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山东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农妇杨某花在该区法院接待大厅谩骂于姓女法官被法院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尽管该法院于近日撤销了罚款决定并公开道歉,但事件背后暴露出的司法权力滥用、法律适用随意性问题,仍值得深刻反思。司法权威的建立,依赖于程序的严
作者 秦拓夫
山东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农妇杨某花在该区法院接待大厅谩骂于姓女法官被法院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尽管该法院于近日撤销了罚款决定并公开道歉,但事件背后暴露出的司法权力滥用、法律适用随意性问题,仍值得深刻反思。司法权威的建立,依赖于程序的严谨与实体的公正,而非任性重处重罚。
据《风凰新闻》播出的杨某花在该法院办事大厅辱骂女法官的视频显示,自称六十岁的杨某花坐在大厅接待前台的椅子上,持续大吵大闹了近10分钟,其中有大量侮辱性言语,指名道姓地辱骂承办案件的女法官。中途,女法官拿着判决书出现在杨某花面前,让她丈夫签收,杨某花继续谩骂,女法官一直保持克制,没有还嘴也没有生气。
根据近10分钟视频还原的真实情况,有法律人士认为,该法院完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办事大厅属于正常工作场所。杨某花的谩骂女法官行为持续近10分钟,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符合该条款的规定,同时,符合“寻衅滋事”条款的规定。
杨某花在法院办事大厅这一特定公共场所,针对法官这一特定对象,持续近10分钟的谩骂行为,属于公然藐视司法权威、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特征。该行为直接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扰乱机关秩序”以及“寻衅滋事”的规定,可处以10日以上15日内的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内的罚款。
该法院完全可以按照这一法律规定交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而不是由自己来处理,而且是滥用手中的司法权,对杨某花既打又罚,而且是重罚,罚出天价来了。作为法院,在明知《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的是当事人“严重扰乱法庭审判秩序”,而杨某花的行为发生在判决后的办事大厅里,与“法庭审判秩序”毫无关联。该法院将办事大厅等同于法庭,将日常行为等同于扰乱庭审秩序显然是张冠李戴,强词夺理。即使按《刑事诉讼法》199条规定处罚,也是“拘留15日或者1000元以内罚款。”而该法院对杨某花处以的是“15日拘留并罚款10万元”明显违反法规定,于法无据,我们有理由置疑该法院是为发泄私愤而滥用司法权,任性处罚,无视法律。
法律不是橡皮筋,不可随意拉伸以适配权力意志。法院此举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折射出部分司法人员对程序正义的漠视——似乎只要身着法袍,便可任意选择法律工具“惩戒”当事人。这种思维若不纠正,司法公信力将何以维系?
诚然,法官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其尊严必须维护。杨某花对法院对丈夫受伤害一案判决不服,有权上诉请求改判,依法维权,而不是耍横撒泼,胡缠蛮缠,谩骂法官。其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刑法追求,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拘留10一15日一点不冤。
但遗憾的是,由于该法院“一气之下”无视法律规定,滥用司法权来了个重拳打击,天价处罚,引发舆情,最终承受不住舆论压力,赶紧纠错,不仅退还杨某花10万罚款及相应利息,还公开道歉,杨某花也仅被拘留1天,搞得该法院不仅丢了面子不说,还让杨某花捡了个“大便宜”,本该拘留10一15日,并可罚款500元,结果只拘留一天,还拿到资金利息。这简直像是一出闹剧,让人啼笑非。
但愿这种“闹剧”不再发生。
来源:智慧案件说一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