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混合融资:国际开发性金融框架及其国内适用性解析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5 09:13 1

摘要:近年,全球性的气候峰会常会谈到“混合融资”(blended finance),原因与气候资金缺口有关。资金限制是一个普遍问题,但其紧迫性会依国家而有所差异。特别是,结合世界银行对各国人均收入的分类,“中低收入”和“低收入”国家的气候资金缺口显然较为严重。

近年,全球性的气候峰会常会谈到“混合融资”(blended finance),原因与气候资金缺口有关。资金限制是一个普遍问题,但其紧迫性会依国家而有所差异。特别是,结合世界银行对各国人均收入的分类,“中低收入”和“低收入”国家的气候资金缺口显然较为严重。

事实上,除美国外,多数的“高收入”国家都已针对《巴黎协定》制订减排目标,并以多方资金推动目标的落实。对比之下,“中低收入”和“低收入”国家的气候行动相对落后,资金缺口更难弥合。在此情境下,具有国际开发性金融背景的混合融资犹如一剂良方,被寄以厚望。

混合融资可被应用于多个前沿领域,如公共卫生、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但其国际开发性金融框架造成其涉入有所偏重,偏向支持收入偏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而收入适中、发展超前者显然非其重点关注对象。

迄今为止,各方很少对混合融资的国际开发性金融框架展开讨论。本文以此为题,利用减缓气候变化为切入点,通过对全球混合融资行业报告的解析以及国内情况的对比来表明论点,以凸显除非放松其既有的国际开发意涵,否则混合融资对中国的适用性有待商榷。

国际开发性金融框架下的混合融资

混合融资概念的存在已有一段时间,最先提出的是欧盟(European Commission,2015),其后讨论较多的组织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开发金融机构工作组以及全球混合融资网络组织Convergence(Spratt等,2021;Convergence,2024)。

上述组织对混合融资的界定虽未尽相同,但主要都基于国际开发性金融框架来界定。在此,“跨国式”混合融资是指将国际开发性资本和国际、国内的商业资本进行混合,通过以优惠价格提供的“开发性资本”,动员以市场价格提供的“商业资本”,从而扩大发展所需资金。优惠型资本的来源有政府,亦有民间,前者如美国国际开发署,后者如盖茨基金会。商业资本的来源亦是政府、民间都有,前者如地方政府,后者如地方银行。

由国际开发性金融框架界定“跨国式”混合融资,清楚反映于2018年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对其推出的五个指导原则,其中第一个就表明混合融资的开发性意涵(OECD,2018)。五个原则分别是:(1)将混合融资锚定发展逻辑;(2)使用混合融资的总体目标是将开发性金融需求扩及可持续的市场化解决方案;(3)依据被开发方的当地情况来制订混合融资;(4)专注于高效的混合融资伙伴关系,以及(5)监督混合融资的透明性与结果。

图1 “跨国式”混合融资示意图

开发性金融框架下的“跨国式”混合融资,必然涉及开发领域、提供资金的国际开发方、资金来源、获得资金的地方被开发方,以及混合融资的运作模式。开发领域的覆盖范围可以很广,但近年主要聚焦于《巴黎协定》的气候目标和联合国的十七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两者都有巨大的资金缺口。

提供资金的开发方主要来自西欧、北欧、北美等地。资金来源以开发方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民间捐赠资金为主,迭加开发金融机构、多边发展银行等以市场价格提供的资金,动员以市场价格提供的商业资本。获得资金的被开发方主要位于非洲、南亚、拉美等地。

混合融资的具体实践虽会随着各国制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可归纳为四种“原型”,它们可单独运作或复合运作,视实际需要而定(Convergence,2018;邱慈观等,2024)。原型1存在一笔由优惠利率、无偿捐赠等形成的优惠资本,通过率先入场吸收风险或承担已实现损失等方式,降低场域风险、保护优先股权等上层资本,从而吸引商业资本进场,扩大资金规模。原型2包含一笔以优惠价格提供的担保或保险,以增强信用,撬动更多商业资本投入。原型3包含一个技术支持机制,但相关资金独立运行,可出现在投资前或投资后的任何阶段,以提高项目的商业可行性、挖掘项目后续的盈利模式。原型4包含一笔独立的捐赠款,相关资金独立运行,主要用于项目设计期的交易规划、前期准备和概念验证等,以协助工作顺利展开,提高项目最终落地的可行性。

