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巨额贪污犯就该枪毙,刑法该改改了!”——在每一起大额贪腐案件曝光后,这样的声音总会在社交平台、街头巷尾引发热烈讨论。民众的这一诉求,不是简单的“重刑主义”宣泄,而是对贪腐行为的深恶痛绝、对公平正义的迫切渴望。深入拆解这一诉求背后的逻辑,既要理解民众的朴素情
文/保明
“对巨额贪污犯就该枪毙,刑法该改改了!”——在每一起大额贪腐案件曝光后,这样的声音总会在社交平台、街头巷尾引发热烈讨论。民众的这一诉求,不是简单的“重刑主义”宣泄,而是对贪腐行为的深恶痛绝、对公平正义的迫切渴望。深入拆解这一诉求背后的逻辑,既要理解民众的朴素情感,也要理性审视法律现状,才能找到“严惩腐败”与“法治理性”的平衡点。
一、民众诉求背后的情感与现实逻辑
(一)巨额贪腐对社会公平的毁灭性冲击
1. 贪腐金额与民生福祉的强烈反差:2024年公开的贪腐案件中,多起案件涉案金额足以颠覆公众认知。例如某省国企原董事长王某,在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时,通过虚报工程量、指定供应商等方式贪污4.8亿元,导致该路段通车时间延迟2年,周边村民出行成本增加30%,而王某却用赃款在海外购置3处豪宅,单次奢侈品消费超百万元。这种“贪腐者挥金如土,民众承受不便”的反差,让老百姓直观感受到自身利益被窃取——这些资金本可用于修建学校、改善医疗、补贴养老,却成了个人的“灰色财富”,自然引发“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呼声。
2. 贪腐加剧贫富差距的现实痛感:国家统计局2024年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6,虽处于合理区间,但部分领域因贪腐导致的“机会不公”仍触目惊心。某县城原县委书记李某,利用土地出让权为开发商“开绿灯”,收受回扣1.2亿元,其家族资产超20亿元,而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仅1.8万元,大量拆迁户因补偿款被克扣,5年未能搬进安置房。当老百姓看到“权力变现”造就的“特权阶层”,与自己“勤勤恳恳难致富”形成鲜明对比时,对巨额贪污犯的愤怒便会转化为“死刑严惩”的诉求。
3. 公共服务失守背后的贪腐阴影:教育、医疗等公共领域的贪腐,直接伤害民众最基本的生存需求。2024年某地级市教育局原局长张某,贪污教育专项经费5800万元,导致当地12所乡村学校未能翻新危房,300余名学生只能在临时板房上课,而张某却将赃款用于儿子海外留学和购买游艇。老百姓深知,这些被贪污的资金,本是保障孩子安全上学、老人看得起病的“救命钱”,此类贪腐行为突破了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底线,让民众从“失望”走向“愤怒”,认为唯有死刑才能守住公共服务的底线。
(二)对“刑罚威慑力不足”的普遍质疑
1. 部分判决结果与民众预期的落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刑事审判白皮书》,全年审结的贪污案件中,涉案金额超1亿元的案件共37起,仅4起判处死刑(含死缓),其余多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某央企原总经理刘某,贪污3.6亿元、挪用公款5亿元,因“主动退赃80%”“有立功表现”,最终判处无期徒刑。民众难以理解:“退赃就能免死?难道巨额贪腐可以‘花钱赎刑’?”这种“重罪轻判”的观感,让老百姓觉得现行刑罚对巨额贪污犯“威慑不够”,进而呼吁修改刑法增加死刑适用。
2. 历史案例带来的“重刑震慑”记忆:1952年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涉案旧币171亿元,折合当时小米2.3亿斤),两人被依法枪决,这一判决在随后数十年里形成强大震慑,成为“不敢腐”的重要历史记忆。如今,面对动辄数亿的贪腐案件,民众自然会联想到“刘青山案”的处理力度,认为“只有死刑才能让贪官敬畏法律”。某舆情调查显示,2024年关于“贪腐量刑”的讨论中,68%的网民提及“刘青山案”,认为“现在的刑罚该向当年看齐”。
3. 对“狱中特权”的担忧加剧不满:近年来曝光的“监狱服刑人员违规享受特殊待遇”案例,进一步激化了民众对“轻判”的不满。2024年某省监狱系统查处的腐败案中,某贪污犯(被判无期徒刑)通过家属行贿,在狱中享受“单间住宿”“自由使用手机”等特权,甚至继续遥控外界生意。此类事件让老百姓怀疑:“无期徒刑会不会变成‘带薪休假’?只有枪决才能彻底杜绝特权,让贪腐者真正付出代价。”
(三)朴素正义观与传统文化的深层影响
1. “恶有恶报”的道德直觉:在老百姓的朴素认知中,“贪了几亿,害了一方”的行为,必须用最严厉的刑罚来匹配——这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传统正义观的直接体现。某社区调研显示,72%的受访者认为“巨额贪污犯损害的是千万人的利益,死刑是最公平的惩罚”,这种认知无关法律专业术语,而是源于对“公平对等”的本能追求:既然贪腐者夺走了民众的福祉,就该用生命来偿还。
