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你卖给我的猪崽刚到几天就病死了,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你得负责!”“我卖的猪崽都是健康的,是你没有养好,不能怨我......”这一幕发生在2025年9月1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人民法庭调解室中就买卖猪崽后,猪崽陆续病死造成的损失谁来负
“你卖给我的猪崽刚到几天就病死了,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你得负责!”“我卖的猪崽都是健康的,是你没有养好,不能怨我......”这一幕发生在2025年9月18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尹庄人民法庭调解室中就买卖猪崽后,猪崽陆续病死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的问题争论不休,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要想弄清此次纠纷的来龙去脉,还得从2025年3月份说起……
王某与李某均系养殖户。2025年3月11日,王某经双方共同朋友常某介绍,从李某处购买生猪幼崽85只,总价款56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当天,王某从李某处拉猪崽时,已发现部分猪崽存在尾巴被咬情况,但其碍于朋友情面,并未提出异议要求更换或者不要。
然而,猪崽拉回养殖8天后,便陆续开始出现发烧、厌食甚至死亡等情况,王某第一时间联系兽医进行救治,但未见好转,王某随即与李某微信视频联系,反馈猪崽情况,李某通过微信指导王某对猪崽进行用药治疗,后又介绍另一兽医为王某购买的猪崽进行治疗,但短短一个月内便有23头猪崽死亡,王某先后又支付治疗费4000余元,共计造成损失20000余元。王某与李某联系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尹庄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前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事情原委。原告王某称自己已经联系兽医采集两头病猪血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死因为蓝耳美洲株病毒和伪狂犬gE病毒感染,认为被告李某未及时给猪崽打疫苗,在出售时隐瞒猪崽健康状况,又未能正确指导治疗导致损害后果加重,所以被告李某应当赔偿其猪崽死亡和治疗费用全部损失。
被告李某则认为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常理货物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原告王某当场清点检查并未提出异议,猪崽交付给原告王某后,自己对猪崽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后期原告王某询问,自己只是帮忙,猪崽死亡系其运输、养殖不当导致,其不应对原告王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原告王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便在养猪群中散播自己猪崽有问题的谣言,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遂坚决不同意赔偿原告王某任何损失。双方互相指责,均表示过错不在己方,不愿作出让步。
充分了解案情后,为快速、高效解决双方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帮助双方分析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本案虽是买卖合同纠纷,但合同的标的是生猪崽,不同于其他一般货物,并不适用一般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规则,原告购买被告猪崽后在短时间内即出现大量死亡,情况十分反常,已经超出了正常猪崽买卖交易5%-10%的死亡率,而且在出现问题的第一时间,原告已经及时向被告进行反馈。但原告在交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提出异议,运输过程中也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并且将购买猪崽与其他猪崽养殖在一起,也存在传染风险。承办法官从本案实际出发,考虑此次交易是双方共同朋友促成,经过与双方多次沟通和磋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8000元。至此,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调解,也使双方当事人打开了“心结”。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灵宝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缩影。下一步,灵宝法院将始终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不断探索创新多元化调解方式方法,把群众最急、最盼的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任晓妮)
来源:河洛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