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兼士与周作人

B站影视 欧美电影 2025-04-01 19:50 1

摘要:“到了民国三十二年冬,在西安遇见沈兼士,约同登华山。兼士真是仁人君子,在华山路上,跟我谈周作人在北平做日本御用的教育长官。他说我们的青年给日本人关在北大沙滩大楼,夜半挨打号哭之声,惨不忍闻,周作人竟装痴作聋,视若无睹。沈兼士说到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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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民国三十二年冬,在西安遇见沈兼士,约同登华山。兼士真是仁人君子,在华山路上,跟我谈周作人在北平做日本御用的教育长官。他说我们的青年给日本人关在北大沙滩大楼,夜半挨打号哭之声,惨不忍闻,周作人竟装痴作聋,视若无睹。沈兼士说到流泪。”

林语堂回忆的是1943年冬,与沈兼士“华山论周”的事迹。当年,沈在谈论中,竟“说到流泪”,所以林对之印象深刻,将这件事写在文章末尾,也为之感慨作结,称文人之“冷尤可怕,这又是放逸文士之所不为。可怕,可怕。”可想而知,沈对周投日事伪之沉痛与悲愤,应当也从这件事上有所反映与流露。但三年之后,由沈出面牵头,为已被捕受审的周倾力说情,向法庭出具种种证明的事件,则殊不可解了。

原来,抗战胜利后,1945年12月6日,周作人等“文化汉奸”被国民党政府逮捕,暂时被关押在北平炮局胡同监狱。1946年6月18日,以沈兼士为首,俞平伯、陈雪屏、顾随等14位教授联名提交的“为周案出具证明致首都高等法院呈”一件,意在为周减罪轻判说情。呈文中提到“……伏念国家为树立正气,提倡名节,惩奸固弗应宽纵,但对于苦心之士,似亦应兼采有利于当事者之确证。且周作人学术文章,久为世所推服,若依据实绩减其罪戾,俾就炳烛之余光,完其未竟之著译,于除奸惩伪中兼寓为国惜才,保存善类之微意,则于情于理实为两尽”,这样的提法,由沈兼士来牵头署名呈送,与三年前“华山论周”时的境况实在大相径庭。此外,呈件附有《周作人服务伪组织之经过》一份,作为书面材料,来证明“其保护文化确有实绩”(详参:《审讯汪伪汉奸笔录》,凤凰出版社,2004)。在此之后,以徐祖正为首的北平临时大学补习班教授54人联名提交的“为保周作人致首都高等法院呈”一件,也附有这份材料。应当说,这份材料本身及沈牵头发起的“求情”行动,都为周作人后来被判有期徒刑14年,不久又改判有期徒刑10年,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那么,此时沈为什么要这样全力保周呢?这与三年前他在华山流泪控诉的情形,也反差太大。

须知,沈兼士当时是正在接收平津地区日伪文教机构的教育部特派大员,他自然清楚,作为政府要员为正在关押中的周作人向法庭呈送这样的证明材料,意味着什么。或许,他之所以要这样全力保周,只能往沈、周二人早年的深厚交谊上去索证吧。首先,二人同是章太炎门下,早年即有同门之谊;其次,沈是苦雨斋常客,他对周的学术文章也的确看重,二人私交一直很好。早在1932年2月25日至4月 28日,周应沈之邀,在辅仁大学作了题为“中国的新文学运动”的系列演讲,前前后后共讲了八次。后来演讲内容结集出版,沈还为此书题笺,足见二人交谊之深厚。二人至少20余年的交情,或非一朝一夕可以淡忘;但纯粹因交情而说情,一旦有个闪失,身在接收大员的敏感位置上,沈自然也应知道这一行为的政治风险有多大。但他甘愿冒这个风险,恐怕除了交情之外,还有什么自身确实有所亏欠、有所愧疚的原因使然吧。

曾去南京监狱中探访过周作人的黄裳,曾在《沈兼士》一文中提到,“在北平沦陷之后,沈兼士仍旧留下进行工作,记得在什么地方看到,周作人此时曾两次访沈兼士,意欲有所陈词,可是都被沈支吾过去了。也许这就是周作人对沈怀着憾恨的原因”(详参:《珠还记幸》,三联出版社,1985)。事实上,周作人的这份“憾恨”,一直持续到被捕受审之后,即使沈向法院递交了为之求情的证明材料,他也丝毫没有感激之意。他后来仍说沈是“因为同乡朱家骅的关系,给国民党做教育的特务工作”。那么,究竟是什么“憾恨”,能让沈甘冒风险为周说情,而周竟还可以做出一副不太领情的样子呢?

