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照工作要求,我局修订形成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计算规则》),现将《计算规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按照工作要求,我局修订形成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计算规则》),现将《计算规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5年9月19日-2025年10月19日
通讯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道208号永胜大厦一楼
收件人: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设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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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统一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规划许可、规划条件核实、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中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建筑面积计算一般规定
第三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照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特殊建筑形式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相应具体条款执行。
第四条 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一)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二)当室外设计地坪位于建筑空间的中间时,若该建筑空间的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满足地下室、半地下室要求的,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反之,则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对于室外设计地坪为坡地的情况,建筑空间的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应以平均高度计算。
若项目周边现状地形较为复杂,可结合室外设计地坪分段认定地上或地下。
(三)建设项目室外设计地坪应当结合现状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室外设计地坪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坪标高以周边紧邻的最低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
第五条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在2.2米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
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 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算:
1.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第六条 本规则中建筑面积除有特殊规定外,在规划管理环节均为计容建筑面积。
第三章 各类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第七条 建筑物主体空间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设备层、结构转换层
1.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的建筑面积按照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整层设置、结构层高不大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建筑面积,整层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非整层设置的,仅供设备层、结构转换层使用的楼(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并入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的,楼(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则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避难层
1.避难层的建筑面积按照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整层设置、结构层高不大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避难层建筑面积,整层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避难层兼作设备层的,其层高在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5米的,整层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非整层设置的,仅供避难层使用的楼(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并入避难层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的,楼(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则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架空层
1.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按照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建筑物整层架空的层高不应小于4.2米,净高不应小于3.6米,并作为休闲、绿化景观使用。其中,建筑物首层作为架空层的,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楼(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等空间除外);二层以上作为架空层的,整层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3.建筑物中局部架空的开敞面积不得少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2,且作为休闲、绿化景观使用的,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楼(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等空间除外)。
4.依托架空层设置的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且封闭空间不超过本层架空面积的50%,按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计算。
(四)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建筑物室内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井、烟道等垂直通道并入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六)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在2.2米及以上的建筑空间计算全面积。建筑物顶部因造型需要设置开敞的、未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面构架,不计算建筑面积。
(七)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建筑空间计算全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按照看台结构底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按照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八)建筑物形态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按照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第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按照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停车、设备用房、人防及设施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在满足机动车停车位数量的基础上,依托地下室设置的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计算。