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某某系某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某次直播营销中,该店铺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系大叶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
张某某系某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在某次直播营销中,该店铺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系大叶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材质制作,并承诺“保真”“假一赔十”。
侯某在观看该直播后,决定购买手串1件,并支付价款1000元。但侯某在收到手串后,发现其材质并非主播所宣称的小叶紫檀,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十倍价款1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网络店铺的主播人员在直播营销中宣称所售手串系小叶紫檀,并明确承诺“保真”“假一赔十”,上述承诺构成其与侯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该内容对张某某具有约束力。张某某交付的手串并非小叶紫檀,而是属于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即大叶紫檀。张某某交付给侯某的手串不符合约定,而木质首饰的原材料对其价值具有重要影响。
“假一赔十”的承诺虽高于法定赔偿标准,但张某某应当履行。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赔偿侯某1万元。
法官释法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级法官 熊俊丽
在直播营销中,消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和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播的介绍。商品经营者的主播人员在直播过程中,向消费者作出高于法定标准赔偿的承诺,比如“假一赔四”“假一赔十”等,增强了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信赖,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当商品品质与承诺不符时,因商品经营者通过主播人员向消费者作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标准的承诺,构成双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商品经营者应依约履行,承担其承诺的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有利于制裁消费欺诈行为,通过充分保护个体消费者的权利,为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来源:草原古都生活宝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