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为何很少看见,法官被免职判刑的新闻

B站影视 韩国电影 2025-09-19 01:50 5

摘要: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原则,将责任追究限定于“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导致严重后果”两种情形。最高法2017年《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也列举了7种终身追责

在中国境内很少看见法官被免职判刑的新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司法责任制下的责任豁免条款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原则,将责任追究限定于“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导致严重后果”两种情形。最高法2017年《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也列举了7种终身追责情形,但同步明确了4类豁免情形,如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合理分歧、新证据推翻原判等。这使得很多情况下法官虽裁判结果有误,但因不符合主观过错标准而无需担责。

二、内部监督的局限性

审判委员会由法院内部领导和资深法官组成,出于对系统声誉和同事情面的考虑,对于法官的枉法行为往往会“消极处理”,常用“法律理解偏差”等理由搪塞,或者通过“发回重审”进行技术性纠错,而不对法官个人进行问责。例如最高法巡查8省法院,查出瑕疵案件后,也未深入挖掘系统性漏洞。

三、外部监督的乏力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抗诉率不足5%,且主要盯着“实体错误”,对于法官故意违反管辖、拖延审理等程序舞弊行为缺乏有效监督。纪委监委在收到枉法举报时,常以“涉法涉诉,找法院自查”为由推诿责任,导致百姓投诉无门。如北京一起工程纠纷,举报人拿着法官受贿证据举报,却被各方推诿半年,最终不了了之。

四、追责体系的不完善

一方面,“错案”和“故意舞弊”的界限模糊,法官可以将收礼、徇私等枉法行为包装成“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从而逃避追责。另一方面,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内部委员占比过高,外部委员寥寥无几,难以客观公正地开展惩戒工作。例如2024年云南某委员会审理12起案件,仅认定1起故意违法,其余案件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五、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税收”等因素,常常直接干预案件审判。同时,“改判率”是法院考核的“负面指标”,为了不影响政绩,即使案件存在错误,法院也不愿改判,从而压制了纠错意愿。如泛亚案中,地方政府既参与案件又干预审判,导致法官难以独立公正裁判。

六、错案本身数量相对较少

大多数法官都秉持着公正司法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真正存在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案的情况相对较少。这也使得法官被免职判刑的事件本身发生频率不高,进而出现在新闻中的概率也较低。

七、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保密性

法官被免职判刑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调查过程,这一过程往往较为漫长且涉及很多细节和证据的审查,不会轻易对外公开。而且部分案件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因素,也会限制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导致公众难以了解到具体情况。

八、媒体报道的选择性

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报道价值、信息来源等。对于法官被免职判刑的案件,媒体可能更倾向于报道那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情节特别恶劣的案例,而对于一些普通的、影响力较小的案件则可能不会进行报道。此外,媒体在报道时也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新闻伦理,不能随意披露未经证实的信息,这也可能导致此类新闻的曝光量相对较少。

来源:巫师火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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