延、短视与有限意志力

2.7道德判断与人类动机

2.8跨现象的因素

2.9结语

▌第二篇 行为法律经济学:概要

3行为法律经济学概述

3.1绪论

3.2历史

3.3方法论

3.4挑战

3.5结语

4规范性含义

4.1绪论

4.2行为学发现与规范性理论

4.3普遍道德判断与法律

4.4受行为学启发的法律制定

4.5结语

5行为学洞见与法律的基本特征

5.1绪论

5.2法律、参照依赖和损失厌恶

5.3演化理论

5.4认知心理学、常识性道德和法律

5.5规范性视角

5.6结语

▌第三篇 私法与商法

6财产法

6.1绪论

6.2所有权和占有

6.3宪法中的财产法

6.4知识产权

6.5保护财产权利:财产规则vs.责任规则

6.6结语

7合同法

7.1绪论

7.2信任、承诺和合同

7.3合同前协商

7.4合同订立

7.5解释和补充

7.6履约

7.7违反合同的法律补救措施

7.8商定的补救措施:违约赔偿金

7.9结语

8消费者合同

8.1绪论

8.2营销技术

8.3定价

8.4不突显的合同条款

8.5合同后行为

8.6市场解决方案

8.7法律解决方案

8.8结语

9侵权法

9.1绪论

9.2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概述

9.3行为学分析:责任制度

9.4行为学分析:损害赔偿

9.5产品责任

9.6结语

10商法:公司法、证券监管,以及反垄断

10.1绪论

10.2公司、市场与理性选择

10.3公司法

10.4证券监管

10.5反垄断法

10.6结语

▌第四篇 公法

11行政法、宪法和国际法

11.1绪论

11.2机构

11.3公民

11.4人权

11.5国际法

11.6结语

12刑法与执法

12.1绪论

12.2有效率的犯罪控制

12.3人们是否想要有效率的犯罪控制政策?

12.4威慑理论与行为学分析

12.5行为伦理学:预测犯罪行为在什么时候更可能发生

12.6对累犯的惩罚

12.7结语

13税法与再分配

13.1绪论

13.2税收设计

13.3纳税人行为

13.4行为学洞见与再分配

13.5税收对行为的调节

13.6结语

▌第五篇 法律程序

14诉讼当事人的行为

14.1绪论

14.2诉讼与和解的标准经济分析

14.3和解的行为障碍

14.4促进和解的行为因素:预期后悔与损失厌恶

14.5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14.6律师与客户

14.7关于辩诉交易的说明

14.8结语

15司法决策

15.1绪论

15.2故事模型与基于融贯性的推理

15.3司法决策者的启发式和偏差

15.4不予采信证据与无关信息

15.5启动效应与偏见

15.6司法决策:道德判断

15.7规则vs.标准:确定性与可预测性

15.8群体决策

15.9法官vs.非专业人士

15.10对司法决策的行为学研究的总体评价

16证据法

16.1绪论

16.2证据的类型与认知偏差

16.3举证责任

16.4有限理性的优势

16.5结语

译后记 /詹非菲 彭丽嫦

资料:格致出版社

编辑:宗文倩

来源:书香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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