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有顶盖的部位按照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服务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按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本项前述要求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四)单独设置的仅作为人行出入功能的楼(电)梯间,按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本项前述要求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五)有永久性顶盖的、与室内相通的地下室采光井按一层计入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第九条 围护结构倾斜的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或围护物)的建筑空间,结构层高在2.2米及其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墙体(或围护物)向外倾斜的,超出底板外沿的,按照墙体(或围护物)底部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墙体(或围护物)向内倾斜的,按照距底板层高2.2米及其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条 结构板、结构联系梁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建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具有相应资质图审机构出具审查意见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本款前述要求的,并入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走廊、檐廊、挑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与房屋相连有顶盖的走廊、檐廊、挑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柱或围护设施的,按照其柱或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无围护设施和围护结构、或无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当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围护设施时,顶盖宽度在0.6米以上的,按照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顶盖宽度在0.6米以下或者顶盖为镂空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建筑主体结构内外相通的走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应按照本条第(一)项分段计算。局部楼层设有与室内不相通的外连廊、走廊、挑廊和架空走(通)廊,视为房屋的装饰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面楼层连接项目内各栋建筑物或独立设置的开放式风雨连廊,按照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本项前述要求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计算。
第十二条 门斗、门廊、雨篷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门斗按照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门廊按照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三)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墙体支撑雨篷)按照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无柱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立体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立体停车库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结构层的按照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立体停车库中的升降空间(车库电梯井),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棚结构建筑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二)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自行车棚(含电动自行车棚)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楼梯、台阶、前室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物内部楼(电)梯井,按照其在各楼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建筑物内有层高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空间,穿越其中的楼(电)梯间,若不相邻局部楼层,按一层计算。
(二)住宅室内楼梯上下行之间中空部位按照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住宅配套用房、商业、办公、厂房等室内楼梯、扶梯、旋转楼梯、回形楼梯等梯间中空部位,中空部位短边或直径在0.35米以上的,除底层外,其余各层中空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在0.35米以下的,按照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三)同时服务于两侧不同层数房屋的楼梯,以层数多的一侧为准计算楼梯的层数。
(四)室内的单跑楼梯(含步梯、扶手电梯)按照所在的自然层计算;跨越多层的,按照各自然层分段投影计算。
(五)室外楼梯无论是否有顶盖,其建筑面积并入所依附建筑的自然层,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六)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最上层无顶盖的,最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其底板视为下一层楼梯的顶盖。楼梯下、坡道下等类似坡屋顶建筑空间按照第七条第(七)项规定计算。
(七)室外台阶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其下方空间可利用的,按照第七条第(七)项规定计算。
(八)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按照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六条 幕墙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嵌合于房屋横梁上的玻璃、金属等材料形成的幕墙,按照横梁外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横梁厚度计算外墙体的墙厚。
(二)悬挂于结构墙体之上,起装饰作用的玻璃、金属、石材及其它材料幕墙等,按照结构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悬挂式起围护作用的幕墙,室内楼、地板面上无论是否设置围护,均按室内楼、地板外沿或结构梁外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四)同一楼层同一面外墙既有结构墙体又有幕墙且相互不重叠时,按照结构墙体及幕墙形式确定各自边界计算。
第十七条 落地橱窗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按照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屋面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屋顶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等,按照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屋顶水箱与屋面之间的隔层,有围护结构的,按照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屋顶仅供检修使用的室外楼梯,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屋顶电梯机房下方设有的缓冲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变形缝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并入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与室内不相通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每套住宅阳台、景观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25%,其中景观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0%;设备平台、飘窗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10%。以上建筑空间之间不得相互嵌套。
(一)阳台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住宅、老年公寓、宿舍的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照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不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进深不大于2.4米;
(2)进深与相邻功能空间进深的比例不超过2:3;
(3)至少有一个完整边为临空面。
2.除住宅、老年公寓、宿舍的阳台外,其他建筑的阳台,封闭的,按照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封闭的,按照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阳台与其上盖相距四个以上楼层的,视作无顶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上盖宽度在0.6米以下或者顶盖为镂空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每套住宅可设置1处景观阳台。景观阳台建筑面积按照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不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进深不大于3.6米;
2.进深与相邻功能空间进深的比例不超过2:3;
3.至少有一个完整边为临空面,紧邻开敞面布置绿化,单一绿化面积不小于景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40%。