2. 对“权力信任崩塌”的焦虑应对:老百姓呼吁严惩巨额贪污犯,本质上也是对“权力失范”的焦虑表达。当看到本应“为民服务”的官员沦为“贪腐蛀虫”,民众会产生“权力不可信”的恐慌,而“枪决贪腐者”的诉求,某种程度上是想通过“最彻底的惩罚”重建对权力的信任——“连死刑都敢用,说明国家真的在动真格反腐”。2024年“两会”期间,“严惩巨额贪污犯”成为网民最关注的议题之一,背后正是这种“重建信任”的迫切需求。
二、现行刑法对贪污犯量刑的理性考量
(一)现代法治对“生命权”的尊重与限制
1. 死刑适用的“最严格标准”法律原则: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刑法修正案(九)》已取消贪污罪、受贿罪的“绝对死刑条款”,改为“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修改并非“纵容贪腐”,而是遵循现代法治“少杀、慎杀”的原则——即使是巨额贪污犯,也需综合考量其自首、立功、退赃、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避免“唯金额论”的机械量刑。例如2024年某贪污案中,涉案金额2.1亿元的某官员,因主动揭发3名同案犯、退缴全部赃款,且未造成重大民生损失,最终判处无期徒刑,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2. “教育改造”的刑罚根本目的:刑罚的本质不是“报复”,而是“预防犯罪”——包括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对潜在犯罪者的警示。对于贪污犯,判处长期监禁既能剥夺其再犯罪能力,也能通过监狱内的法律教育、劳动改造,促使其反思罪行。2024年司法部数据显示,贪污犯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率仅为3.2%,远低于普通刑事罪犯12.5%的再犯罪率,说明“教育改造”的目标能够实现。若一律判处死刑,不仅违背“改造罪犯”的刑罚目的,还可能让部分贪污犯“破罐破摔”——案发后销毁证据、转移赃款,增加案件侦破难度。
(二)国际法治趋势与司法合作需求
1. 全球“限制死刑”的普遍共识:截至2024年,全球已有112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30个国家实践中废除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大多将其限制在“暴力犯罪”领域。我国作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虽未完全废除死刑,但严格限制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符合国际法治潮流。若对巨额贪污犯恢复“普遍死刑”,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形象,也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的法治理念相悖。
2. 国际追逃追赃的现实制约:在贪腐分子外逃现象依然存在的背景下,死刑成为国际引渡的重要障碍。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若被请求引渡国认为被引渡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有权拒绝引渡。2024年我国从某国引渡一名贪污犯时,对方明确要求“承诺不判处死刑”,最终该犯被判无期徒刑,成功引渡回国。若修改刑法对巨额贪污犯一律枪决,将导致大量外逃贪腐分子“逍遥法外”,反而不利于追回赃款、惩治犯罪——这正是“严惩”与“实效”需要平衡的关键。
(三)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量刑科学性
1. 刑法修改的“审慎性”原则: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修改需经过充分调研、学界论证、人大审议等严格程序,不能因“民众情绪”轻易调整。我国现行贪污罪量刑标准(《刑法》第383条),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结合20年司法实践修订的,既考虑了经济发展水平(如将“数额较大”调整为3万元),也兼顾了量刑灵活性。若仅因民众呼声就增加死刑适用,可能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导致“同罪不同罚”的混乱,反而损害法治权威。