“跨国式”混合融资的生态系统

国际开发性金融框架下的“跨国式”混合融资,其关键主体为国际开发方、当地被开发方与相关金融机构,通过混合融资结构来解决某些战略发展领域中的资金缺口问题。

事实上,混合融资存在一个生态系统,其中包括倡议组织、援助组织、开发金融机构、多边发展银行、民间基金会、商业银行、机构投资者、非政府组织等。其中,除倡议组织外,其他组织都和混合融资的资金来源有关。

展开来说,混合融资的倡议组织有经合组织、联合国等,它们除宣扬混合融资的理念外,有时也会提供优惠资金。官方援助组织有世界银行、美国国际开发署等,会通过无偿捐赠、赞助等方式支持混合融资。参与混合融资的开发金融机构有英国殖民地发展公司、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等,参与混合融资的多边金融机构有国际金融公司、欧洲投资银行等。在此须注意,开发金融机构和多边金融机构以优惠价格和市场价格提供资金的情况都存在,原因与其在多边捐赠基金中扮演的角色有关:基金提供的优惠资金常由开发金融机构和多边金融机构负责落实,故它们同时会对项目以市场价格进行投融资。民间基金会常通过无偿捐赠和赞助参与混合融资。商业银行和机构投资者一般是以市场价格提供股权或债权资金,而非政府组织会通过优惠贷款、无偿捐赠等参与混合融资。

“跨国式”混合融资开发方与被开发方的收入水平,从世界银行对各国人均收入的分类看,开发方通常是“高收入国”,如瑞典、德国等,也是表1中开发金融机构的所在地。被开发方主要是“中低收入国”和“低收入国”,如越南、柬埔寨等。世界银行分类中的“中高收入国”则较少成为开发方也较少成为被开发方,地位模棱两可,凸显“跨国式”混合融资对其适用性的问题。

全球混合融资网络组织报告

Convergence是混合融资的国际行业组织,以提高新兴市场和开发中国家对SDGs和《巴黎协定》的民间投资为目标。Convergence承担了持续追踪全球混合融资市场趋势并编写报告的工作,从2017年开始每年编写一本“混合融资动态”(The State of Blended Finance)报告,2023年后每年增加一本独立的“气候版”(Climate Edition)报告。

“混合融资动态”报告的内容包括市场回顾、交易趋势、投资者趋势、各国气候混合融资平台、行业深度报导等。由于气候变化是“跨国式”混合融资中最重要的议题,故2023年开始将其单列为“气候版”。

“气候版”报告的内容也包括市场回顾、交易趋势、投资者趋势、各国融资平台等部分,但将气候主题细分为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交叉领域等四部分。此外,《巴黎协定》要求缔约国家从2020年开始每五年须对“国家自主贡献”(NDC)提交进度报告,故“气候版”会专门编写一章深度报导,探讨混合融资在各国执行碳减排目标中扮演的角色。

国际气候混合融资报告中的开发视角解析

本节就2024年“气候版”报告中的跨国交易笔数、规模、商业资本组成等议题展开解析。

交易笔数方面,2023年跨国气候混合融资交易共78笔,其中,与四种收入类别相关的交易占比分别是:“低收入”国家20%,“中低收入”国家58%,“中高收入”国家20%,“高收入”国家2%。这些数字提供两个重要信息,一是“跨国式”气候混合融资的交易笔数很少,另一是交易主要落在收入较低国家。

交易规模方面,2023年减缓气候变化交易总值为105亿美元,其中5笔超大型交易为多功能基础建设或可再生能源。当这些数字与交易地点合并时,反映“跨国式”气候混合融资主要是在帮助能源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进行绿色基建升级,而这类项目的单笔金额一般较大。

气候主题方面,2023年的项目主题依序为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交通、离网能源等,其内容则凸显它们主要建在落后地区,如清洁炊具公司的扩厂计划、首个商业化运营的光伏发电计划、首个废弃物转制能源工厂等,而类似项目已不存在于工业国家。

“跨国式”气候混合融资的资金构成方面,2023年国际公共资金占比约60%,民间资金占比约40%。但公共资金中的85%是以商业投资形式介入,而非以优惠资本形式,背后理由值得关注。特別是,目前民间部门提供的资金量可能远低于目标需求,为弥补差距,公共部门不得不通过注入商业资本的形式来扩大资金总量。

