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小张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小沈不承担责任。后小沈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与小张、小刘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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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日,小刘驾驶汽车行驶至路口,小张骑着电动摩托车载着小沈同样行至路口,两车相撞,事故导致小张、小沈两人受伤,小刘的汽车和小张的电动摩托车均受损。
根据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小张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小沈不承担责任。后小沈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与小张、小刘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刘、小张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小沈不承担责任,此认定系对事故成因及各方在引发事故过程中过错的判断。但划分的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划分民事赔偿责任,主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乘客未戴头盔的行为通常不被视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但是,乘客未戴头盔的行为可能会加重事故发生的损害后果。因此,在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中,法院需要考虑乘客未戴头盔的行为是否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小沈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其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从而构成十级伤残,该伤残通常是由脑部损伤直接引起。结合医学常理及事故致伤机理,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显著增加了小沈在事故中头部遭受严重损伤的风险,客观上加重了其实际损伤的程度。
再者,小沈未履行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定义务,属于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综上,小沈的行为虽不引发事故,但对自身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其加重的伤残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基于此,小沈应对因其自身过错所导致的、超出事故本身可能造成损害范围的那部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酌定小沈自行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外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头盔的保护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根据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的数据显示,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以使电动自行车乘驾人员死亡风险下降60%-70%,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头盔不仅能缓冲撞击力,更能有效防止二次伤害。本案中,小沈虽然获得了大部分的赔偿,但其身体伤痛和经济损失本可通过简单的佩戴安全头盔这一防护措施显著降低。
生命没有重播键,安全也绝不可寄望于侥幸。每一次骑行,系紧的不仅是头盔的安全扣,更是个人对自身生命安全的责任。日常骑车出行应系紧头盔这一安全扣,社会各界应联合共同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个人应自觉将佩戴头盔内化为出行习惯;家庭、社区、学校需加强安全教育引导;相关管理部门应持续强化执法监督与安全宣传。唯有共同筑牢“规则意识”与“法治思维”基石,才能构建起更为坚固的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来 源|苏州高院来源:城东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