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孩子上下学!《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中

B站影视 电影资讯 2025-09-24 11:07 1

摘要:为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北京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了《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京教勤〔2014〕2号),形成《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中小学生人身安全,北京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了《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京教勤〔2014〕2号),形成《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规定》调整完善和增加了部分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校车校车发展思路、建立校车协调工作机制和加强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小编为您摘选↓↓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 通学公交作为保障学生上下学的一种公共交通模式,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不适用本《规定》。

《规定》明确,各区政府要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积极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学校可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运载上下学学生应当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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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所在地区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2

学校自购校车,应向区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由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10.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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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租赁校车除向区教育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校车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专用小学生校车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校车驾驶人应符合的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七)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八)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随车照管人员的主要职责

《规定》明确,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随车照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及时制止驾车行为,必要时第一时间报警;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检查。

(二)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三)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学生监护人应注意的事项

《规定》明确,学生乘坐学校自有或者租用的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做好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发现校车违反《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明确幼儿园校车管理问题

《规定》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关于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加强校车安全维护人员培训

《规定》明确,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校车应当每半年接受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同时,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学习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要至少保存2年,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疏散演练。

来源:京津冀消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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