商业资本的组成方面,企业开发商占比为37%、金融机构为33%,机构投资人为15%,资产经理为8%,而PE/VC占比仅7%。PE/VC的占比低与气候混合融资所涉项目有关:当融资项目主要落在市场购买力低、资金渠道不足、退出机制有限的“中低收入”和“低收入”国家时,显然难以吸引盈利导向之PE/VC的参与。此外,“跨国式”气候混合融资主要关乎成熟技术的扩大应用,而非创新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因而与PE/VC的关注重点有差距。

本文从2024年“气候版”中挑选了四则“跨国式”混合融资的代表性案例,示于表2。

* 依据世界银行2024年的GNIPC数字,被发展国家的人均年收入分别为:柬埔寨2520美元,卢旺达1040美元,埃及3510美元,乌兹别克斯坦3020美元,分别属于括号中的收入类别。

国际开发性金融资框架的国内适用性解析

依据世界银行,2024年中国人均所得为13660美元,属于“中高收入”国家。对于现存气候资金缺口,倘要撬动国内民间资本参与气候行动,则“跨国式”混合融资的适用性如何?

这个问题所涉甚广,本文仅集中四点提供一些思考方向。

首先是我国气候资金的来源。依据最新的气候变化双年透明度报告,我国气候资金主要来自国内,国际资金的占比甚微。具体而言,2020-2022年期间,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公共预算支出约3万亿元,累计占支出总额的3.9%,而至2022年年底,我国由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碳减排支持工具、气候投融资试点城市的累计投资金额约为27万亿元。这段期间,我国有51个由世界银行等支持的“跨国式”气候混合融资案,金额共计26.2亿美元,约仅相当于我国自身财政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金额的0.6%(生态环境部,2024)。

其次是国际组织对于提供中国气候资金的意愿。自我国跃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迈入“中高收入”行列后,从各方证据看,国际组织对我国提供开发性资金的意愿显然不高,背后的经济理由明显:将稀缺资金配置到其他收入更低、气候资金缺口更大、相关建设更不足的国家,其边际效益可能更大。

第三是国际混合融资相关组织对于我国行业代表性的看法。在“跨国式”混合融资领域中,我国既非主要开发方,亦非主要被开发方,故本领域中的行业组织、数据收集组织等都不将我国视为实践要地,亦未将我国纳入相关报告和数据库(Climate Policy Initiative,2022;Convergence,2024)。其中有些组织甚至直接表示,由于我国案例的代表性不足,故已从数据库中剔除。

第四是放松“跨国式”混合融资的国际色彩而将其应用于国内。开发性金融原本是一个普遍性概念,适用于国际或国内的任何重要战略发展领域,通过具有催化性质的开发性资本来撬动民间商业资本的参与。那么,如果气候混合融资相关的“国际开发”“跨国式”等概念不适用于中国,我国是否可采用“国内式”混合融资模式来应对气候资金缺口问题? 从混合融资的四种“原型”看,“国内式”混合融资模式是指通过我们政府以优惠价格提供的贷款、赞助、担保、保险等工具来撬动民间商业资本对气候行动的参与,从而缩小我国气候资金缺口。但是,上述工具不仅在国内存在已久,且已大量应用于气候行动领域,包括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绿色城投债等。如果拟将这些国内现存已久的工具和国际上的混合融资概念挂钩,能否产生实质性改变,撬动更多商业资金进场,其适用性颇待商榷。

国际气候峰会所关注的“跨国式”混合融资,近年传到国内,或谓可堪借鉴。经本文解析,这类融资背后有其国际开发性金融框架,而国内融资亦有现存可行模式,转嫁之际,难免扞格,其适用性仍待深究。

参考文献:

1. Climate Policy Initiative. Global landscape of climate finance: A decade of data, 2011-2020[M]. 2022.

2. Convergence. State of blended finance 2018: Climate edition [M]. 2018.

3. Convergence. State of blended finance 2024: Climate edition [M]. 2024.

4. European 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EU blending operations [M]. Luxembourg, 2015.

5. OECD. OECD DAC Blended Finance Principles for Unlocking Commercial Finance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M]. 2018.

6. Spratt S, Lawlor E, Coppens V. Core concepts in blended finance: Assessment of uses and implications for evaluation [D]. OECD working paper. OECD, 2021.

7. 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一次双年透明度报告. 2024.

8. 邱慈观,周瑶,杨露露.混合融资:结构模式与案例解析[J]. 北大金融评论,2024(3): 100-105.

作者丨邱慈观,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可持续金融学科发展专项基金学术主任

编辑丨胡文娟

来源丨《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2025年9月刊

来源: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