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日常生活中,您可能见过印有“影视道具”“魔术道具”字样的“人民币”,可能觉得它们只是无害的玩具或拍戏用的道具。但这些看似“玩笑”的仿制品,实为法律明令禁止的“道具类”假币,制作、使用它们都可能触犯刑法,面临严厉的制裁。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警
转自:新华财经
在日常生活中,您可能见过印有“影视道具”“魔术道具”字样的“人民币”,可能觉得它们只是无害的玩具或拍戏用的道具。但这些看似“玩笑”的仿制品,实为法律明令禁止的“道具类”假币,制作、使用它们都可能触犯刑法,面临严厉的制裁。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提高警惕,远离“道具币”风险!
什么是“道具类”假币?
“道具类”假币是不法分子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非法制作的假币。为了逃避打击,他们会在票面上刻意添加如“道具专用”“电影货币”“禁止流通”等中英文字样,或将发行单位改为“中国影视银行”“天地银行”等虚构名称,企图以“道具”之名,行“假币”之实。浦发银行长春分行郑重提示,无论其标注何种用途,只要仿造真币特征,都存在法律风险。
案例警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例1:孙某某伪造货币案
【简要案情】2016年起,孙某某等人委托陆某,仿照人民币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作带“魔术道具”字样的假币模板,导致利用该模板的大量“道具类”假币通过网络销售流入社会,其中部分流入多地银行被收缴。
【判决结果】2021年,陆某因伪造货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2:李某、黄某、易某、谢某等人诈骗案
【简要案情】2024年,李某等人在虚拟货币线下交易中,先以少量真实交易骗取信任,后在光线较暗的环境中,交付了总面额5万元的“道具类”假币。该“道具类”假币仿制了真货币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致使交易时对方基于“道具币”假币是真币的错误认识,转让了等值泰达币。
【判决结果】该团伙4名被告人因诈骗罪被判处1年9个月至2年2个月有期徒刑,罚金6千元至1.8万元。
案例3:陈某持有、使用假外币案
【简要案情】2018年,陈某在广州以1000元人民币购得20张面值100元的“道具类”假外币。2024年,陈某将该批“道具类”假币借给朋友使用,致使朋友在银行兑换时,该批“道具类”假币被银行临柜收缴。
【判决结果】陈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任何企图以“道具币”之名行违法之实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制裁!浦发银行长春分行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在生活中若发现“道具币”相关线索,请及时与银行或公安部门联系。让我们携手,共同筑牢反假货币的坚固防线,守护好您的“钱袋子”,共同守护金融安全,远离“道具币”陷阱,维护社会法治秩序!
防假币小贴士
不轻信、不购买:切勿因好奇或贪图便宜购买“仿真道具币”,购买此类“道具币”,要明白其本质是仿造货币,一旦流入社会,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犯罪。
不传播、不使用:一旦发现手中有此类“道具币”,应立即上缴银行或公安机关,切勿因心存侥幸而流入使用,以免惹上麻烦,让自己从“持有者”变为“犯罪者”。
留心辨别:在进行大额现金交易,尤其是收购旧币等不常见交易形式时,务必选择光线明亮的场所,仔细查看、触摸货币,借助验钞机等工具,对异常交易环境保持警惕,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碰上别慌:若误收“道具币”也绝不能花出去!其制作精度虽没真币高,但一旦流入社会,就是严重触犯刑律,助长人民币伪造、制假售假之风。发现此类币后,不要想着“花出去止损”,应立刻上交公安机关处理,共同守护“钱袋子”安全和社会金融秩序。
金融安全无小事,防范假币靠大家。浦发银行长春分行愿与您携手,共筑反假货币坚固防线,守护好您的“钱袋子”!(冯杨)
编辑:赵鼎
来源:新浪财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