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地铁误会偷拍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上诉人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权侵害,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这起发生在2023年6月的公共纠纷案件,历经两年时间的发酵与法律审理,最终在法律层面得以终
2025年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地铁误会偷拍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定被上诉人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上诉人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权侵害,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这起发生在2023年6月的公共纠纷案件,历经两年时间的发酵与法律审理,最终在法律层面得以终结,却在社会舆论层面,引发了关于公众监督、隐私边界、道德责任与法律界限的广泛讨论。
2023年6月11日晚高峰时段,何某某在成都地铁1号线上,因其所穿鞋子的金属装饰在灯光下反光,引起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的注意。二人怀疑其鞋面藏有摄像头,遂用手机拍摄并放大查看,由此引发三人之间的争执。地铁安保员到场后,引导三人下车处理,期间未发生肢体冲突。
随后,在站台及警务室处理过程中,民警确认鞋面并无摄像设备,罗某某、曾某某先后三次向何某某道歉,包括当面道歉、公开道歉及庭审中再次道歉。然而,何某某始终拒绝接受道歉,并以人格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虽引发争议,但并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侮辱”“诽谤”或“诬陷”。二人基于鞋面闪光的客观现象提出质疑,属于合理怀疑范围内,并未捏造事实,也未故意贬损何某某人格。此外,二人在纠纷后三次主动道歉,且未将事件扩散至网络,亦无证据显示其行为导致何某某社会评价明显下降。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事件对何某某的心理尊严造成一定影响,但未达到法律对“一般人格权”侵害的认定标准,且主观上罗某某、曾某某并无恶意或明显过失,故不构成侵权行为。
本案的法律判决虽已尘埃落定,但其引发的社会讨论远未结束。在公众舆论中,许多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不解,认为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虽未违法,但“缺乏同理心”,甚至“伤害了正义的初衷”。这种情绪,体现了公众对道德与法律区分的模糊认知,也反映了在公共空间中,关于“监督他人行为”的正当性边界问题。
在摄像头泛滥、偷拍事件频发的社会背景下,公众对隐私侵犯的警惕性日益增强。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出于对可能的“偷拍行为”的防范,是普通公民在公共空间中行使监督权的一种体现。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有权基于怀疑对他人进行质疑、拍摄甚至传播?本案中,虽然罗某某、曾某某未将照片或视频上传网络,但其行为仍对何某某造成了心理伤害。这提醒我们,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也应保持理性与克制,避免对无辜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此次事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还在于公众情绪与法律判断之间的张力。在社交媒体时代,舆论往往先于法律作出“判断”,甚至形成“网络暴力”,这在本案中虽未出现,但公众对“道歉是否诚恳”“行为是否越界”的质疑,已体现出舆论审判的力量。
法院的判决,是基于证据与法律条文作出的理性判断,而公众的评价,往往掺杂了情感与道德判断。这种冲突并非罕见,而是现代社会法治与舆论互动中的常态。我们需要理解,法律的底线是行为是否违法,而非是否“完美”。
本案最大的启示,并非在于谁输谁赢,而在于我们如何面对误会。罗某某、曾某某虽未违法,但其行为确实对何某某造成了心理创伤。而他们在事后多次道歉,尤其是通过媒体公开致歉,体现了对他人尊严的尊重,也展现了公民责任意识的觉醒。
我们无法要求每一个公民都成为“完美正义的化身”,但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引导与道德教育,让人在行使权利时,更加理性、克制、富有同理心。
“地铁误会偷拍案”的终审判决,或许不是所有人期待的结局,但它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理性思考的契机——在公共空间中,我们如何平衡监督与尊重?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我们如何找到共识?这起案件虽已落幕,但它所引发的思考,仍在继续。
来源:故檐听雨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