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展播】杨某某等人破坏电力设备案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4 22:29 1

摘要:新时代新征程上,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锚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核心目标,恪守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新时代新征程上,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锚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核心目标,恪守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规范社会行为、引领价值导向、弘扬法治精神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院立足审判职能,精心遴选了近年来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司法案例汇编成册。这些案例涵盖破产重整、文物保护、环境资源、涉黑犯罪、反垄断、金融借款等多个领域,既有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精准裁断,彰显司法智慧;也有对民生关切问题的及时回应,体现为民情怀;既有对传统法律关系的创新性诠释,展现司法能动;也有对新类型案件的探索性裁判,凸显时代担当。每一则案例都凝结着法官的匠心与坚守,诠释着法治的权威与温度。此次案例汇编旨在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彰显司法担当。全面展现人民法院在服务发展大局、保障民生权益、维护公平正义中的积极作为;二是促进实务交流。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裁判思路与实务参考,推动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三是弘扬法治精神。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四是记录法治进程。留存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互动轨迹,为法治进步提供鲜活样本。

从即日起,

将对典型案例陆续进行展播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共谋盗窃青海省原湟中县李家山镇附近电缆线,并多次实地勘查选定目标。同年12月11日,二人纠集被告人赵某某及在逃人员杨某共同作案。当晚,杨某某攀爬至330KV高压输电线路铁塔,持钢锯破坏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导致线路短路、铁塔严重损毁,造成90-96号塔段导线及6基杆塔变形报废;李某某、赵某某及杨某负责外围望风接应。案发后,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因安全隐患被迫拆除受损设备。经查,三被告人事前共谋、分工明确,犯罪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观要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虽未实施盗割行为,但其参与预谋、纠集人员并全程望风,是否应认定为主犯。

裁判结果

青海省原湟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杨某某作为实行犯且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李某某虽未直接破坏电缆,但其参与共谋、纠集同伙并指挥望风,对犯罪进程起支配作用,认定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某某仅参与望风,作用次要,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结合各被告人犯罪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明确三点裁判规则:

一、主从犯认定须以行为人对犯罪整体进程的实质贡献为标准,而非单纯以是否实施实行行为为界限;

二、事前共谋、纠集同伙并指挥犯罪实施者,即便未直接参与实行行为,仍可认定为主犯;

三、望风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兼具“物理帮助”与“心理支持”双重功能,若对犯罪完成具有决定性影响,应升格评价为主犯。判决后三被告人服判且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在“望风”行为的定性问题上具有指导作用。法院指出,单纯的望风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从犯的帮助行为,但如果行为人不仅在犯罪过程中负责望风接应,还参与事前共谋、纠集他人或对犯罪进程具有重要影响,则应依法认定为主犯。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虽未直接实施盗割电缆线的实行行为,但其与杨某某事先共谋,并积极联系其他被告人参与犯罪,对犯罪的顺利实施起到了主要作用,因此被认定为主犯。这一认定体现了主从犯认定的灵活性和准确性:相同的行为在不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可能不同,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其对犯罪结果的实际贡献进行全面分析。本案的成功审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应用。通过区分主从犯的责任程度,避免了“同罪异罚”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彰显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本案提醒司法机关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需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具体分析,确保每一名犯罪分子都能得到与其行为相匹配的刑罚处罚。本案立足于案件本身,明确了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原则,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有助于推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案件的精准裁判和公正处理。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供稿:研究室 马芙蓉

审核:冯 军

编辑:苗 艳

来源:西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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