(三)飘窗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飘窗应突出外墙面,作为墙面的一部分,不应有楼层楼(地)板的延伸,满足采光的基本要求。窗台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以上,或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且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围护结构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本款前述要求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四)空调室外机搁板、设备平台可以分散或合并设置,其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空调室外机搁板
(1)住宅每个空调室外机搁板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且水平投影总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居室个数时,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本项前述要求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利用阳台空间设计的空调机位,若有围护物隔断的,且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则空调机位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若无围护物隔断的,则空调机位的空间按阳台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阳台的建筑面积。
(2)非居住建筑中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空调室外机搁板宽度不应大于0.9米且不与建筑空间相连通,如超出上述规定,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设备平台
(1)每套住宅可设置1处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的集中设备平台,其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本款前述要求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非居住建筑用于放置模块式中央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应集中设置,其水平总投影面积每层不大于10平方米/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指该层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时按1000平方米计,大于1000平方米时按每200平方米为单位同比例增加设备平台面积),且设备平台最大总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同时没有另行设计分体式空调外机搁板或其他形式的中央空调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本款前述要求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一条 工业(化工)建筑物及设施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圆形建筑物按照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二)储罐区按照防火堤轴线或围堰最外边计算,未设防火堤的储罐区,按照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三)天桥、栈桥按照其外壁投影面积计算。
(四)外管廊架空敷设的按照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米乘以管架长度计算,沿地面敷设的按照其宽度加1.0米乘以管线带长度计算。
(五)工艺装置按照其铺砌界线计算。
(六)露天堆场按照其堆场实际地坪面积计算。
(七)露天设备按照其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
(八)建筑物、化学反应装置、容器装置等设施层高超过8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下列空间与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一)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米的建筑空间。
(二)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三)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装饰、遮阳等构(配)件。
(四)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五)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六)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七)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制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
(八)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以及既有建筑增设的电梯。
(九)非化工企业用地内的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液体储罐(含油(水)罐、氧气罐、氮气罐等)、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和防爆波电缆井等构筑物。
(十)地铁、地下快速路等公共设施出地面的排气通道(井、口部)、房屋突出屋面独立设置的通风井、排气井等。
(十一)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
(十二)活动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利用市政道路的引桥、高架桥和高架桥的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建筑物。
(十三)不形成建筑空间,起隔热作用的闷顶层。
(十四)通过夹层且夹层不能直接使用的楼(电)梯间、井道等垂直通道。
(十五)按照规范设置的挑出宽度不超过1米的防火挑檐。
第四章 建筑面积计算特殊规定
第二十三条 居住项目在满足建筑间距、退让和日照等技术规定,不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法规限定的建筑高度的基础上,按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公益性服务设施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可给予免计容奖励。
(一)按要求配建、建成后按规定移交的养老用房、社区服务用房,以及住宅小区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电房、开闭所、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消防水泵房、垃圾房、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可给予免计容奖励。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在不超过配建标准10%的情况下,可给予免计容奖励;超出配建标准以外的部分按规定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不对外销售且产权为全体业主共有的,依托架空层、地下空间等设置的健身房、游泳池、公共会客室、住区食堂、住区图书馆等为业主服务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可给予免计容奖励。
(三)用地沿街设置不超过2处的艺术馆(图书馆)式大堂(门厅),其建筑面积每处不大于200平方米的部分,可给予免计容奖励;超出部分按规定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建筑场地整体抬高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结合现状地形和城市景观,若场地周边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差值超过场地整体抬高高度(室外设计地坪至结构顶板的垂直距离)的2/3,且整体抬高高度不超过4.5米(不含覆土层),作为停车、设备用房及设施用房使用的部分,其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或局部功能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计算。教育类建筑局部作为公共活动空间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原始场地高差大于4.5米时,整体抬高面层顶板标高不得高于原始场地标高最高点。以整体抬高面层以上建筑的基底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为满足消防或公众通行需要而专门设置的与市政(小区)道路连通且穿越建筑的通道,按照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本项前述要求的,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建筑物底层作为社会性公共通行无围护结构的檐廊、走廊、挑廊,按照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本项前述要求的,按第十一条第(一)项计算。
(三)公共建筑底层开放的公共通道,其净宽在4.0米以上且梁底净高在4.0米以上的建筑物通道,按照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符合本项前述要求的,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第二十六条 特殊层高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居住建筑
1.住宅(含老年公寓)结构层高不低于3.0米且不超过3.6米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超过3.6米的,层高每增加2.2米(不足2.2米按2.2米计算),其计容建筑面积加计一层计算。
2.住宅的起居室、餐厅可设置1处通高,其通高高度不大于2个自然层层高、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单套套内建筑面积的25%,该通高部分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符合本目前述规定的,按照本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计算。