虽然黄裳在文章中明确说不知是在“什么地方”看到,周作人曾两访沈兼士而被“支吾过去”的,这一史事的原始出处确实无从查考了。但就事论事,也可以揣摩得到,周有意投靠沈而被婉拒,所以后来不得不自谋出路,乃至最终投日事伪了。事实上,沈当时是辅仁大学文学院院长,如果周能在辅仁任教,又因辅仁是教会私立大学,或可摆脱日伪的纠缠,确有可能不致于“落水”。这种揣测得来的看法,在时人也曾一度流行过,譬如1947年1月在《文艺春秋》杂志上发表的一篇《周作人二三事》中,就明确提到,“民国二十七年,周作人和马、沈已不来往,而与辅仁方面的裂痕也渐深。……当时周还在燕京做‘客座教授’,每月拿一百元薪水,而辅仁却不去聘他。”又如署名“常风”的《记周作人先生》(原载《黄河》杂志1994年第3期)一文中,也提到李霁野忆述周往访沈的事称,“如果当时周作人能在辅仁教书,他也许不至于下水了”,文中还称,“李很惋惜当时沈兼士没能延聘周作人到辅仁去代课。”

显然,将沈兼士未能聘请周作人去辅仁大学任教,视作周不得不“落水”而投日事伪的原因之一,似可成立;但将其视作唯一的原因,又不免牵强,也有失偏颇。当然,沈因着多年交谊的情份,对此事有所歉疚也是难免的;只要有机会弥补这一歉疚,他应当照办,这份人之常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于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沈会在华山流泪之后,又全力为周说情了。这一看似前后矛盾的行为,实则仍是一个“情”字使然。

此外,1946年7月,周作人在呈交法庭的“追加辩诉状”中,又提到“救助辅仁大学秘书长、院长英千里、董洗凡、张怀等一案,有该校前文学院长、现任教育部平津区特派员沈兼士可以证明”云云,7月19日庭审记录中,还显示周将沈兼士也直接列入了他在任伪职期间曾援救过的地下工作者名单之中。这样一来,沈不但是周援救行为的见证者,更是直接受益者之一,他的证词,也将对周的减罪轻判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原来,抗战开始后,沈兼士曾滞留北京,仍在辅仁大学执教,与英千里、张怀等秘密组织“炎社”(后又改为“华北文教协会”),进行抗日活动。炎社诸人的抗日行为,最终为日军所察知,被列入黑名单中进行追捕。沈于1942年12月16日微服潜出北平,辗转到了重庆,但英千里、张怀等均被捕。经法庭考察证实,周作人对被捕诸人的救助行为,只是体现在联名保释的层面上,并无实质性的直接营救举措,这些人一直被关押至抗战胜利前后方才获释。

1946年11月16日,据宣判周获刑14年有期徒刑的那份判决书上所言,北平沦陷期间,1944年3月张怀等被捕入狱,1945年4月有平津士绅曹汝霖等30余人联名向日军要求保释,周作人只不过名列其中罢了。又如1943年2月,董洗凡被捕入狱,在抗战胜利前一个月时,周才发动伪华北咨询委员会全体联名保释其出狱。上述事实,均由张、董二人本人作证,没有沈参与作证的记录。而英千里在抗战胜利前夕,被国民政府地下工作者营救出狱,与周并无关联,判决书上未将其列为减刑证据。此外,沈兼士潜出北平之事,判决书中也未提到过有周作人相助的事实。由此可见,沈对上述事件作证的力度可能有限,有的事件可能没有参与作证;或者说,沈在对上述事件的证明效果上,没有达到周想要的效果。

即便如此,判决书上仍明确宣称,“是被告……营救地下工作人员等情,既有确切之理论上明,自可认为真实,即与《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相符,衡情酌理,应予减轻其刑。”也即是说,周作人初判获刑14年有期徒刑,还是因为其有营救地下工作人员的“立功”行为,“功过相抵”才换得轻判的,否则获刑将更重。可以说,沈兼士为周作人的减罪轻判尽了全力,但终不可能让其无罪获释。

当然,这样的结局,并不是周作人理想中的结局。加之,先前欲入辅大任教而被婉拒的经历,使周对沈始终怀有某种“憾恨”,遂成必然。1947年8月2日,沈兼士因脑溢血病逝于北平,胡适在当天的日记中叹惜说:“一个很能工作的学者,这样去了,真是可惜!”而此时周作人仍关押在南京,但已移至老虎桥监狱东独居,自称“稍得闲静”,开始编写《儿童杂事诗》,却只字未提到过沈。

来源:思想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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