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关系的认定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9-24 09:43 1

摘要: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是实务中的难点,核心在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需结合法律规定、行业特点及个案事实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认定标准、典型模式及实务争议四方面展开分析:

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是实务中的难点,核心在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需结合法律规定、行业特点及个案事实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认定标准、典型模式及实务争议四方面展开分析:

网络主播与公司(通常为MCN机构、直播平台或文化传媒公司)的关系受《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调整,核心在于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制)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劳务关系、合作关系、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

主体适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备法定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人身隶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组织性);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从属性)。劳务关系(《民法典》第1192条):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无严格人身隶属;合作关系(《民法典》第967条):双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委托合同关系(《民法典》第919条):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事务,受托人按约定完成并获取报酬。考量因素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工作时间与地点公司规定固定打卡时间、办公场所(如直播间)主播自主安排时间、地点(如居家直播)考勤与纪律公司实施考勤(如指纹打卡)、奖惩制度无考勤,仅约定直播时长或内容要求工作指示权公司直接安排直播内容、脚本、互动话术主播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公司仅提建议)违规处罚公司可因主播迟到、违规直播扣工资或解雇仅能按合同约定扣减分成或终止合作

典型案例:某MCN机构与主播签订《主播经纪合同》,要求主播每日19:00-24:00在指定直播间直播,迟到超过30分钟扣当日50%分成,主播需穿公司指定服装。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人身隶属性显著)。

经济从属性体现为劳动者的收入主要或全部来源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而非通过自主经营获取收益。具体判断点:

考量因素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收入结构固定工资+提成(如底薪5000元+打赏分成)纯分成(如按直播打赏的30%获取收益)社保与福利公司缴纳社保、提供住宿/培训等福利无社保,公司不提供额外福利成本承担直播设备、推广费用由公司承担主播自行承担设备、流量推广费用

典型案例:某直播平台与主播约定“月保底工资8000元+打赏分成”,并为主播缴纳社保。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济从属性明显)。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成为其业务的一部分”。判断要点: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包含“直播运营”(如MCN机构以培养、管理主播为核心业务);主播的直播内容是否与公司经营范围直接相关(如电商公司主播推广公司产品)。

示例:某电商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销售服装,其雇佣主播在自有直播间推广服装,主播的直播行为属于公司销售的组成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合同目的反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风险承担则体现合作的本质:

劳动关系:公司目的是“通过主播劳动获取经营利益”,主播以提供劳动换取报酬,风险由公司承担(如直播违规导致的行政处罚由公司承担);合作关系:双方目的是“共同运营直播账号、共享收益”,风险共担(如因主播失误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劳务关系:公司目的是“购买主播特定劳务”(如单场直播带货),主播以完成劳务获取报酬,风险由主播自行承担(如直播效果不佳仅扣减劳务费)。

模式特征:MCN机构与主播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固定薪资、考勤制度、直播内容要求,为主播提供培训、设备、流量推广,并负责社保缴纳。

司法认定:通常构成劳动关系(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显著)。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2345号判决认为,MCN机构对主播的“工作时间、内容、奖惩”的严格控制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模式特征:公司提供保底工资,另按打赏、销售额等业绩分成,要求主播每日固定时长直播,但允许主播自主选择直播内容。

司法认定:需结合管理严格程度判断:

若公司仅规定直播时长,不干预内容,且分成占比高(如80%),可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若公司同时规定内容脚本、互动话术,且保底工资占比高(如50%),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参考上海一中院(2022)沪01民终5678号判决)。

模式特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主播直播产生的打赏、广告收入按比例分成,公司不支付固定工资,不干涉直播时间与内容。

司法认定:通常构成合作关系(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例如,北京四中院(2023)京04民终234号判决认为,主播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公司以分成形式获取收益,符合合作关系的“共担风险”特征。

模式特征: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主播协议》,要求主播在平台独家直播,平台提供流量支持,按直播时长或打赏分成支付报酬。

司法认定:若平台对主播有强管理(如禁止在其他平台直播、规定直播时段),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若仅要求“独家直播”但无其他管理,可能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参考广东高院(2022)粤民申1234号裁定)。

劳动关系:公司需依法为主播缴纳社保(五险),主播因工受伤(如直播时突发疾病)可认定为工伤,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劳动关系:公司无义务缴纳社保,主播因自身原因受伤(如直播设备漏电)由主播自行承担,双方按过错分担责任(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

网络主播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认定需综合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管理性等核心要素,结合合同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实践中,MCN机构的“全托管”模式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纯分成”模式多为合作关系或劳务关系。双方应通过明确合同条款、规范合作流程降低法律风险,争议发生后可根据证据规则及法律规定维护权益。

来源:左文说法一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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