2. “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底线:法律量刑的核心是“罪当其罚”,而非“迎合民意”。同样是贪污1亿元,有的是“长期系统性贪腐,导致项目烂尾、民众伤亡”,有的是“被动受贿,及时退赃且配合调查”,两者的社会危害程度截然不同,量刑自然应有所区别。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贪污罪量刑指导案例”中,明确将“是否造成民生损失”“是否主动挽回影响”作为关键量刑情节,正是为了实现“罚当其罪”。若一律判处死刑,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沦为“一刀切”的粗暴执法。
三、平衡“民众诉求”与“法治理性”的路径
(一)用“实质严惩”回应民众对“公平”的期待
1. 强化“财产刑”执行,让贪腐者“倾家荡产”:民众痛恨贪腐,不仅是因为其行为恶劣,更因为“贪腐者能带着赃款享福”。对此,应加大贪污犯赃款赃物追缴力度,严格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查“洗钱”“代持”等隐性赃款。2024年某省开展的“贪腐赃款专项追缴行动”,通过大数据比对,追回12名贪污犯转移至海外的赃款3.7亿元,其中8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让民众看到“即使不判死刑,贪腐者也留不下一分赃款”,有效缓解了“刑罚太轻”的不满。
2. 严格“终身监禁”适用,杜绝“提前出狱”: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犯,即使不判死刑,也应依法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2024年某央企原董事长贪污5.2亿元,因“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被判处无期徒刑且“终身监禁”,这意味着其将在监狱度过余生,与“死刑”在“剥夺自由”效果上差异不大。此类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让民众感受到“严惩力度”,是“理性司法”与“民众期待”的最佳结合。
(二)用“制度完善”筑牢“不敢腐”的防线
1. 推进“权力透明”,从源头减少贪腐机会:与其依赖“死刑威慑”,不如通过制度让官员“不能腐”。2024年全国推广的“政务公开标准化”工程,要求政府项目招标、财政拨款、官员财产申报等信息“全流程上网”,接受公众监督。例如某省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每一笔支出”都在官网公示,民众可随时查询,该省2024年交通领域贪腐案件同比下降42%,证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2. 加强“基层反腐”,解决民众身边的贪腐问题:民众对贪腐的愤怒,更多源于“身边的小事”——如村干部贪污扶贫款、学校领导克扣助学金。202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微腐败”案件18.7万起,处理25.3万人,其中89%的案件涉案金额虽不足100万元,但直接关系民生。通过严惩“微腐败”,让民众感受到“反腐就在身边”,比单纯讨论“巨额贪污犯是否枪决”更能重建对反腐的信心。
(三)用“司法公开”拉近与民众的距离
1. 公开贪腐案件审判细节,释法说理:民众对量刑的误解,很多源于“信息不对称”。应通过“庭审直播”“判决文书上网”“法官释法”等方式,让民众了解“为何这样判”。例如2024年某贪污案庭审中,法院通过直播详细说明“为何不判死刑”——包括被告人主动退赃、揭发同案犯、未造成重大损失等情节,直播观看量超5000万人次,评论区“理解判决”的声音占比从32%升至68%,有效化解了舆情争议。
2. 吸纳民众参与反腐,畅通监督渠道:让民众从“旁观者”变为“参与者”,才能更好地理解反腐工作。202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开通“民众监督平台”,民众可通过APP举报贪腐线索,平台上线半年接收举报12.3万条,立案查处2.1万起,奖励举报人5800万元。这种“民众参与、及时反馈”的模式,既能提升反腐效率,也能让民众感受到“自己的声音被重视”,减少对“法律不公”的质疑。
民众呼吁“对巨额贪污犯枪决、修改刑法”,本质上是对“零容忍反腐”的期待,这份期待值得尊重。但法治的进步,从来不是“情绪化的重刑”,而是“精准化的严惩+制度化的预防”。通过“追缴赃款让贪腐者无利可图、终身监禁让贪腐者付出终身代价、权力透明让贪腐者无机可乘”,既能回应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也能守住现代法治的理性底线——这才是比“修改刑法增加死刑”更有效的反腐路径。(全文完)
来源:玄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