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不成!丹阳一介绍人拒退中介费!

B站影视 日本电影 2025-09-22 15:59 2

摘要:近日,云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中介服务费纠纷。俞某某经朋友推荐,请阮某某帮忙介绍操作工的工作。阮某某收取中介费后带他前往某企业应聘操作工岗位。但俞某某未能成功入职,便要求阮某某退还中介费。阮某某以“已提供服务”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向调委会申请调解

1、情况说明

近日,云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中介服务费纠纷。俞某某经朋友推荐,请阮某某帮忙介绍操作工的工作。阮某某收取中介费后带他前往某企业应聘操作工岗位。但俞某某未能成功入职,便要求阮某某退还中介费。阮某某以“已提供服务”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后向调委会申请调解。

2、纠纷化解

调解员首先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了解双方诉求。俞某某要求阮某某退还此前收取的中介费,同时出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阮某某手写的收据用以佐证。调解员询问俞某某是否愿意继续接受阮某某提供的中介服务,俞某某表示阮某某提供的其他岗位均不符合他当初的要求,希望拿回中介费。

了解俞某某的意愿后,调解员与阮某某展开沟通。阮某某认为自己已提供中介服务,“我大老远带他去面试,企业认为他不符合招聘要求又不是我的错。”调解员指出,俞某某提供的收据上已写明收取费用的条件是为帮助俞某某找到工作,且双方对意向工作岗位早有约定。俞某某已经将钱款支付给阮某某,阮某某应当按照约定为钱某某介绍相应岗位并成功入职。调解员向阮某某释法说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现在阮某某未能帮助钱某某顺利入职,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考虑到阮某某确实付出了一定成本,调解员又引导俞某某换位思考,俞某某同意支付部分必要费用。最终,在调解员耐心释法和真心沟通下,双方就退还金额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

云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醒:求职者应当理性求职,选择有职业中介资质、收费标准公开透明的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保留付款记录等佐证。如遇权益受损,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乐活在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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