3.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层高,依据其所在楼层的主要功能层高予以控制。
(二)办公建筑
办公(含旅馆)建筑结构层高不超过4.5米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超过4.5米的,层高每增加2.2米(不足2.2米按2.2米计算),其计容建筑面积加计一层计算。
(三)商业建筑
商业建筑结构层高不超过6.0米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超过6.0米的,层高每增加2.2米(不足2.2米按2.2米计算),其计容建筑面积加计一层计算。
(四)工业、仓储建筑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结构层高不超过8.0米的(特殊使用功能、工艺要求需要的除外),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超过8.0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五)特殊功能的公共建筑和建筑空间
1.住宅、办公、商业建筑中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厅、会议厅、宴会厅、多功能厅、中庭、采光厅等建筑空间,不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结构层高和面积控制,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电影厅(院)、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功能的公共建筑使用功能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楼层与建筑空间,其建筑层高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供水、供电、供气和加油加气站等公用设施建筑,其设备用房按工艺要求需要确定相应建筑层高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他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按照办公建筑计算。
(六)其他确因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设备安装时对结构层高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功能建筑空间和楼层,在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二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及星级绿色建筑的奖励建筑面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中“以上”、“不超过”、“不大于”,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不小于”,不包括本数。本规则中未明确表述的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要求发生变化,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汉市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武自然资规规〔2022〕1号)同时废止。本《规则》施行前,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的,该工程证上其它项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录
名词解释
1.建筑物,是指用建筑材料构筑的空间和实体,供人们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2.构筑物,是指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一般不直接提供人们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3.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柱、墙等支撑体和围护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4.建筑空间,是指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5.主体结构,是指建筑物中由组成结构的梁、板、柱等主要构件相互连接而构成的,接受、承担、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6.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等。
7.围护设施,是指建筑物中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8.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各类建筑外轮廓的垂直投影线面积。
9.层高,是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设计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设计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屋顶的结构梁顶与外墙结构面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0.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1.结构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2.自然层,是指按楼(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13.标准层,是指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14.夹层,是指建筑物自然层内未形成完整楼层结构但属于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局部楼层。
15.架空层,是指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系统的开敞楼层。
16.设备层,是指建筑中其有效面积全部或大部分用来布置设备的楼(地)面层。
17.避难层(间),是指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18.避难兼设备层,是指建筑内利用避难层设置的兼具消防避难和布置设备管道等功能的楼层。
19.结构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与形式,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地下室,是指房间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建筑层高的1/2者。
21.半地下室,是指房间楼(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建筑层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22.室外设计地坪,是指设计时根据原始现状地形地貌标高和建筑的功能需要所制定的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的室外地坪标高。
23.室内走廊,是指建筑物内的水平交通空间。
24.室外走廊,是指建筑物外的开敞水平交通空间。
25.架空走(通)廊,是指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6.檐廊,是指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7.挑廊,是指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8.前室,是指设置在房屋、楼电梯间等空间前的,用于分配、缓冲人流的建筑过渡空间。
29.门斗,是指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30.门廊,是指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31.落地橱窗,是指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32.飘窗(凸窗),是指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33.阳台,是指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可供人们活动的空间,设有安全防护措施。
34.景观阳台,是指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可种植绿化的空间,设有安全防护措施。
35.阳台临空面,是指阳台直接面向室外空间、无实体结构遮挡的部分。
36.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37.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器组等设备搁置和检修空间。
38.露台,是指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39.台阶,是指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40.楼梯,是指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41.室外楼梯,是指位于建筑物外墙外侧,依建筑物外墙体(或外走廊)建设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室外开敞建筑部件。
42.天井,是指被建筑物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与通风。
43.变形缝,是指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44.艺术馆(图书馆)式大堂(门厅),是指居住用地沿街设置的作为小区车辆、人行通行的公共空间。
45.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基本单元固定界限范围内水平投影面积,包括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阳台面积、景观阳台面积、设备平台面积、飘窗面积。
46.宿舍,是指学校或机关、企业等供学员或职工及其家属住宿的房屋。
来源:楼市政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