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力文化IP要有度

B站影视 港台电影 2025-04-02 02:40 1

摘要:《黑神话:悟空》火了,悟空主题冰雕雪雕、墙绘等遍地开花;《哪吒之魔童闹海》火了,“哪吒村”、哪吒主题手办等一个接一个涌现。文化IP作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元素备受关注,借力文化IP的现象屡见不鲜。

作者:李晓(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实践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黑神话:悟空》火了,悟空主题冰雕雪雕、墙绘等遍地开花;《哪吒之魔童闹海》火了,“哪吒村”、哪吒主题手办等一个接一个涌现。文化IP作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元素备受关注,借力文化IP的现象屡见不鲜。

其实细究起来,成语典故中,已经反映出借力文化IP的现象——“洛阳纸贵”“东施效颦”“邯郸学步”,都可以视为蹭文化IP热度的行为。“东施效颦”“邯郸学步”之所以被用来警示后人,其问题不在于学习和模仿,而在于学习中忽略了自身、模仿中迷失了自我。也就是说,如果蹭热度没有把握好度,可能会适得其反。尤其在现有文化语境与制度框架内,借力文化IP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文化IP是“文化知识产权”(Cultural 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简称,是指在文化领域中,具有独特文化内涵、商业价值和广泛影响力,能引发公众情感共鸣,且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文化内容或符号。文化IP具有文化属性,承载着特定的文化内涵和价值;同时也具备法律属性,受到多种法律的保护,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以文学作品为例,文化IP涉及多方面的权利。著作权方面,任何对原著内容的改编、翻译、传播等行为都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对于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使用时虽无需获取授权,但仍需尊重其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商标权也是文化IP涉及的重要权利。一些企业会将角色形象注册为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标识。只有在获得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厂家才能合法使用该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若未经授权使用,就会侵犯商标权,面临法律责任。此外,还有外观设计专利,若将角色形象设计成具有独特外观的玩具、摆件等,该外观设计可申请专利保护,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仿造。

文化IP凭借其丰富的文化价值和商业潜力,在当今文化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IP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从传统的出版、影视行业延伸到游戏、文旅、衍生品开发等多个领域。一部热门电影的成功,往往会带动周边文创产品的热销;一个知名动漫IP的出现,能催生主题公园、主题餐厅等新业态。这一趋势使得文化IP的商业价值不断攀升,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主体参与到文化IP的开发和利用中来。

在文旅热的当下,为了宣传地方文旅,大热文化IP很容易成为各地追捧的香饽饽。但是蹭热度无疑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借力热门文化IP能够极大地提升旅游目的地的曝光度和吸引力。诸多案例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比如《黑神话:悟空》游戏上线前后,山西文旅推出“悟空”大片,小西天、玉皇庙、铁佛寺等游戏取景地一时爆火。另一方面,蹭热度可能会带来著作权、商标权等多种侵权。在文创领域,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中的元素进行创作是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比如,一些小型文创公司看到热门动漫IP火爆,便私自将动漫角色形象印在文具、饰品上进行售卖,这种行为会侵犯动漫制作方的著作权。当文化IP具有较高商业价值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会随之而来。

蹭热点还暗藏三种法律风险。一是非商业性公共传播的法律风险。以“悟空小镇”“哪吒村”为例,它们主张为展示城市文化合理使用文化IP。然而,若在实际运营中带动了消费增长,就可能被认定为间接获益。二是直接商业性利用的法律风险。未经授权对动漫角色形象进行复制和改编,生产售卖文创、手办等行为,会侵犯著作权,如果该动漫角色形象已被注册为商标,还会侵犯商标权。三是技术性侵权的法律风险。在网络时代,技术性侵权更加隐蔽。短视频平台通过算法抓取影片未公开片段制作解说视频,可能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借力文化IP现象的本质是数字经济时代知识共享与私有权益的冲突。为有效治理借力文化IP过程中的侵权问题,保障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构建“预防—合规—救济”三维体系。

一是事前预防。建立IP分级授权机制,对于具有公共属性的文化IP,如神话人物、历史遗迹等,可参照“故宫IP”管理模式,由文化部门建立分级授权库;设立“IP风险评估矩阵”,从独创性、权利链条、地域限制等维度评估使用的合法性。比如,企业计划开发一款以历史故事为背景的游戏,在使用相关历史人物IP时,需评估该游戏角色形象的独创性,避免与已有作品过度相似;同时,要追溯权利链条,确保获取合法授权;还要考虑地域限制,不同地区可能对文化IP的使用有不同规定,需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防止侵权风险。

二是事中合规。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存证系统,对IP创作过程、授权记录进行链上存证,避免出现授权不明引发的侵权问题;建立AI侵权监测平台:借助图像识别技术、大数据分析等人工智能手段,建立侵权监测平台。该平台可以实时扫描全网IP使用情况,一旦发现疑似侵权行为,立即发出预警,及时通知权利人,并提供相关证据信息,帮助权利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三是事后救济。在文化IP侵权案件中,应进一步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行“侵权获利推定规则”。这一规则可以有效遏制侵权方的侥幸心理,防止出现“侵权暴利、维权血亏”的现象。加强执法与司法协作,文化、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形成执法合力。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文化IP的保护和侵权判定提供指导,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总之,借力文化IP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在蹭热度的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底线。“蹭IP”行为不应成为文化创新的阻碍,而应成为完善知识产权治理的契机。只有建立“创新有界、授权有序、监管有度”的生态规则,才能实现文化事业的长效繁荣,让文化IP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释放出更大价值。

《光明日报》(2025年04月02日 13版)

来源:光明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