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咱们都这把年纪了,这事结了,咱们也好安心过日子了!” 9月15日,在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欧阳某和张某两位年过花甲的老人终于握手言和。从“对簿公堂”到“冰释前嫌”,源于该院在民事执行监督中,以“公开听证 + 柔性和解”化解了持续12年的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咱们都这把年纪了,这事结了,咱们也好安心过日子了!” 9月15日,在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欧阳某和张某两位年过花甲的老人终于握手言和。从“对簿公堂”到“冰释前嫌”,源于该院在民事执行监督中,以“公开听证 + 柔性和解”化解了持续12年的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欧阳某与张某一直是生意上的合伙人,2013年,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下陆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就该合同纠纷作出民事调解。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4年7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于2020年8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张某分五期向欧阳某支付60万元。前三期张某如约支付,第四期因故迟延履行,经张某申请,法院作出恢复执行裁定。但在双方约定最后一期履行还款时间前,张某将剩余款项全部转入法院账户。其后,张某因账户仍处于冻结状态,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下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裁定撤销恢复执行裁定。欧阳某不服,于是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审理,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正确,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今年6月,欧阳某仍不服复议裁定,向检察相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争议焦点:欧阳某坚持“只要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就应恢复原调解书执行”,而张某认为“已全额付款,案件应终结”。争议集中在“本案是否已执行完毕”“迟延履行该如何处理”两大问题。
为精准解除争议,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全面梳理执行程序节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一是张某已在最后一期期限前全额付款,应当认定为执行完毕;二是张某的迟延履行属于“执行瑕疵”,未根本违反协议,不足以启动原调解书的恢复执行;三是欧阳某若因迟延履行遭受实际损失,可通过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主张权利,而非直接申请恢复原裁判执行。据此,法院的复议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欧阳某的监督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下陆区人民检察院秉持“既解法结,更解心结”的理念,邀请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参加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以“案情 + 法律”双维度释法,向听证员和双方当事人还原 12 年纠纷的关键节点,用通俗语言解读“执行和解”“恢复执行”适用条件等问题。最终,三名听证员经集体评议,一致认可法院裁定。
欧阳某虽认可听证意见,但仍对迟延履行问题心存芥蒂,主动提出“希望就损失补偿达成和解”。承办检察官抓住契机,以“迟延履行损失”为突破口,采用“背靠背”沟通方式:一方面倾听欧阳某的“委屈”,解释“法律不支持恢复执行,但合理损失可协商”;另一方面向张某说明“迟延履行确给对方造成困扰”,引导其换位思考。通过多轮沟通,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找到利益平衡点。
9月15日,在承办检察官的见证下,双方当场签订和解协议:张某弟弟代其向欧阳某支付迟延履行补偿款,欧阳某随即撤回监督申请,至此,这场长达12年的纠纷就此圆满落幕。
从“阅卷审查”到“公开听证”,再到“柔性和解”,承办检察官始终以“法律为标尺”,既守住“监督纠错”的公平底线,又用耐心倾听和释法说理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他们不仅是“办案者”,更是矛盾的“解铃人”,用 听得懂的话”讲法律,用“能共情的态度”解难题,让当事人在理性沟通中感受到司法的“硬度”与“温度”。
此次办案,是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 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通过融入社会矛盾多元化解体系,以 “听证 + 和解”的柔性方式,既避免两位年过花甲的老人陷入后续诉讼循环,切实减轻老年群体诉累,更让“案结事了人和”从理念落地为现实,真正彰显了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民生温度。
来源: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