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这个判决存在站不住脚的地方:在合同基于重大误解(标错价格)撤销后,所能赔偿应该是与合同被撤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或可以预见到的损失,而且无过错方也有减损义务,即在意识到存在误解后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另外,这一赔偿的宗旨是令双
这个判决存在站不住脚的地方:在合同基于重大误解(标错价格)撤销后,所能赔偿应该是与合同被撤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发生或可以预见到的损失,而且无过错方也有减损义务,即在意识到存在误解后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另外,这一赔偿的宗旨是令双方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不是让守约一方因此额外获利。
这么说还是有些抽象,结合媒体报道中的相关事实就好理解了:
打算标价 268 万的翡翠,标价误写为 26.8 万,司法实践中,因操作错误而设置了过低的价格,还是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误解的,商家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误解存在的 90 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后就不必发货了。
不过,就算合同因行使撤销权不复存在,法律上还有个概念叫「缔约过失责任」。说得不那么正经些,就是浪费别人感情要赔钱。一类常见的例子是,用人单位发了 offer 又反悔,此前还信誓旦旦约定了入职时间、要求候选人辞职或者拒绝其他工作机会,但最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打工人因此承担了时间成本不说,还放弃了本应获得的工作机会和收入,毁 offer 的一方就应当赔偿(一般是所放弃工作机会 1-3 个月的工资)。
但是,缔约过失责任带来的赔偿,并不能天马行空狮子大开口,法律也要求存在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举个虚构的例子:假如我本来约了一早的网约车,赶着飞去看 Ave Mujica 的演唱会,我认为自己一定可以因此和祥子老师私下会面、将她从地下室解救出来、成为丰川家族婿养子、继承亿万家产坐上迈巴赫。谁知,因为存在误解(约的大兴机场,司机以为是首都机场就接单了),合同撤销,我也没赶上飞机,这时能不能让司机赔迈巴赫呢?自然是不行的,要不这世界就乱套了。
说回到问题描述中翡翠案:买家(以下称为 A)在直播间 26.8 万元下单翡翠后,声称自己在第二天就找到了另一名买家(以下称为 B),A和B约定将翡翠以 100 多万元的价格转卖给 B,否则 A 将向 B 作出三倍赔偿(报道中也有地方说是两倍定金赔偿,此处似存在各方表述不一致之处)。说白了,就是 A「低价捡漏」成功后,立刻找到了下家转手卖出赚差价,同时背负了违约金,现在这笔转售的生意做不成了,A向原来标错价的卖家要求赔偿,让对方为自己出违约金。
这样的「损失」,法律上的确存在层层争议:
首先,A 在直播间下单翡翠时,并没有理由知道存在愿意一百多万价格接盘的买家 B(除非能证明两人之前就有相关委托协议,但从媒体报道来看,B仿佛是从石头缝里冒出来的一样)。因此,在 A 与卖家订立合同时,A 其实无法预见到自己能直接获得一笔具体的转售收益。还需要注意一点:翡翠是一种难以进行标准化定价的产品,转卖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难以估计。倘若换一种产品,直播间把正品 iPhone17 标价为 100,尚且可以说买到就是赚到、能获得可预期的二手买卖收益,但从行业性质来看,这一点对珠宝玉石未必适用。
其次,为何事情就是那么凑巧,前脚刚在直播间「捡漏」,后脚就找到了接盘侠?且这位接盘侠的条件还非常苛刻,设置了高昂的违约赔偿条款,令A因此面临巨额损失,这事的确处处透着蹊跷。法院判决本应进一步就 A 和 B 之间的关系、合同订立的背景和行业一般交易习惯等进行调查,而不宜只对合同做形式审查,这样才能排除 A 和 B 合谋串通的可能性。倘若 A 在意识到原买家有可能撤销合同后,立刻与 B 唱了出双簧,订立带有高额违约赔偿条款的买卖合同,并借此要求原买家为此买单,就违背了回答第一段所说「回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这一基本原则。
再者,即便 A 和 B 之间的确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违约金条款也存在,但A也有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要尽合理努力和 B 展开沟通控制损失,尝试要求对方解除合同并放弃或者降低赔偿要求,至少应当阻止对方继续为买不到的产品支付定金,从而避免产生两倍定金赔偿,而不能两手一摊直接要求原卖家为自己全额背锅,这就是开头所说的减损义务。(用之前提到的例子打个比方,就是我被网约车司机放了鸽子后,还是要尽可能尝试效仿大祥老师,赶快脱了鞋自己跑过去降低损失;求职者被毁 offer 以后,也有义务继续找工作自救,而不是从此躺平当废宅指望毁 offer 一方养自己一辈子)。
结合以上三点来看,媒体报道所提到的一审判决,以及整个事件的经过,都有经不起推敲的疑点,不排除有串通炒作的可能性,还是很期待舆论关注下能有更多事实细节浮出水面的。
来源:涂涂的小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